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產品標誌實施辦法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為了表彰先進
,鼓勵企業生產更多更好的產品,國家決定對優質產品實行頒發優質產品標誌制度。
第二條 優質產品標誌,是產品的榮譽標記,是督促技術標準貫徹執行、維護用戶利益、促進產品質量提
高的有效措施。一切批量生產的工業產品,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條件,均可申請並授予優質產品標誌。
(二)優質產品標誌的分級
第三條 根據優質產品質量水平,標誌分兩級:一是獲得國家質量獎的優質產品,根據國家經委頒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優質產品獎勵條例》的規定,授予金質獎章、銀質獎章的榮譽標誌(圖案與金質獎章、銀質獎
章式樣相同);二是產品質量符合優質產品評選條件但沒有評上國家質量獎的,授予有“優”字樣的質量標誌

(三)評選條件
第四條 授予金質獎章、銀質獎章榮譽標誌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優質產品獎勵條例》的一切規定。
第五條 授予有“優”字樣的質量標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適用可靠,用戶滿意,暢銷國內市場,享有一定聲譽;
2、各項質量指標優於現行各級技術標準的規定,接近國際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或具有獨特風格,優美
的傳統特色;
3、在國內同類產品質量評比中,取得最佳成績;
4、已定型批量生產,質量持續穩定上升。
(四)標誌的審批、頒發
第六條 優質產品“優”字標誌的圖案式樣由國家標準總局統一規定,並發給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
第七條 經過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審定批准的優質產品,均可直接使用金質獎章、銀質獎章式樣的榮譽
標誌。
第八條 凡具備優質產品各項條件,沒有評上國家質量獎的,均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由省、市、自治區或
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並報國家標準總局備案。
中央所屬企業,中央、地方雙重領導的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省、市、自治區主管局同意,報主管部
審批,並頒發。地方所屬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省、市、自治區審批並頒發。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 、市 、自治區要指定檢驗單位對產品進行嚴格的檢驗鑑定。
第十條 各級有關部門和企業單位,在申請、檢驗、審批、使用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視其
情節輕重,由上級機關嚴肅處理。
(五)標誌的使用
第十一條 獲得優質產品標誌的產品,企業可在該產品或產品說明書、產品檢驗合格證、包裝容器等上面
,標記優質產品標誌(顏色、尺寸大小可根據實際情況自定)。
第十二條 獲得優質產品標誌的產品,在定期檢驗或不定期抽檢中,發現質量下降,不符合優質產品條件
時,國家標準總局有權停止或撤銷其使用優質產品標誌。
第十三條 獲得優質產品標誌的產品,質量一旦下降,企業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優質產品標誌,並及時報告
有關領導單位,採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復質量水平。待達到原有質量後,再恢復使用標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允許擅自在任何產品或其包裝、容器上使用與優質產品標誌相同、類似或容
易混淆的標誌。
(六)附則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由國家標準總局負責。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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