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和農村牧區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參保人繳費補貼、政府代繳部分以及自治區提高的基礎養老金,由自治區各級財政負擔。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保人跨統籌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個人賬戶資金全部轉移。

基本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和農村牧區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內政辦發〔2011〕133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我區社會保障體系,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合併實施,建立城鎮和農村牧區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就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 任務目標

2011年7月1日啟動的我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實施範圍在已開展新農保試點地區的基礎上,擴大到61個旗縣(市、區),2012年基本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各試點地區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城鎮居民和農村牧區居民參保工作,實現新農保制度向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過渡。通過試點,建立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 基本原則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鄉居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起步階段,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暫以旗縣(市、區)為單位統籌,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實行盟市級統籌。隨著覆蓋範圍的擴大,逐步提高統籌層次。

二、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非從業居民、農村牧區居民,均可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保。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鼓勵農村牧區嘎查村集體、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一) 個人繳費

參保人應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準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 政府補貼

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及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給予補貼,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對參保人實行繳費補貼:繳費金額為100元的,補貼標準為30元,繳費每提高一個檔次,增加補貼5元,最高補貼75元;對重度殘疾人、城鄉低保戶等,由政府按100元的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允許個人增加繳費,繳費後按照相應檔次享受繳費補貼。
參保人繳費補貼、政府代繳部分以及自治區提高的基礎養老金,由自治區各級財政負擔。自治區原則上負擔全區補貼總額的50%,盟市至少負擔25%,其餘部分由旗縣(市、區)負擔。自治區補貼依據各盟市財力狀況劃分為三類,重點向困難地區傾斜:一類地區補助40%,二類地區補助50%,三類地區補助60%。在上述標準基礎上,盟市、旗縣(市、區)可以根據財力狀況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提高部分由當地財政負擔。
自治區根據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和補貼標準。

四、個人賬戶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分別記賬。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暫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參保人跨統籌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個人賬戶資金全部轉移。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參保人年老時的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五、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自治區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一) 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60元(中央財政補貼55元,自治區補貼5元),在此基礎上,對年滿70至79周歲的另加1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另加20元。參保人選擇200元及以上檔次並且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提高2元。

(二) 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六、待遇領取條件

參保人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需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可補繳,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補繳部分享受政府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七、基金管理與監督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基金管理。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統籌地區社區居委會和嘎查村委會應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城鄉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八、經辦管理與制度銜接

(一) 信息系統建設

建立全區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逐步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整合,納入“金保工程”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並與其他公民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為參保人發放全區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及關係轉移接續。

(二) 經辦能力建設

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要加大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配備、工作經費、業務培訓、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投入,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鈎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三) 相關制度銜接

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的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老農保”)試點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積極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過渡。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各地自行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妥善解決制度銜接中的問題,並軌到國家和自治區的統一政策上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享受計畫生育家庭扶助、五保供養、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待遇的人員,可同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九、組織領導

(一)調整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自治區調整成立了新型農村牧區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落實,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盟市、旗縣(市、區)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調整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實施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各統籌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要根據中央和自治區的要求,結合地區實際,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任務目標、基金籌集、財政補貼、待遇標準、經辦管理、工作機構、人員經費等內容,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自治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實施。

(三)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富民強區戰略,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有利於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的宣傳,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刊、網際網路等公共媒體以及基層社會保障平台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進行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及時向自治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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