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
2017年12月20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召開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會議決定: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將於2018年1月下旬在合肥召開。將首次選舉產生省(市、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劉惠 ,男,漢族,1966年9月生,湖南澧縣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學位。
1981年9月至1985年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計畫統計系統計學專業學習,畢業後任北京玻璃鋼研究設計院教育科教師;
1987年9月至1990年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系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其間:1988年9月至1989年7月參加中美經濟培訓中心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1990年7月任商業部供銷合作管理司組織指導處幹部;
1991年7月任商業部供銷合作管理司(國內貿易部供銷總社理事會)組織指導處主任科員;
1995年5月任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國際合作部外經處主任科員;
1996年9月任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國際合作部國際聯絡處(外事處)副處長(1994年9月至1997年7月參加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系政治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1997年4月至7月參加中央黨校中央國家機關分校處級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1年5月任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國際合作部外事處調研員;
2001年7月任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合作指導部副部長;
2003年12月任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合作指導部副部長兼社團管理辦公室主任;
2005年11月任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合作指導部部長;
2006年9月任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合作指導部(法制工作辦公室)部長(主任);
2010年4月任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國際合作部(台灣事務辦公室)部長(主任);
2010年10月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委常委、新城區委書記(正廳級);
2013年12月任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正廳級);
2014年8月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2016年1月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2016年2月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6年9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
2018年1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副主任
樊勇、許蘇躍、陳曉燕
委員
沈厚富、陳斌、湯春和、桂青、謝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