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為了加強教學儀器設備標準制定、修訂工作, 促進教學儀器設備技術進步, 提高教學儀器設備標準質量和行業的標準化水平, 根據《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制定本章程。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組織和領導的全國性標準化技術工作組織, 負責全國教學儀器設備的標準制定、修訂、複審和宣傳貫徹等工作。

教基廳[2002]4號

第三屆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立暨工作會於2001年12月5日至6日在北京召開,現將經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等檔案印發給你們。教學儀器標準化工作對促進教育改革與發展,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學儀器設備產品質量及規範教學儀器市場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重視,大力支持做好這項工作。
附屬檔案:一、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二、教學儀器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規則
三、2002年教學儀器標準制、修訂項目(略)
四、教學儀器標準制、修訂“十五”規劃(略)
五、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細則(略)
六、第三屆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立暨工作會會議紀要(略)
附屬檔案一

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教學儀器設備標準制定、修訂工作, 促進教學儀器設備技術進步, 提高教學儀器設備標準質量和行業的標準化水平, 根據《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儀標委會”)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組織和領導的全國性標準化技術工作組織, 負責全國教學儀器設備的標準制定、修訂、複審和宣傳貫徹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三條 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 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教育部提出教學儀器設備標準化工作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四條 制定教學儀器設備的標準化體系表, 並在體系表的基礎上, 按照加快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要求, 提出制定、修訂教學儀器設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建議。
第五條 組織教學儀器設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及複審工作, 審查教學儀器設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報批稿, 對標準報批稿提出審查結論意見,並對標準涉及的技術問題負責。
第六條 負責教學儀器設備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傳、解釋及貫徹工作,收集對標準的反饋意見, 以及擔負標準化工作中的有關本行業的技術諮詢工作和推薦本行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
第七條 承擔教學儀器設備專業標準化範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的評價或認可工作,評選優秀教儀產品標準。
第八條 承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及教育部委託辦理的與教學儀器設備標準化有關的其它事宜。
第九條 在完成上述任務的前提下,教儀標委會可面向社會開展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接受有關省、市和企業的委託,承擔本專業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和宣講、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教儀標委會委員為三十三人, 其中設主任委員一人, 副主任委員三人, 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
第十一條 教儀標委會秘書處設在教育部教學儀器研究所。負責管理印章,處理教儀標委會的日常工作和教學儀器設備標準化有關的技術歸口工作。
第十二條 為了便於開展工作, 根據目前條件, 按照學科劃分, 教儀標委會下設六個分技術委員會(簡稱分委會):
(一)力學、熱學儀器分技術委員會
(二)電學、磁學儀器分技術委員會
(三)光學、原子物理學儀器分技術委員會
(四)生物學儀器分技術委員會
(五)化學儀器分技術委員會
(六)小幼教儀器分技術委員會
分委會設主任委員一人, 副主任委員一人, 秘書長一人,秘書處設在主任委員所在單位。分委會吸收部分單位委員和通訊成員。
第十三條 教儀標委會和分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標準制定、修訂工作組。標準制定、修訂工作組完成任務後即行撤銷。
第十四條 教儀標委會和分委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 一般可以連任三屆。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十五條 教儀標委會各分委會根據要求, 擬定本分委會的標準制定、修訂計畫,由教儀標委會秘書處匯總, 提出年度標準制定、修訂計畫和複審標準的計畫項目的建議,經標委會或標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審核同意後報教育部。經教育部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教儀標委會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教育部下達的標準制定、修訂計畫, 組織實施並指導和督促各分委會(或負責制訂單位)的標準化工作。
第十七條 標準起草人提出標準建議, 經分委會正、副主任委員初步審查並提出修改意見, 由標準起草人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提交給分委會秘書處, 經分委會正、副主任審閱同意後, 由其秘書處向全國有關單位和有關委員傳送, 徵求意見。
第十八條 徵求意見一般為兩個月, 凡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意見者, 均按同意徵求意見稿處理。
第十九條 對標準徵求意見稿的書面意見, 由其分委會秘書處匯總, 反饋給標準起草人, 由該起草人修改後形成標準送審稿。提交其分委會秘書處, 再經分委會正、副主任委員審閱後, 提交分委會審定, 審定通過後形成標準報批稿。
第二十條 標準報批稿經教儀標委會秘書處覆核後, 提出審查結論意見, 通過審查的提交正、副主任委員審核簽字, 並按規定的程式上報。
第二十一條 教學儀器設備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的通用標準, 及對教學有重大影響的產品標準,還須通過教儀標委會的最後審定。
第二十二條 標準的審定, 一般應取得協商一致的意見通過。若需表決, 應有四分之三多數委員贊成, 才能通過審定。
第二十三條 教儀標委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總結本年度標準制定、修訂及複審工作和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 提出下一年度標準制定、修訂的計畫建議, 審定有關標準等。

