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台灣研究會

全國台灣研究會

全國台灣研究會成立於1988年8月16日,為從事台灣問題和兩岸關係研究的學者、有關研究人員和團體組成的全國性民間學術組織。旨在為專家學者搭建一座交流平台,推動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增進海峽兩岸之間和國內外的學者之間的交流、友誼與合作,共同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與祖國的和平統一。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全國台灣研究會第五屆理事會換屆選舉中,中央電視台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社科院、國台辦、海協會等被選為常務理事單位。

2010年6月1日上午,全國台灣研究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孫亞夫與會並做了兩岸關係形勢報告。許世銓代表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下午,台研會還舉辦了“兩岸關係:和平與深化”學術研討會。

2011年12月27日,全國台灣研究會在北京舉行“2011年台灣政局暨兩岸關係回顧與展望研討會”。

2013年5月13日,全國台灣研究會2013年學術年會在銀川市召開,50餘位大陸涉台研究領域的專家學者,緊緊圍繞“兩岸經濟關係與政治關係的互動路徑”這一主題,展開熱烈討論。

主要職責

全國台灣研究會自成立以來,組織了多種形式的台灣問題與兩岸關係研討會,邀請並接待了大批來自海峽兩岸的專家學者,出版了數十種台灣研究專著,提供了大量研究報告,是祖國大陸最重要的研究台灣與兩岸關係問題的全國性社團,在海峽兩岸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理事成員

全國台灣研究會現有團體會員40多個,個人會員1000多名,理事會有常務理事40多名,理事180名。

第六屆理事會 (2010年6月)
會長 成思危(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副會長 孫亞夫 朱佳木 王洛林
張萬欣 孫曉郁 安民
許世銓
執行副會長 周志懷
秘書長 周志懷
常務理事31名,理事139名。

獲獎記錄

榮譽獎項
  • ▪ 2004 2003年度 第三批檢查合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獲獎)

組織章程

全國台灣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全國台灣研究會(NATIONAL SOCIETY OF TAIWAN SYUDIES,縮寫為NSTS)。

第二條 本會為從事台灣研究的團體、學者及有關人士組成的全國性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旨在推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促進海峽兩岸之間和國內外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加深對台灣的研究與了解。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社會科學院和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提出和協調研究課題,推動和支持對台研究;

(二)舉辦學術研討會和其他形式的學術會,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學術年會;

(三)編輯出版《台灣研究論壇》;

(四)編輯出版台灣研究論著;

(五)協助台灣及海外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來訪,並提供可能的服務;

(六)組織協助國內學者及有關人士訪台,促進學術交流;

(七)開展兩岸經貿文化等活動的諮詢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對台研究領域內和對台工作方面具有一定的資歷和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及服務;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五)在本會的刊物上發表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研究計畫,向本會提供有關論著、譯作和資料;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並提供可能的服務和幫助;

(五)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決定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及若干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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