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足球協會章程

浙江省足球協會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國足球協會章程》以及《浙江省體育總會章程》的有關精神制訂,意在推動足球運動普及和提高,代表浙江參與全國足球比賽及其它活動,並通過必要活動,為足球運動項目的發展籌集資金。

全文內容

浙江省足球協會章程
2005年9月3日浙江省足球協會第五屆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的正式名稱為:浙江省足球協會,簡稱為:浙江足協。英文名稱為:Zhejiang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ZFA。
第二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國足球協會章程》以及《浙江省體育總會章程》的有關精神制訂。
第三條性質
一、浙江足協是浙江省境內從事足球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唯一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二、浙江足協接受中國足協、浙江省體育局、浙江省體育總會和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三、浙江足協是中國足協的會員協會,是浙江省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
第四條任務
根據國家、浙江省體育方針、政策和中國足球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統一組織、管理和指導浙江足球運動發展,推動足球運動普及和提高,代表浙江參與全國足球比賽及其它活動,並通過必要活動,為足球運動項目的發展籌集資金。
第五條宗旨
一、以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貫徹執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遵守浙江省政府關於體育工作規定和中國足球協會章程。
三、團結全省足球工作者,廣泛開展足球運動,大力發展足球事業,為增強人民體質、豐富民眾業餘文化生活、提高足球運動水平和加強社會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四、加強本會各會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努力完善浙江足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各會員協會、職業足球俱樂部及其它足球組織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積極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正式比賽和足球活動,促進國際、國內交流,增進與各個省市和地區足球協會、俱樂部和運動員、足球工作者之間的友誼。
第六條住所
浙江足協會址設在杭州市體育場路212號浙江體育大廈。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省足球運動項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省足球運動項目的發展規劃和計畫,指導會員單位工作。
二、管理和指導浙江省各級足球代表隊。
三、負責管理和指導足球俱樂部建設。對浙江省足球俱樂部和足球訓練單位實行行業管理和監督,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
四、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各級各類青少年足球後備人才的培養和管理,開展青少年足球運動。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浙江省足球運動競賽規劃、競賽管理辦法和裁判員管理辦法、負責足球運動各類各級競賽的管理。
六、負責組織浙江省教練員、裁判員和會員單位有關人員的培訓。
七、組織足球運動項目的科學研究和科學技術攻關、探索訓練規律,提高科學訓練水平。
八、開展國際、國內足球活動的交往和技術交流,提出足球運動的對外計畫並組織實施。
九、積極開展與足球運動有關的活動和諮詢服務,負責比賽場地、器材、設施檢查和標準制定,廣開經費來源渠道,籌集和積累資金,增強自我發展的能力和活力。
十、搞好協會自身建設,指導和協助全省各市足球協會的建設,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備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在足球運動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和團體。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單位會員申請會員資格及入會程式
(一)各市足球協會、全省性行業、系統的足球協會和足球訓練單位,以及足球俱樂部、從事足球運動的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請會員資格並加入本會。加入本會必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保證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並附有在當地民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或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的有關材料。
(二)協會申請時必須提交其協會章程。該章程應包括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的強制性內容。
(三)協會申請時必須提交一份在其管理範圍內的足球組織、運動設施等材料。
(四)本會接到申請後,經主席會議審查,可批准其會員資格並成為預備會員;預備會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預備期滿,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吸收其為正式會員。該單位稱為“會員協會”或“會員單位”。上述各地區和系統內,只能有一個協會得到本會承認,除非該地區和系統內沒有會員協會。預備會員除沒有表決權以外,享有與正式會員其它同等權利和義務。
(五)單位會員自獲得會員之日起,在三十天內繳納本年度會費。
二、個人會員入會
經本會會員協會或主席會議提出,並經常委會審查通過,可以接受對中國足球事業有突出貢獻的人士,為本會榮譽個人會員。榮譽個人會員可列席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章程規定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規定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比賽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按本章程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各項足球活動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努力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出
一、會員協會或單位會員要求退出,須先解決與本會及其他會員協會或單位之間的財務問題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經本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退會方可成立。