第五章 委員的條件、權利、義務

第二十四條 教儀標委會和分委會委員, 應具有教學儀器專業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熱心標準化工作, 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 一般具有高級技術職務。
第二十五條 委員依本章程在審定標準和評選優秀標準時, 享有表決權。對標準徵求意見稿的數據產生懷疑時, 有權調閱全部試驗原始資料。
第二十六條 委員應認真完成委員會交付的工作, 積極參加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及時反饋標準執行中的問題。對不履行職責, 無故連續兩次不參加活動者, 或因工作變動及其它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委員者, 應另行推薦委員人選。
第二十七條 單位委員應是各地教學儀器骨幹生產單位或研究單位,重視標準化工作,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和質量活動,有較強的技術力量。單位委員應選派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務,從事本專業工作的技術人員為代表參加相應分委會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單位委員出席分委會召開的技術標準審定會和分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享受與委員同等的表決權和獲得有關資料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主要產品為教學儀器的生產單位,可擔任通訊成員。獲準成為通訊成員的單位,由教儀標委會頒發證書。
第三十條 通訊成員的代表,可被邀請列席分委會召開的標準審定會,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有權獲得該分委會的資料和檔案,獲得發布標準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單位委員和通訊成員每年應交納信息資料費。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制、修訂教學儀器標準所需訂標補助費和活動經費,按財政部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教學儀器行業標準的訂標補助費和活動經費主要來源為:
1.教學儀器行業歸口管理部門??教育部的撥款;
2.全國教學儀器設備行業協會的定期資助;
3.教育部教學儀器研究所承擔部分標準化費用;
4.企業和標準起草單位的資助;
5.標委會單位委員和通訊成員繳納的會費;
6.標委會和分委會舉辦培訓、諮詢等技術服務活動的收費結餘。
第三十三條 定標補助費主要用於資料費、試驗費、編審費及稿費等。
第三十四條 活動經費主要用於以下幾方面:
(一)教儀標委會和分委會會議等活動經費;
(二)向委員提供資料所需費用;
(三)標準審定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代號為CSBTS/TC125。各分委會代號分別為:
(一)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力學、 熱學儀器分技術委員會CSBTS/TC125/SC1。
(二)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電學、 磁學儀器分技術委員會CSBTS/TC125/sc2
(三)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光學、 原子物理學儀器分技術委員會CSBTS/TC125/SC3。
(四)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生物儀器分技術委員會CSBTS/TC125/SC4。
(五)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儀器分技術委員會CSBTS/TC125/SC5。
(六)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小幼教儀器分技術委員會CSBTS/TC125/SC6。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批准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屬檔案二

教學儀器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規則

為了提高制、修訂教學儀器行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質量,維護用戶權益,促進行業技術進步,規範生產和裝備,更好地為教學服務,依照《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1. 標準制、修訂項目的提出

