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41號
《優撫醫院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6月2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立國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優撫醫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優撫醫院管理,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撫醫院是國家為殘疾軍人和在服役期間患嚴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復員退伍軍人等優撫對象提供醫療和供養服務的優撫事業單位。
優撫醫院包括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復員退伍軍人慢性病醫院、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醫院和綜合性優撫醫院。
優撫醫院堅持全心全意為優撫對象服務的辦院宗旨。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優撫醫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優撫醫院工作。
優撫醫院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興辦優撫醫院,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優撫醫院建設與發展應當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建設水平應當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優撫對象數量和醫療供養需求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優撫醫院布局規劃,並報民政部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定優撫醫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優撫醫院布局規劃。
第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優撫醫院在醫療、科研、教學等方面全面發展,積極爭創等級醫院。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管理的優撫醫院應當達到三級醫院標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管理的優撫醫院應當達到二級醫院標準。
第七條 優撫醫院在建設、用地、水電、燃氣、供暖、電信等方面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優撫醫院提供捐助和服務。
優撫醫院各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八條 對在優撫醫院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優撫醫院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收治下列優撫對象:
(一)需要常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
(二)在服役期間患嚴重慢性病的殘疾軍人和帶病回鄉復員退伍軍人;
(三)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的復員退伍軍人;
(四)短期療養的優撫對象;
(五)主管部門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 優撫醫院應當為在院優撫對象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
(一)健康檢查;
(二)疾病診斷、治療和護理;
(三)康復訓練;
(四)健康指導;
(五)精神慰藉;
(六)生活必需品供給;
(七)生活照料;
(八)文體活動。
第十一條 優撫醫院應當加強對在院優撫對象的思想政治工作,發揮優撫對象在光榮傳統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條 優撫醫院針對在院殘疾軍人的殘情特點,實施科學有效的醫學治療,探索常見後遺症、併發症的防治方法,促進生理機能恢復,提高殘疾軍人生活質量。
第十三條 優撫醫院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控制在院慢性病患者病情,減輕其痛苦,降低慢性疾病對患者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影響。
第十四條 優撫醫院對在院精神疾病患者進行綜合治療,促進患者精神康復。
對精神病患者實行分級管理,預防發生自殺、自傷、傷人、出走等行為。
第十五條 優撫醫院應當規範入院、出院程式。
屬於第九條規定收治範圍的優撫對象,可以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由優撫醫院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和計畫安排入院。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指定優撫醫院收治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
在院優撫對象基本治癒或者病情穩定,符合出院條件的,由優撫醫院辦理出院手續。按照有關政策應當分散安置的,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給予妥善安置。
在院優撫對象病故的,優撫醫院應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並協助優撫對象常住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妥善辦理喪葬事宜。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優撫醫院開展巡回醫療活動,積極為院外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七條 優撫醫院應當在做好優撫對象服務工作的基礎上,積極履行醫療機構職責,發揮自身醫療專業特長,為社會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優撫醫院應當通過社會服務提升業務能力,改善醫療條件,不斷提高優撫對象醫療和供養水平。
第十八條 優撫醫院適用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有關醫療機構的相關標準。
第十九條 優撫醫院實行院長負責制,科室實行主任(科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 優撫醫院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職工參與醫院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一條 優撫醫院建立完整的醫護管理、感染控制、藥品使用、醫療事故預防等規章制度,提高醫院質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優撫醫院實行崗位責任制,設立專業技術、行政管理、工勤和社工等崗位並明確相關職責。
第二十三條 優撫醫院應當加強醫院文化建設,積極宣傳優撫對象的光榮事跡,形成有擁軍特色的醫院文化。
第二十四條 優撫醫院應當完善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積極培養和引進學科帶頭人,建立一支適應現代化醫院發展要求的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
第二十五條 優撫醫院應當加強與軍隊醫院、其他社會醫院的合作與交流,開展共建活動,在人才、技術等領域實現資源共享和互補。
第二十六條 優撫醫院的土地、房屋、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歸優撫醫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條 優撫對象應當遵守優撫醫院各項規章制度,尊重醫護人員工作,自覺配合醫護人員的管理。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優撫醫院或者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