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
2017年11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將於2018年1月24日在呼和浩特召開,將首次選舉產生省(市、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劉奇凡 ,男,漢族,1967年4月生,貴州水城人,199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8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經濟師、律師。
1984.09——1988.08 廈門大學經濟系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1988.08——1990.04 貴州省體改委工作人員
1990.04——1994.12 貴州省體改委巨觀調控處科員、副主任科員(其間:1990.04——1990.10貴州省織金縣天宮冶煉廠鍛鍊;1990.10——1991.03掛職任貴州省務川縣水泥廠副廠長)
1994.12——1999.10 貴州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9.10——2001.01 貴州省政府辦公廳綜合處副處長
2001.01——2002.01 貴州省委辦公廳秘書一處副處長(1998.09——2001.06南開大學管理系企業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碩士學位)
2002.01——2005.09 貴州省委辦公廳秘書一處處長
2005.09——2006.12 貴州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2006.12——2011.06 貴州省委副秘書長(其間:2009.05——2010.01借調中央政策研究室黨建研究局工作;2010.04——2011.02貴州省直機關赴三都縣黨建扶貧工作隊隊長,掛職任三都縣委副書記、交梨鄉黨委副書記)
2011.06——2012.07 貴州省委副秘書長(正廳長級)
2012.07——2015.04 貴州省銅仁市委書記
2015.04——2016.01 貴州省委秘書長
2016.01——2016.10 貴州省委常委、秘書長
2016.10——2018.01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2018.01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