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獲取
參加就業能力實訓的學員通過考核,可獲得該證書,表明持有者已經通過相應的實訓考核,具備了一定的 技術水平和就業能力。
會計實務證是會計從業人員實務技能的標準,會計實務證與會計從業資格證是會計人員實務技能和理論技能必備的兩本證書。
根據會計崗位的級別不同,需要要求具備的崗位就業能力不同,按社會需求的崗位和要求的高低進行了劃分,讓會計從業人員更清晰各自的職業定位和現有所需能力提升點。會計實務證作為會計人員的國家技能標準,是會計從業的重要條件,而且有利於強化和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報名資格中“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條件。
證書級別
初級
適用範圍:
會計實務證(初級)適用於剛要從事會計崗位,但未具備出納與會計助理崗位技能的會計人員。
考核內容:
主要包括了《出納實務》和《手工全盤賬實務及電算化實務》,要求財會人員具備出納和會計助理崗位的所需技能。
中級
適用範圍:
會計實務證(中級)適用已經具備了出納、會計助理的崗位技能,或已在企業里從事出納、會計助理崗位,希望往會計人員/財務人員的就業崗位進行就業但未具備相關的崗位技能的會計人員。
考核內容:
主要包括了典型的《會計實務》(會計實務包含:商業會計實務、工業會計實務)和《納稅實務》。要求財會人員具備該崗位所需技能。
高級
適用範圍:
會計實務證(高級)主要適用於已經具備了會計人員的崗位技能,或已在企業里從事會計崗位,希望往會計主管/財務主管及相關行業會計主管的就業崗位進行就業但未具備相關的崗位技能的會計人員。
考核內容:
通過該級別考核的人員,主要勝任的崗位是會計主管或財務主管。考核包括了《財務主管實務》、《稅務主管實務》及《行業會計主管實務》。要求財會人員具備該崗位所需技能。
國家管理
國家出台《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認證管理實施辦法》統籌管理會計實務證的相關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認證管理,為更好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教育信息化十年發展規劃(2011-2020年)》和《會計行業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年)》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取得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招聘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以及下列會計工作崗位人員時,可優先考慮持有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的人員: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ATEP全國會計實務職業培訓促進就業工程項目辦公室負責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認證管理。
第二章 證書取得
第五條 申請參加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一定會計理論基礎和實務工作技能,方能參加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初級)考試;通過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初級)考試後方能參加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中級)考試;通過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中級)考試後方能參加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高級)考試。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
第六條 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科目為:
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初級):出納實務、手工全盤賬實務及電算化實務;
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中級):會計實務、納稅實務。
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高級):財務主管實務、稅務主管實務、行業會計主管實務(選修某一行業)。
第七條 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實行無紙化考試制度。
第八條 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由中國商業聯合會牽頭,教育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商務部、中國財貿輕紡菸草工會聯席指導,ATEP全國會計實務職業培訓促進就業工程項目辦公室發起,ATEP全國會計實務職業培訓促進就業工程項目辦公室所屬區域辦事處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進行四次,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開始報名,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考試。
具體考試時間請以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報名系統相關公告為準。
第九條 凡報名參加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的人員,所有考試科目必須同時合格,才能取得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是領取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十條 考試收費標準:
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初級):《出納實務》考務費:130元、《手工全盤賬實務及電算化實務》考務費:130元,合計:260元;
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中級):《會計實務》考務費:180元、《納稅實務》考務費:180元,合計:360元;
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高級):《財務主管實務》考務費:200元、《稅務主管實務》考務費:200元,《行業會計主管實務》(選修某一行業)考務費:200元,合計:600元。
第十一條 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合格的考生,需持考試成績合格證明、身份證原件,到考試報名中心管理機構領取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
第十二條 考生可以通過委託代理人領取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代理人需攜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張。
考生本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考生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考試報名中心管理機構應噹噹場受理;提交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考試報名中心管理機構應噹噹場告知考生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四條 考試報名中心管理機構作審核完考生提交的材料後,應噹噹場向考生頒發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
第十五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和中國商業會計學會統一規定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中國商業聯合會和中國商業會計學會負責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的印製,考試報名中心管理機構負責證書的頒發。
第十六條 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是具備會計實務工作能力的證明檔案,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持有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的人員不得塗改、轉讓或出售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取得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的,由ATEP全國會計實務職業培訓促進就業工程項目辦公室撤銷其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證書資格,並將人員名單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參加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舞弊的,由ATEP全國會計實務職業培訓促進就業工程項目辦公室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十九條 考試報名中心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全國會計實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依法提交至相關法律部門進行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0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