二、會員協會或單位會員退會一經獲得批准,即失去在本會享有的一切權利。
第十四條會員資格的喪失
凡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會員協會或單位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未向本會支付應繳納的款項。
二、嚴重違背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給本會或會員協會、會員單位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
四、會員協會、會員單位在其所管轄的地區或系統內喪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會員協會、會員單位未按時註冊或實際上已經解體或破產。
第十五條浙江省足球協會不得以種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視任何會員組織和個人會員。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主席。
三、表決通過副主席、秘書長。
四、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召開代表大會
一、代表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書面要求或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應在三個月內舉行特別代表大會。
三、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秘書長應以書面形式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通知與會代表。
四、各位代表、委員提交代表大會的提案,須於大會召開前十五天寄給秘書長。只有如期寄到,並列入議事日程的建議和問題,才可在大會進行討論。
五、特別代表大會召開的地點、時間、日程,最遲應於十五天前通知與會代表。
六、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代表大會代表
一、代表大會代表實行“職務代表制”和“會員代表制”:
本屆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為代表大會職務代表;
二、具備單位會員資格的成員作為代表參加會議,其他代表名單由常委會議審定;
三、只有擁有表決權的代表有權決定付諸表決的事宜。
四、一名代表不能代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代表或單位進行表決。
五、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六、大會代表必須是其所代表的會員協會或單位的正式成員。
第十九條代表大會議程
一、代表大會議程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席致詞;
(二)指定監票人;
(三)大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修改章程;
(五)審議會議代表、會員協會或單位會員所提議案;
(六)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二、特別代表大會除規定的會議議程外,其他事項不予討論。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
一、代表大會通過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須由主席會議、常務委員會、或三個以上會員協會或單位會員提出,方可提交大會討論。
三、修改的章程在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負責人
一、本會負責人設名譽主席、顧問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上述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主席人選在充分民主協商後,由代表大會進行等額選舉產生。
三、副主席、秘書長由主席提名,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秘書長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繼續履行職務時,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其職務,代理期限至下一屆代表大會選舉出新的主席為止。
六、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七、主席擁有普通選票,在票數相等時,主席的投票有決定權。
八、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
一、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大會職權,對代表大會負責。
二、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常委、秘書長、副秘書長等人員組成,其職權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等領導職務。決定和籌備召開代表大會或特別代表大會。審議向代表大會提出的工作報告。授予榮譽職務。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三、常務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由主席決定增加,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常務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主席會議
一、主席會議執行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處理本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會議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批准有關足球業務的各項規劃、計畫、規定;
(八)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三、主席會議每年舉行若干次,會議時間由主席決定。
四、主席會議下設由秘書長領導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常設辦事機構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主席會議批准。常設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執行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的決定。
(二)執行各專項委員會的決定。
(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四)處理本會的對外聯絡工作。
(五)管理本會財務。
(六)本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條主席職權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秘書長職權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主席會議的決定;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擬訂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決定;
