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自治區本級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簡稱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印刷管理,節約開支,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各項印刷業務均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具體範圍除機關文印室印刷以外的檔案、會議材料、資料、期刊、書籍、年鑑、宣傳品、講義、培訓教材、報表、票據、證書、公文用紙、信封等印刷品。
第三條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根據各類印刷業務需求,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分別確定政府採購定點印刷單位和價格,報自治區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公布。並代表自治區各直屬行政事業單位與印刷定點單位簽訂《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定點印刷政府採購協定》(以下簡稱《定點印刷協定》)。
第四條單項印刷預算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印刷項目,實行定點印刷。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印刷項目,實行單獨政府採購。
第五條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實行定點印刷制度。確有特殊需求,定點印刷單位無法滿足的,經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審核,報自治區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可在符合特殊要求的非定點印刷單位印刷。
第六條經公開招標確定的價格為最高限價。具體印刷價格可由各單位與定點印刷單位在最高限價內協商確定。
第七條政府採購定點印刷單位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重新確定,予以公布。
第二章定點印刷程式和印刷費用結算
第八條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印刷業務需要,在定點印刷單位範圍內自行選擇印刷單位,在最高限價內協商具體印刷價格,簽訂《定點印刷契約》。第九條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將年度印刷計畫和《定點印刷契約》報自治區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備案,辦理政府採購事宜。
第十條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對印刷成品進行驗收後,填寫驗收單。
第十一條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依據驗收單及相關票據與定點印刷單位進行結算。數額較大的印刷費用,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第三章定點印刷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印刷業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按章辦事,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定點印刷優惠價格的服務承諾。第十三條對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印刷品做到服務周到,方便快捷,上門服務,確保質量。單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積極配合,儘量滿足需要。
第十四條不斷加強和完善內部管理,確保印刷質量。凡因印刷質量問題給各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對所有印刷品的內容均給予保密。印刷各道工序要有專人監管,印刷內容不得外傳,印刷完畢,根據各單位的意見銷毀所有可能泄密的材料,否則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建立政府採購定點印刷檔案,妥善保管印刷政府採購的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向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及時報送《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定點印刷業務月度報表》,配合做好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工作。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印刷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第十九條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建立政府採購定點印刷單位信息庫,負責日常管理。在定點印刷單位有效期內,按照《定點印刷協定》對其履行協定和契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堵塞漏洞,嚴格控制印刷費支出。
第二十一條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印刷政府採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違紀處理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須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印刷業務,未經政府採購程式辦理印刷業務或擅自到非政府採購定點印刷單位印刷的,按違反政府採購制度處理,財政部門不予撥付印刷費用。第二十三條定點印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期限改正、扣繳履約保證金和取消政府採購定點印刷單位資格等處罰。
(一)未按照《定點印刷協定》和《定點印刷契約》為各單位提供優質服務的;
(二)達不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以次充好,使用假冒偽劣紙張、油墨的;
(三)未按規定給予優惠或擅自提高印刷品價格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印刷業務的;
(五)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定點印刷協定》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非駐呼的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參加屬地印刷政府採購;駐呼中央直屬行政事業單位自願參加定點印刷政府採購。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印刷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