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自治區本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簡稱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會議經費管理,控制會議費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經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召開的一、二類會議和列入部門預算的三類會議及培訓均實行政府採購。
第三條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根據自治區各類會議現行標準,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分別確定一、二、三類會議及培訓政府採購定點接待單位和價格,報自治區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公布,並代表自治區各直屬行政事業單位與會議政府採購定點接待單位簽訂《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會議政府採購定點接待協定》(以下簡稱《會議接待協定》)。
第四條經公開招標確定的價格為最高限價。具體會議接待價格可由辦會單位與會議接待單位在最高限價內協商確定。
第五條自治區本級一、二類會議,須在政府採購會議定點接待單位召開。本單位所屬的非會議政府採購定點接待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經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審核,報自治區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可接待本單位三類會議和培訓,但價格不得高於同類定點會議接待單位的中標價格。
第六條會議政府採購定點接待單位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重新確定,予以公布。
第二章會議採購程式
第七條一、二類會議辦會單位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的會議計畫和會議通知,報自治區財政廳核准會議經費並下達會議費控制額度,然後選定會議接待單位,報自治區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備案。三類會議和培訓由辦會單位選定會議接待單位後,報自治區政府採購領導工作小組辦公室和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備案。第八條辦會單位在最高限價內,與會議接待單位協商,確定具體會議接待價格。
第九條辦會單位與會議接待單位簽訂《會議接待服務契約》,契約中應明確會議名稱、時間、人數、價格、服務承諾等內容。
第十條一、二、三類會議和培訓舉行期間,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對會議開支和會議接待單位履行契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重要會議應駐會監督。
第三章會議費結算
第十一條會議費實行一會一結算制度。不得多會並結或定期結算。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會議接待單位如實填寫《自治區本級會議政府採購費用支出明細表》(以下簡稱《會議支出明細表》),報辦會單位簽字蓋章。第十二條辦會單位填寫《自治區本級會議政府採購會議費用結算單》(以下簡稱《會議費用結算單》),附《會議支出明細表》,報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按《會議接待協定》、《會議接待服務契約》及會議費開支標準等有關規定對會議期間發生費用進行初審。
第十三條一、二類會議辦會單位將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初審後的《會議費用結算單》、《會議支出明細表》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辦理結算業務,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制度。其中,一類會議可由財政直接支付部分,憑《會議接待服務契約》及相關票據,由財政直接支付會議接待單位或供應商。二類會議房租費、一伙食補助費,憑《會議接待服務契約》及相關票據,由財政直接支付會議接待單位,除此以外的會議費其他支出部分,由辦會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三類會議和培訓經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審核後,辦會單位與會議接待單位自行結算。
第十五條會議費開支堅持總額控制、超支不補的原則,節約資金用於補助辦會單位辦公經費。
第四章會議接待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認真履行《會議接待協定》和《會議接待服務契約》,做好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會議的接待工作,確保會議安排優先、服務優良、飯菜優質,價格優惠。第十七條會議接待客房環境(衛生間、冷暖氣、冷熱水及基本配置)應與投標檔案的承諾一致。
第十八條會議用餐餐廳及餐飲器具均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如在非常時期,應採取相應措施,保證住宿、餐飲及其他服務的安全可靠。
第十九條承辦會議的賓館飯店在辦會前應主動徵求辦會單位的意見,保證飯菜品種和質量。
第二十條認真做好會議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對會議期間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協定有效期內,保證會議服務的各項設備及設施完好,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否則,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有權拒絕辦會單位提出的違反《會議接待協定》或《會議接待服務契約》規定的要求,不得為辦會單位處理與會議無關的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自治區本級會議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第二十四條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建立會議政府採購定點接待單位信息庫,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在會議定點接待期內,按照《會議接待協定》及有關規定,對會議定點接待單位履行協定和契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辦會單位要按照自治區黨委、政府的要求,嚴格控制會議人數和會議天數,不得突破會議費限額標準,不得將與會議無關的費用列支會議費中。要嚴格執行自治區有關會議規定,節約開支。
第二十六條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自治區本級會議政府採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違紀處理
第二十七條辦會單位不經政府採購程式辦會、擅自到非會議定點接待單位辦會或將與會議無關費用列支會議費中的,按違反政府採購制度處理,財政部門不予撥付會議費用。第二十八條會議接待單位不履行協定和契約規定、擅自提高價格或降低服務標準的,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限期改正、扣繳履約保證金或取消會議定點接待單位資格等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在呼和浩特地區以外舉行的自治區本級一、二、三類會議和培訓,除接待會議和培訓的地點變更外,其他事項均按本辦法執行。第三十條本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會議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