1.1 選擇標準制、修訂項目應優先考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突出,對提高教育經費使用效益明顯的標準,一般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提出:
涉及學校和師生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方面的標準;
處於學校配備高峰或將要形成配備高峰的產品標準;
教學提出新的要求而現有產品不能完全滿足的,以及產品在功能、性能、
材質、器件、工藝等方面有明顯改進,亟需對原有標準進行修訂的;
科技含量高、價值高的新產品標準;
基礎標準和通用標準。
1.2 提出標準制、修訂項目必須考慮需要和可能,應是已具備制、修訂條件和近期可能完成的項目。
1.3 標準制、修訂項目可以由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儀標委會)和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會)提出並組織有關人員組成起草小組承擔,也可以由從事教學儀器科研、生產、管理、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參照教儀標委會制訂的標準制、修訂規劃和實際需要提出並承擔。承擔標準制、修訂任務的起草小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起草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熟悉標準化對象在教學中的使用要求;
標準化對象為產品的應了解該(類)產品在國內和國外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情況,以及該(類)產品在性能、功能、技術等方面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收集和掌握與標準化對象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儘可能收集已開發國家或企業的有關標準和資料;
取得具備檢測和實驗能力機構的支持;
取得意向性的經費支持;
熟悉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一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以及其它有關標準編寫的規定,具有一定文字表達能力。
承擔標準制、修訂計畫的起草人應參照規劃和實際需要填寫《教學儀器標準制、修訂項目任務書》(見附1),向分管該項目的分委會(分委會業務範圍不涵蓋的向教儀標委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經分委會(或教儀標委會秘書處)審查簽署意見後,由教儀標委會秘書處匯總,編制提出年度標準制、修訂計畫初稿,經教儀標委會審查通過後報教育部批准發布實施。對於重要的、亟需的標準制、修訂項目,教儀標委會秘書處可直接向教儀標委會主任委員提出,經教儀標委會主任委員批准後列入標準制、修訂計畫,立即實施。

2. 標準的起草和修改

2.1 標準建議稿的編寫
2.1.1 標準起草人在接到標準制、修訂任務後,應做好以下準備:
a)查閱國內外有關標準資料;
b)標準化對象的歷史、現狀和發展趨勢分析;
c)系統收集有關的樣機和技術數據;
d)標準化對象的最新技術成果情報;
e)標準化對象在各級、各類學校的用途及使用狀況;
f)確定標準的技術內容;
g)標準化對象型號、規格系列現狀及提出最佳化方案;
h)在充分實驗驗證的基礎上,確定標準的技術參數;
i)試驗、檢驗、抽樣方法及規則選擇和驗證;
j)採用國際標準的可行性分析;
k)標準總體的論證及經濟分析。
2.1.2 標準建議稿應在進行充分調查研究、掌握充足資料、進行必要的實驗驗證、取得足夠論據的基礎上編寫,標準內容及表述要充分體現目的性原則、最大自由度原則和可驗證性原則,標準的編寫要嚴格按照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一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和其它有關規定。
2.1.3 起草人在完成標準建議稿的同時,還應編寫《編制說明》。《編制說明》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工作簡要過程,包括:任務來源、採用或參考國外標準情況、引用國內標準情況、協作單位和主要制定過程;
確定標準名稱及主要技術內容的依據,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抽樣方法等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
劃分型號、規格及其系列的論據;
若是修訂標準,應有新舊標準水平的對比及主要區別;
與國內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與國內外標準化對象主要參數的對比;
與現行的法令、法規和國家標準及其他行業標準的關係;
廢除有關標準的建議或其它應說明的事項,如參考資料目錄、重要內容的解釋。
2.2 標準徵求意見稿的形成及徵求意見
2.2.1 標準建議稿和《編制說明》完成後,起草人應將前述檔案報送有關分委會(或教儀標委會秘書處),由分委會正、副主任對標準結構、內容、體例、文字等進行初審和把關,必要時可召開小範圍會議進行研究討論。起草人應根據分委會正、副主任(或教儀標委會秘書處)的意見對標準建議稿進行修改形成標準徵求意見稿,同時對《編制說明》進行補充修改,正式報送分委會(或教儀標委會秘書處)。
2.2.2 分委會(或教儀標委會秘書處)收到具備一定質量的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後,連同《教學儀器標準徵求意見表》(見附2)行文印發各主要生產、使用、科研、管理、檢驗、銷售單位及有關大專院校和教儀標委會、分委會委員徵求意見,其中使用單位的代表不少於四分之一。徵求意見期限一般為2個月,被徵求意見的單位對標準徵求意見稿有重大原則修改建議的,除填寫《教學儀器標準徵求意見表》外,還應說明理由或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和依據。超過2個月未回覆意見者,視為同意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2.3 標準送審稿的完成
2.3.1 分委會(或教儀標委會秘書處)收到對標準徵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後,應及時向起草人轉達,提出修改建議,必要時可召開一定範圍的、有代表性人員參加的專題會議進行論證。
2.3.2 起草人對反饋回來的意見,應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必要時應重新進行實驗驗證,取得相關論據,確定對意見的採納或捨棄,在此基礎上形成標準送審稿。
2.3.3 起草人應按照標準送審稿採納意見的情況, 整理形成《教學儀器標準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3), 逐條寫出意見採納的情況和未被採納的理由。
2.3.4 起草人應對《編制說明》進一步進行修改,並補充下列內容:
a)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對主要技術指標進行修改的實驗驗證依據;
貫徹實施標準的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方法、過渡期限等)。
起草人完成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教學儀器標準意見匯總處理表》後,應連同其它必要的附屬檔案(引用標準、試驗資料、檢驗報告、等同或等效採用的國際標準或國外相關標準等)一併報送相關分委會(或教儀標委會秘書處)。起草人可對參加標準審定的單位、人員和審定方式、地點和時間提出建議。