(六)決定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的聘任;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專項委員會
一、專項委員會是本會專門負責或處理某類專門事務的分支機構,在本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在本會授權範圍內,負責和處理本會專項事務。
二、本會下設八個專項委員會,即風紀股長會、訴訟委員會、學校足球工作委員會、教練委員會、裁判委員會、新聞委員會、場地設施委員會和市場開發委員會。
三、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調整或組建新的專項委員會。專項委員會制定委員會章程或工作規範,並經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開展工作。
四、各專項委員會制訂的委員會工作規範應確保遵守本章程和本會制定的相關規定。凡加入各專項委員會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和服從本章程和本會制定的相關規定,否則,將受到相應處罰。
五、各專項委員會的組織制度,由主席會議確定。
六、專項委員會擬訂本專項委員會工作職能,制定工作細則,報主席會議批准執行。
七、專項委員會原則上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規模較大的專項委員會可設秘書長一人,可不設執行秘書。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
處罰範圍和原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精神,對於在比賽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以及賭球、打假球、賄賂裁判、製造賽場暴力和混亂、服用興奮劑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體育道德的行為,本會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除開除會員及風紀股長會行使的處分權力的範圍外,凡單位會員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均有權作出暫停會員資格的處罰。該處罰可持續到下屆代表大會。如延長這一處罰,必須在得到下屆代表大會過半數票支持的情況下方能生效。
三、暫停會員資格,包括停止該會員在會員代表大會的投票權和被選舉權,直至解除處罰為止。
四、在暫停會員資格期間,該會員協會及其所屬或註冊俱樂部均不得組織或參加比賽、交流。除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另有決定。
五、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主辦的正式比賽的會員協會或單位會員,將被暫停會員資格或取消註冊資格。
第二十八條處罰種類
一、通報批評;
二、警告;
三、罰款;
四、停賽;
五、禁賽;
六、禁止隨隊進入比賽場地工作;
七、限制從事足球活動;
八、扣分;
九、判對方本場比賽3:0獲勝;
十、取消比賽資格;
十一、取消公開比賽資格;
十二、取消主場比賽資格;
十三、取消主辦或承辦比賽資格;
十四、取消轉會資格;
十五、降級;
十六、取消註冊資格;
十七、其他處罰。
上述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財務預算為期一年;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條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註冊費、轉會費;
二、捐贈;
三、財政補助收入;
四、比賽收入;
五、門票分成收入;
六、廣告贊助收入;
七、體育技術服務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比賽支出、集訓支出、各類人員培訓、發展青少年、女子足球事業、本會辦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會、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及社會相關機構的監督。代表大會可指定審計師事務所審查浙江足協帳目。財務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三十五條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轉讓、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任何會員在每屆代表大會閉幕後三個月未繳納會費,又不能提出可被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接受的理由,將被暫停參加比賽的資格,直至繳納會費為止。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
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業務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業務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足球事業。
第八章職業足球俱樂部
第四十四條職業足球俱樂部的性質
凡在本省註冊,參加全國足球乙級以上聯賽(包括乙級聯賽),以市場運作為手段,以提高中國足球水平為目的,具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組織。
第四十五條職業俱樂部的權利
一、選派代表參加相關聯賽委員會。
二、參加相關會議,並付諸表決事宜;
三、對足球工作具有建議權。
四、享有申訴權。
五、參加本會承辦的足球比賽和其他足球活動的權利。
六、獲得經營性比賽收入的分配。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職業足球俱樂部的義務
一、承認並嚴格遵守本會章程、規程、決議和決定。
二、樹立國家利益高於一切的觀念,支持各級國家隊;維護球迷和觀眾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並執行本會各相關專項委員會的決議和規章制度。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比賽和活動,包括代表浙江省參加全運會、各級全國性比賽及指定活動和公益性活動。
五、維護聯賽聲譽,不得參與賭球、打假球、賄賂裁判、製造賽場暴力和混亂,對上述行為有舉報義務;
六、營造良好足球環境,創建優秀足球文化;
七、按時繳納會費;
八、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職業足球俱樂部的管理
一、本省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必須接受浙江省足球協會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二、本省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實行雙重註冊管理。即在浙江省足協和中國足協相關專項委員會註冊。
三、本省的職業足球俱樂部確保認真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違反這些規定,本會將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任何情況下為確保比賽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壞,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同時控制一家以上俱樂部或擁有一家以上俱樂部的股權,違者將受到本會的嚴厲處罰。
