全國足球代表大會

全國足球代表大會,是中國足球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或罷免主席;表決通過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全國足球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四年召開一次。

簡介

全國足球代表大會,是中國足球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或罷免主席;表決通過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章程規定,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第二次足代會於2003年召開,召開時間不嚴格,因此有評論員分析說,目前的足協是“非法組織”。

歷史

第一次

11全國足球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四年召開一次,是中國足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一次足代會於197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工體舉行,大約有200人參加。第一次全國足球代表大會是在1979年11月粉碎“四人幫”以後,中國百業待興的形勢下舉行的。此後,雖然中國足協章程規定應該每4年召開一次大會,但是此後的23年期間卻沒有召開過一次。中國足球界能夠比較正常召開的大規模會議,只有原來一年一屆、從1998年又變成兩年一屆的全國足球工作會議了。

中國足協章程規定的全國代表大會行使的“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罷免主席;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五項職權。中國足協現行章程是1992年紅山口會議修改的,應該在1996年舉行的全國代表大會上審議通過,但是卻一直存在到2003年。 

第二次

在中國足協2003年的工作安排中,本來並沒有全國代表大會的安排,但是中國非典疫情導致了全國體育賽事推遲,國際足聯和亞足聯也先後推遲了中國隊參加的奧運足球賽事,女足世界盃易址,使中國足協2003年的工作任務減少。5月21日下午中國足協舉行會議,研究了召開全國代表大會問題。2003年8月28日召開第二次次全國足球代表大會,會議通過足協制定的《中國足球發展十年規劃》,這也是中國建國以來第二次全國足球代表大會。

召開推測

中國第三次全國足球代表大會已經拖延了6年,按照足協章程,應該在2007年9月份召開,隨後推遲到2009年12月份。由於在2009年年底足壇掀起反賭掃黑風暴,時任足協掌門南勇和前掌門謝亞龍等足協官員先後被抓,足代會又被無限期推遲。

韋迪上任後,按照《章程》召開特別足球代表大會,增補他和於洪臣、林曉華為中國足協副主席,韋迪任秘書長。2013年初韋迪調離,張劍和魏吉祥來到足管中心後,在足協沒有正式職務。此前國際足聯給中國足協發函,秘書長一直用的是韋迪的名字。此次借著召開足代會,張劍、魏吉祥將擁有足協的職務。

2013年11月初,足協各部門競聘結果結束後,接下來首要工作就是籌備足代會。按照以往慣例,蔡正華將當選足協主席,足管中心主任張劍將擔任中國足協副主席、秘書長的頭銜。此外,可能還會有更高層領導擔任“中國足協名譽主席”。

這屆足代會更重要的議題就是選舉新的中國足協主席。按照體育總局黨組分工,副局長蔡振華主管足球,按照往常慣例,蔡振華應該會當選足協主席。可能還會有更高層領導擔任“中國足協名譽主席”。國家隊6·15慘案之後,中央領導親自過問中國足球,說明黨和國家領導人對足球工作的重視。前國家副主席榮毅仁在2003年足球代表大會上擔任中國足協榮譽主席;原中央政治局委員李鐵映擔任中國足協名譽顧問。2009年12月,足協就希望能有高層領導擔任名譽主席。

第三次

2014年1月21日和22日,第十屆足代會在香河國家足球訓練基地召開,此次次會議是中國足球職業化之後第三屆會議,是2003年以來中國足協召開的一次重要的換屆大會。 在率先進行的足協主席、副主席以及新執委的選舉中,現任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蔡振華正式當選為中國足協新任主席,這也意味著這位早在2010年8月就開始分管中國足球的總局領導,終於得以“名正言順”的成為中國足球的新一任領導核心。

因為程式上的嚴格規定,早已服刑的南勇謝亞龍楊一民依然擁有“中國足協副主席”的頭銜。本屆足代會屬於換屆選舉,屆時他們才會被“自動罷免”。

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主席; 三、表決通過副主席、秘書長、司庫; 四、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制度

一、全國足球代表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每4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協會書面要求或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應在三個月內舉行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三、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秘書長應以書面形式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通知與會代表。如因特殊情況,會前通知時間不足一個月,執行委員會應有說明。

四、各位代表、會員協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提案,須於大會召開前十五天寄給秘書長。只有如期寄到,並列入議事日程的建議和問題,才可在大會進行討論。

五、特別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地點、時間、日程,應於十五天前通知與會代表。如因特殊情況,會前通知時間不足十五天,執行委員會應有說明。

六、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代表

按照現行中國足協章程規定,中國足協下屬地方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可以選派兩名代表參加代表大會,但僅有一票表決權,屆時全國足球代表大會的參加者將有數百人之多,這次代表大會也將進一步推動中國足球管理機構的法制化、正規化進程。

議程

一、主席致詞;

二、指定監票人;

三、大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修改章程;

五、審議會議代表、會員協會所提議案;

六、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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