3. 標準的審定

3.1 審定標準的方式可以為會審,也可以為函審,審定標準的組織者主要是業務相關的分委會或教儀標委會委託的一個或多個分委會,重要的有關安全、衛生、環保標準和涉及多個方面的基礎標準、通用標準以及重要的產品標準由教儀標委會組織審定。標準的審定方式由負責審定標準的分委會或教儀標委會確定。
3.2 標準審定的主要內容
a)標準是否符合或達到預定的目的和要求,技術內容是否符合我國實際和科技發展方向;
b)對技術指標的規定是否有充分的科學依據,應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和經濟合理、各項規定完整嚴密等;
c)與我國有關法令、法規、國家標準是否一致,與相關標準是否協調,與配套產品的要求是否匹配;
d)貫徹標準的要求、措施建議和過渡辦法是否適當,分歧意見的處理是否妥當;
e)審定的標準送審稿其質量性能的水平,屬國際先進水平、國際一般水平或國內平均水平中的哪一種。
3.3 標準的會審
3.3.1 採用會審的標準,負責組織審定的分委會(教儀標委會)至少在會前一個月將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教學儀器標準意見匯總處理表》及其它有關材料發給參加標準審定會的單位和人員。
3.3.2 標準審定會到會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
3.3.3 標準審定會要認真聽取各方意見,採取民主討論的方法,應充分討論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如需表決時,必須有不少於到會委員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標準起草人不參加表決),最後提出審查結論和會議紀要。
3.3.4 會議紀要的主要內容應有:
a)審定會議名稱、地址及起止時間,會議主持單位及主持人;
b)應參加會議人數,實到人數,缺席人數及原因;
c)對標準(送審稿)主要技術內容作較大修改情況;
d)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
e)標準(送審稿)審定結論;
f)經修改後的標準(送審稿)是否具備報批條件;
g)貫徹標準的要求、措施、建議及過渡辦法;
h)若採用投票表決時,說明投票或表決情況;
i)參加會議的單位、人員(簽名)名單可作為會議紀要的附屬檔案。
3.4 標準的函審
3.4.1 標準採用函審時,負責組織審定的分委會(教儀標委會)應向全體委員發出標準函審通知,並附有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教學儀器標準意見匯總處理表》及其它必要的資料(引用的標準、實驗資料、檢驗報告、等同或等效採用的國際標準或國外相關標準等),同時還應下發《教學儀器標準函審單》(見附4)。函審時限一般為2個月,超過時限無回函的按同意標準送審稿處理。
3.4.2 分委會(教儀標委會)秘書處對返回的函審意見要進行綜合整理,與起草人共同研究對返回意見的取捨,提出《教學儀器標準函審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5)和《教學儀器標準函審結論》(見附6)。
3.4.3 函審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時,應重新組織審查。函審時必須有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

