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規定(2011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提高信息報告質量和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全國衛生監督調查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是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是衛生行政部門的基本職能,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按照本規定要求做好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
第三條衛生監督信息報告應當遵循依法報告、統一標準規範、準確及時、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統籌規劃全國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的建設,規定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範圍、內容、信息標準和方式,建立健全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息報告系統建設,協調落實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對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級衛生監督數據資源中心的建設。
第五條 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負責建立國家級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網路平台及數據資源中心;負責全國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業務管理和培訓指導;負責全國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報告、匯總、分析和反饋;負責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數據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業務管理和培訓指導;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報告、匯總、分析和反饋;負責本級信息報告網路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數據安全。
第三章 報告制度
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為衛生監督信息的責任報告單位,依據職責分工和管轄範圍,承擔相應衛生監督信息報告任務。
第七條 衛生監督員負責相關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報告工作。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確定專職的報告管理員和系統管理員。報告管理員負責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質量控制工作;系統管理員負責本級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所需軟硬體環境的運行維護、安全管理和用戶許可權管理。
第八條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內容包括《全國衛生監督調查制度》規定的報告卡及其他由衛生部確定的相關信息。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衛生監督工作需要適當增加相應的信息報告內容。
第九條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採用網路報告方式,可通過全國統一的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報告,也可通過衛生監督日常業務系統報告。自建衛生監督日常業務系統的省份應當遵循相應國家衛生監督信息標準規範和交換機制,與國家衛生監督數據資源中心進行交換完成信息報告工作。
衛生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報告衛生監督個案信息時,報告人應當在該信息產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錄入系統,由本機構審核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後上報;未通過審核的信息,應當在信息退回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訂正,並重新上報。
實行數據交換的省份按照相應的交換機制實時與國家衛生監督數據資源中心進行交換完成信息上報。
其他衛生監督信息的報告應當按照衛生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發現已報衛生監督信息存在重複、差錯時,報告單位應當及時訂正後上報。發現漏報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章 信息資料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開展衛生監督信息的統計分析,將分析結果向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下一級衛生監督機構反饋。統計分析結果報告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衛生監督工作信息。衛生監督信息的發布按衛生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監督信息查詢、使用制度。
第十五條 涉及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原始資料應當納入衛生監督檔案管理,由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保管。衛生監督數據要永久保存並定期備份。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保證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信息安全。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級信息報告系統用戶許可權的維護,加強對信息報告系統的賬戶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信息報告系統使用人員不得轉讓或泄露信息報告系統操作賬號和密碼。
信息報告系統使用人員發現賬號、密碼已泄露或被盜用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更改密碼,同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 列入保密範圍的衛生監督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管理。
第六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考核和通報制度,定期對同級衛生監督機構和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和通報,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改正。
衛生部每年至少通報一次,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半年至少通報一次。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對本機構的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納入對衛生監督人員的考核內容。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衛生監督信息報告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信息,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的領導,建立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運行機制和保障機制,將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納入衛生信息化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加大投入,充實力量。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設定專門部門負責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配備開展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所需的人員和設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經費。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培訓工作,保持信息報告管理隊伍的相對穩定,提高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水平,確保信息報告質量。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當根據本規定,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鐵路、軍隊等部門的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原發布的《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規定》(衛監督發 〔2007〕第2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