五、俱樂部進行更名和產權轉讓時,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同意後方能實施。
第九章比賽及比賽規則
第四十八條賽事權利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中國足球協會章程》規定及受浙江省體育局委託,本會為浙江省足球運動的管理組織,是本會管轄的各項賽事所產生的所有權的最初所有者。這些權利包括財務權利、市場開發和推廣權利以及無形資產權。
二、本會根據需要採取以下方式使用賽事權利:獨自使用賽事權利;同第三方合作使用;完全通過第三方來行使權利。
三、本會執行、完成中國足協下達的競賽任務,保障和維護中國足協和浙江足協在組織比賽時所產生的商務資源權利,保障和維護所轄俱樂部自身擁有及參加比賽時所產生的商務資源權利。
第四十九條比賽管理
一、本會對在管轄範圍內進行的足球比賽實行分級管理並制定足球競賽管理條例以及各級賽事的足球裁判員管理條例。
二、對在本會管轄範圍內的省級以上(含省級)正式比賽、公開比賽,代表浙江參加的公開比賽,由中國足球協會委託本會承辦的比賽,由本會直接管理。
三、本會所轄區內各俱樂部之間比賽,除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舉辦的比賽外,由本會管理。
四、本會單位會員(包括非單位會員的足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所轄區內的各級比賽,由該單位會員或主管部門管理。
五、未經本會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區聯賽組織或俱樂部聯合體
第五十條比賽申報
一、《中國足球協會章程》規定必須申報的比賽,由本會向中國足協申報。
二、在本會管理範圍內,由本會主辦的職業俱樂部雙邊公開比賽,與其它國家或地區俱樂部隊之間的比賽,必須提前十天由舉辦單位向本會申請報批,並由本會向中國足協備案。
三、在本轄區內舉辦的需申報的比賽,必須依章向國際足聯、亞足聯上交稅金;依章向中國足協和本會繳納管理費。舉辦高級別的比賽實行比賽收入分成。
第五十一條比賽資格
一、未在本會註冊的俱樂部和單位會員、被暫停比賽資格的俱樂部和單位會員以及未註冊和領取比賽許可證的運動員,不得參加本會舉辦的正式比賽。
二、未經中國足協許可,各俱樂部不得與非國際足聯會員協會的俱樂部,或被國際足聯暫停會員資格所屬的俱樂部進行比賽。
第五十二條比賽規則
依據國際足聯頒發的《足球競賽規則》執行。
第十章註冊
第五十三條會員協會註冊
一、會員協會必須按年度在本會註冊。
二、會員協會應是經批准建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有相應的物質條件、工作人員和必要的機構設定。
三、會員協會首次註冊時,要上交會員協會章程及其它規章制度,並如實填報各類註冊表格。會員協會章程修改變化時,須報本會另行註冊備案。
四、按規定繳納當年註冊費。
五、會員協會註冊截止日期為每年二月底。
第五十四條單位會員註冊
足球學校、業餘足球俱樂部和其它性質的業餘足球訓練單位在本會註冊,並由本會向中國足協備案。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第五十五條俱樂部註冊
一、本省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在本會初審註冊後,再向中國足協相關專項委員會申報審核,並在中國足協註冊。
二、具備中國足協相關要求的職業足球俱樂部註冊時,應如實填報註冊表格,提供註冊所需要的資料,凡不如實申報者,本會有權不予以該俱樂部註冊。
三、俱樂部應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四、職業足球俱樂部必須在本會規定時間內辦理參賽資格手續。
第五十六條教練員註冊
一、本省的職業足球教練員須在本會初審註冊後,再向中國足協申報審核,並在中國足協註冊。本省業餘足球教練員在本會註冊並報中國足協備案。
二、教練員註冊時要如實填報註冊表,虛報者將取消註冊資格。
三、按規定繳納當年註冊費。
四、職業足球教練員和業餘足球教練員必須在本會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和備案手續。
第五十七條運動員註冊
一、本省職業足球運動員在本會初審註冊後,再向中國足協註冊。本省業餘足球運動員在本會註冊,並報中國足協備案。
二、運動員註冊要如實填寫註冊表,虛報者取消註冊資格。
三、運動員須辦理《足球運動員註冊、轉會、參賽資格登記證》,並持有經各級主管部門蓋章確認的登記證後,方可參加相應級別的比賽。
四、註冊運動員可以在俱樂部和業餘訓練單位之間依照有關規定轉會、交流。轉會按中國足協有關轉會的規定執行。
五、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六、職業足球運動員和業餘足球運動員必須在本會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手續。
第五十八條裁判員註冊
一、足球裁判員應按本會規定每年參加各級培訓,通過考核並辦理註冊手續,方可獲得當年從事本級別裁判工作的資格。
二、國際裁判員、國際助理裁判員和國家級裁判員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在本會初審註冊,並報中國足協註冊。
三、國家一級裁判員在本會註冊,報中國足協備案;國家二級及其以下級別裁判員在其所屬會員協會或足球主管部門註冊,報本會備案。
四、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五、在本會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和備案手續。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五十九條國際足聯、亞足聯規定
一、本會會員協會、註冊俱樂部必須保證遵守《國際足聯章程》、《亞足聯章程》的規定,不將自己與國際足聯、亞足聯及其會員協會和俱樂部的任何爭議提交法院,而同意將爭議提交各方認可的仲裁委員會,並接受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二、本會及其成員在對仲裁委員會人選有異議時,將接受國際足聯執委會指定的仲裁委員會,並保證遵守該委員會的裁決。
三、本會及其成員與國際足聯、亞足聯其它會員協會成員,在運動員註冊、轉會等問題上發生爭議時,本會及其成員保證服從國際足聯、亞足聯執委會根據運動員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的決定。
第六十條本會規定
一、會員協會、註冊俱樂部及其成員,應保證不得將他們與本會、其它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及其成員的爭議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會的仲裁機構訴訟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訴訟委員會在《訴訟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的範圍內,作出的最終決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三、訴訟委員會作出的上述範圍外的裁決,可以向執行委員會申訴,執行委員會的裁決是最終裁決。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章程的實行
本章程於二00五年八月浙江省足球協會第五屆代表大會通過後,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條章程的終止
本章程隨本會停止活動而自然終止。
第六十三條解釋權和未盡事宜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未盡事宜的決定權屬浙江省足球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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