4. 標準的報批和發布

4.1 起草人應根據會審或函審的意見修改標準形成標準報批稿,同時進一步補充《編制說明》和《教學儀器標準意見匯總處理表》,連同必要的附屬檔案一併報送負責審定標準的分委會(教儀標委會)秘書處。
4.2 分委會(教儀標委會)秘書處收到標準報批稿後,應嚴格按照會審或函審的意見進行審查,並在體例、文字等方面進行把關。當秘書處確認標準已具備報批條件後,應填寫《教學儀器標準報批稿審查單》(見附7),由分委會主任委員簽署結論性意見,按照《教學儀器標準報批材料清單》(見附8)備齊下列材料:
a)報批該標準的公文1份;
b)教學儀器標準報批稿審查單》3份;
c)標準報批稿(附文本磁碟)及其《編制說明》、《教學儀器標準意見匯總處理表》3份;
d)標準審定會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參加會審或函審的單位及人員(簽字)名單各3份;
e)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標準送審稿和《編制說明》各2份;
f)採用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可為複印件)和譯文各1份。
標準報批材料應圖文清晰、整潔、頁碼齊全、裝訂無誤、便於審查和出版。個別修改處套用鋼筆或毛筆。將以上材料裝在一個檔案袋內,《教學儀器標準報批材料清單》貼於檔案袋正面,報送教儀標委會秘書處。
4.3 教儀標委會秘書處對行業標準的報批稿及附屬檔案進行技術審查,審查的重點是:
a)標準報批稿及附屬檔案是否齊全完整;
b)編寫格式是否符合GB/T1.1的要求;
c)制定標準依據的合理性,技術的先進性,經濟性;
d)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情況;
e)與相關標準的協調一致性;
f)對標準中有爭議問題的協調處理情況;
g)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
4.4 經教儀標委會秘書處審查通過的標準報批稿連同相關檔案送教儀標委會主任委員審核,在教儀標委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核結論同意報批後,由秘書處行文上報教育部批准發布。
4.5 對仍存在問題的標準報批檔案,教儀標委會秘書處將視具體情況與有關分委會或起草人進行協商解決。對於存在下列問題之一者,將做退稿處理:
a)報批材料不全;
b)有關簽署手續不全;
c)標準報批稿有重大原則性問題,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技術內容不完整或差錯、與有關標準不協調;
引用標準不完整或不正確;
標準文本不符合交稿、出版要求,如:文字圖形不清、通篇格式不符合GB/T1.1要求,術語、文字不規範而修改量較大;
其它檔案資料不符合要求。
對於退回的標準報批材料,教儀標委會秘書處要填寫《教學儀器標準報批材料退稿單》(見附9),要明確寫清退稿原因,經秘書長簽字加蓋秘書處章後退回。

5. 標準的宣傳貫徹和實施

5.1 已發布的教學儀器設備行業標準, 教儀標委會秘書處應儘快組織印刷, 及時傳送到有關使用單位。
5.2 教儀標委會和分委會秘書處要積極組織開展標準的宣傳貫徹活動, 通過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 使各方面及時了解和正確理解標準, 推動標準的貫徹實施。
5.3 教儀標委會秘書處應做好標準制修訂過程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技術檔案,作好技術諮詢工作,秘書處可以據實為標準起草人提供該標準作為其科研成果的證明材料。

6. 附則

6.1 教學儀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在教儀標委會內的工作程式可參照本規則, 國家標準的報批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執行。
6.2 自本規則批准發布之日起,原《教學儀器標準起草、覆核、審查、審定、審核約定檔案》停止實行。
6.3 本規則由全國教學儀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附:
教學儀器標準制、修訂項目任務書(略)
教學儀器標準徵求意見表(略)
教學儀器標準意見匯總處理表(略)
教學儀器標準函審單(略)
教學儀器標準函審意見匯總處理表(略)
教學儀器標準函審結論(略)
教學儀器標準報批稿審查單(略)
教學儀器標準報批材料清單(略)
教學儀器標準報批材料退稿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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