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47 號:2000年10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自治區本級預算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自治區本級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決算行為,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監督自治區本級 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自治區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自治區本級決算;撤銷自 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三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 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並負責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的具體 工作。
第四條 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要求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有 關部門要及時批覆預算、撥付資金。自治區本級預算的經常性支出按自治區一級預算單位編 制,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按類別及重大項目編制,自治區財政對地方補助性支出按補助類 別編制,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前將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全部編制完畢。
第二章 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五條 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按照真 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對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預算初審時,應 當邀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有關組成人員參加。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及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自治 區本級預算編制的情況,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自治區本級預算草 案和上一年度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並提供下 列材料:
(一)國家關於本年度編制預算的要求;
(二)編制自治區本級預算的依據及說明;
(三)上一年度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四)自治區本級預算收支總表、收支明細表(一般科目列到類、重要科目列到款),農牧 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表並加以必要的說明;
(五)政府基金預算收支總表,本級各預算單位收支表,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 和若干重大項目,按類別劃分的中央財政返還和補助地方支出表,以及相關的說明材料;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及時對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 查,提出初審意見,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初審時,自治區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採納 初審意見的情況書面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反饋。
第八條 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初審的重點應當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財政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真實、完整;是否體現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支結構是否合理;收 入是否與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率相適應;支出是否貫徹了保證重點的原則;
(三)上年結餘、中央財政返還和補助款項的安排使用是否合理;
(四)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各項措施是否可行;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批准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自治區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 出或者減少收入,使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 算調整方案,並於當年七月至九月之間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未經批准,不得 調整預算。
自治區人民政府在接受中央財政返還或者補助款項後,應當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安 排使用情況。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自 治區本級預算調整情況,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自治區本級預算的初 步調整方案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提出初審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交自治區人大 常委會審議。
第十一條 自治區本級預算在執行中,收入超過預算,可將超收收入用於增加預算結餘 ,也可以增加重大自然災害救災或其他必要支出。用於當年支出安排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 使用方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情況,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年度內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作預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 照預算科目執行。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的農牧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項預算資金的調 減,須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自治區本級預算的執行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收支的進度情況;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批覆預算和資金撥付是否足額、及 時,自治區本級預算有無擅自調整及其變更情況;
(三)依法徵收應收的各項稅收收入,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等自治區本級預算收入是 否足額、及時徵收入庫;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辦理財政轉移支 付的情況;
(五)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專款及國債資金使用情況;
(六)自治區本級重要預算單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自治區本級預算支出的重大建設 項目執行情況;
(七)為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批准預算決議的落實情況;
(八)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並審查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上半年預算 執行情況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交的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中, 應當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主要內容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送 交落實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對部門、單位批覆的預算,預算收支執行 情況,國債資金、社會保障基金等重要資金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有關經濟、財政、 金融、審計、稅務等綜合性統計報告,規章制度及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自治區財政部門關於自治區 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可以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監督過程中,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 自治區人民政府責成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將專項審計報告報送自治區 人大常委會。
第十九條 要逐步將自治區本級預算外資金納入本級預算,對暫時不納入預算的要編制 收支計畫和決算。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要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自治區本級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 撥、地方向自治區上解收入、自治區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辦法,盟行政公署和設 區的市人民政府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的預算的匯總,以及其他應報送的事項,及時報送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一般在每年七月底之前審查和批准上年度自治區本級決 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在舉行會議時,應當聽取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 工作報告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報告,並進行審議。
自治區本級決算草案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 、調整或者變更數和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預算變化較大和短收、超支、結餘較多的要作出 說明。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本級決算草案應當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一個月前,提交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 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自治區人民政 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決算草案中有關重大問題的專門材料及初步審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應當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 舉行的十五日前,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算草案;
(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
(三)自治區審計機關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的審計工作報告。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在舉行會議十日前,將上述材料發給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四條 審查決算草案的重點包括:
(一)決算草案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收支完成情況(包括收支絕對數和完成預算的百分比);
(三)上年結餘和結轉資金、當年預算超收、中央財政返還、專項補助、中央財政轉移支 付補助和預算周轉金使用情況;
(四)預算執行中是否保證重點支出,有無虛列收入、虛列支出、赤字的情況及評價;
(五)與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不一致的部分;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部門決算要按照真 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依法進行審計。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對自 治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 報告作出決議。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自治區本級決算草案二十日前,自治區人民 政府應當責成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將自治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的 主要內容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的關於預算執行 中存在的問題,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限時糾正、處理,並將改進情況在年內向自 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 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不如實編報預算及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的;
(二)未經法定程式,擅自變更預算的;
(三)不在規定期限內報送部門預算、審計工作報告、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 案及相關資料的;
(四)虛列收入、虛列支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提供虛假檔案和資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