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數十年前的台灣農村,“外置金融”機構也是不接受沒有“農轉非”預期的私有農地抵押貸款的。為了解決貸款難,台灣當局出資近百億幫助農民在農會內部建立了農信部,這是農民組織的內部金融,農民主導,利息歸農,農民的私有土地是在農信部實現抵押貸款的。台灣一般的鄉農會農信部每年給農民的貸款大約100億台幣,農信部的利息收入占農會收入的85%以上,且全部歸農會所有成員共同支配,這成為台灣鄉村自治的重要經濟基礎。
示意圖
為什麼“內置金融”能夠有效呢?關鍵在於“內置金融”貼近社區,能夠克服“外置金融”服務小農的三個致命弱點,特別是“內置金融”在接受農會成員的抵押土地後,可以較容易在農會內部轉讓變現或有效經營。這也正好是越南的不足。
河北東光縣有個古樹於合作社,合作社內部有個農信部(“內置金融”),村民有1000多畝承包地加入了合作社,農戶承包地便可以非常便捷地在合作社農信部抵押貸款了,每畝每年可抵押貸款400元。假設農民承包地10畝,他想離開村社20年,就可以將承包地抵押20年,一畝一年抵押400元,20年就是8000元,10畝就是8萬元。如果有村民想永久退出集體,將成員權(土地份額所有權)退給村社集體是可以得到相應補償的,補償金是可以按照集體成員事前約定的標準執行,資金來源於集體經濟積累和“內置金融”。合作社創立兩年多來,全村85%的勞動力離開了農業,糧食增產了30%,農民人均收入增長了一倍多,合作社也盈餘近百萬元,村社共同體(自治)得到了鞏固。再如河北石家莊的周家莊公社,也有農信部,每年給公社內部的生產經營組織和社員貸款3億元左右。這些地方和國家的實踐說明:農民的土地、林地等財產,無論是所有權還是經營權,也無論其主體是集體還是個人,其產權是否可金融資產化,關鍵看是不是建立起了與產權相適應的金融制度。中國式的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僅不妨礙農民土地產權的“金融資產化”,且比越南式的土地私有產權更容易金融資產化。
核心概念
1.是在外部力量(社會或政府等)協作下創建的,不是內生金融。
2. 內置金融是相對村社外部金融而言的,是農民村社組織的一部分,以村社為邊界,主權屬於村社成員,為村社成員服務,收益歸村社成員共享。
3. 與土地集體所有制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相匹配,集體成員權、家庭承包權、農戶財產權等都可以成為其抵押品。
4. 是村社成員之間互助合作的基石和內部“交易”的結算平台(中心)。
5. 村社內置金融是村兩委主導村民再組織的一種方式方法。內置金融村社是黨支部領導下的新型基層組織模式。
內置金融合作社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直接功能和作用:
1. 資金互助及存儲借貸:幫助農戶解決資金保值難和發展貸款難。
2. 抵押貸款:支撐成員權、承包權、財產權等抵押貸款功能。農民的集體成員權、農戶承包權及家庭財產權在外部金融無法用於抵押貸款,在內置金融里完全可以。這樣能大大提升農民主體性,實現自主權。
3. 股權化:村社成員的資金、土地、房屋等股權化功能。在內置金融村社裡,村社成員的資金、份額土地權、承包地、閒置宅基地和房屋等都可以股權化,集約經營,按股分享收益。
4. 土地銀行及信託:村社成員可以將其承包地、宅基地、房屋、農產品等作為存款存入村社內置金融合作社,實現統一經營,分享長期存款收益。也可將承包地、宅基地、房屋、農產品信託給村社內置金融合作社統一經營,分享信託產品收益。
5. 流轉交易:支撐村社成員的土地、房屋等流轉交易功能。村社成員如果離開村社(城市化),可以隨時通過內置金融完成流轉變現交易。
6. 農業保險:村社內置金融合作社由於內部信息對稱,可以為成員提供農業合作保險業務。
7. 村社內部結算和餘額增值功能:村社內部成員在內置金融體系內都可以設立賬戶,統一銷售和統一採購後,通過內置金融結算到個人賬戶。賬戶內餘額可通過購買理財產品實現增值。
間接功能和作用:
1. 增強農民組織自主權,提升農民組織化程度。
2. 提升農民組織適應市場的能力,提高農戶經濟發展能力,增加農民收入。
3. 鞏固集體所有制,完善雙層經營體制,壯大集體經濟。
4. 改善黨的領導和鄉村治理。
5. 扶持養老合作,孝敬老人,尊重和發揮長者社會價值,增進長者福祉,促進社區和諧,服務日趨步入老齡化的農村社會。
6. 為政策性金融和保險服務三農提供組織和機制保障。
7. 為分散的小農有效利用“線上”、“線下”兩個市場,提供有效組織保障和信用保障。
8. 產業整合、併購。
9. 獲得農產品市場份額收益及定價權收益。
10. 大數據採集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