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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水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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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在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下,農民自願參加,政府、家庭及社會多方籌資,以縣為單位統籌管理,以大病為主兼顧小額門診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必須堅持政府領導,行業主管,財政、農業、民政等多部門配合,全社會支持,廣泛動員農民以戶為單位自願參加。實行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同時兼顧小額門診費用、住院分娩和免費健康諮詢,實現互助共濟、風險分擔、人人受益。資金實行全縣統籌,以統籌帳戶和家庭帳戶相結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按比例補償。實行嚴格管理、民主監督、公開公正、定期公示,增強運行的透明度。
第四條:自2007年起,覆蓋全縣24個鄉鎮(區)所有行政村80%以上的農村居民能夠參加合作醫療,2008年全縣90%以上的農村居民能夠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到2009年在全縣範圍內基本建立起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切實減輕農民因重大疾病造成的經濟負擔,有效防止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轄區內在籍農業人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成立習水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研究制定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發展規劃、工作指導協調,審查年度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相關部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
衛生部門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具體業務和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指導。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各項財政補助政策及收取農民參合資金,合理預算縣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確保正常運轉。
民政部門負責農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做好對“五保戶”、特困戶農民的參合資金補償及醫療救助工作。
扶貧部門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將醫療救助納入扶貧規劃。
農業部門負責配合搞好農民民眾的宣傳工作,鼓勵農民主動參加。
人勞、編制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及人員的核定。
公安部門負責參合人員的戶口界定。
審計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項審計。
人口與計畫生育部門負責符合政策的農村獨生子女戶、二女結紮戶的參合基金的資助。
民宗部門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支持少數民族及不同宗教信仰人群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縣殘聯負責對全縣農村殘疾人群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提供積極的支持和必要的保障措施。
藥監部門負責定點縣、鄉鎮(區)衛生院及村衛生室的藥品安全檢查。
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查處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其他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積極主動做好相關工作。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縣衛生局,作為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業務經辦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日常工作、信息反饋,醫療費用的報銷審核、轉診審批、稽查核實,大病統籌資金的管理調配使用,編制資金的預決算,查處和糾正定點醫療機構的違規行為等。
各鄉鎮(區)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財政所。主要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工作的組織宣傳領導,參合農民的調查登記,參合基金農民繳納部分的收取、上交,鄉、村補償經費的公示及信息反饋,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等。
行政村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主要職責是:
負責本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的宣傳;做好個人參合基金的收繳,協助發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監督定點村衛生室的衛生服務質量及醫藥費用定期公示落實情況。
第七條:成立習水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審計局,主要職責:監督縣、鄉鎮(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落實情況,基金收取、管理、使用情況, 定期對基金進行審計監督,接受民眾的舉報和投訴,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和截留、侵占、貪污、挪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單位和個人。鄉鎮(區)也要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監督委員會。
第三章 基金籌集管理
第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農民個人繳費、政府主導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堅持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的原則,鼓勵和提倡單位幫扶,企業、個人捐資,多渠道籌措資金。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以戶為單位向村民委員會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必須做到“戶不漏人”。
第九條:中央財政按參合人數每人每年補助20元;省、市、縣三級財政按參合人數每人每年補助20元。農民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籌資10元,總計每人每年50元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不享受國家和地方財政的補助資金。
對農村五保戶、特困戶、重點優撫對象和符合政策的獨生子女戶、二女結紮戶等特殊對象的參合資金,由民政、計生部門按規定配合解決。
第十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全縣統籌,總量控制,收支分離,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防範透支風險,確保運行安全。
第四章 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依據其用途可分為家庭賬戶基金、住院統籌基金、風險基金和大病基金四部分。
家庭帳戶基金。人均12元,用於參合農民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和農民住院的自付部份。可以滾存和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或沖抵下年參合金。
住院統籌基金。人均33元,用於支付參合農民因病住院的醫療費用補助和住院分娩的定額補助。
風險基金。人均3元,用於彌補大病統籌基金超支部分醫藥費用的補助。
大病基金。人均2元,用於因住院發生的特大額醫藥費用的補助。
第十二條:大病住院補償。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範圍內,住院治療實行分段結報,鄉鎮衛生院起止線為50—6000元,1000元內(含1000元)按60%報銷,1000元以上按50%報銷。縣級醫院為200—10000元,1000元內按40%報銷,1000元以上按30%報銷。縣外省、市醫院為500—20000元,1000元內按30%報銷,1000元以上按20%報銷。外出打工、探親等參合人員在外地縣級及縣級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生病住院,按20%比例報銷。每人年累計報銷住院費用為8000元,特大疾病(如癌症)住院費用為12000元。
門(急)診醫療費用補償。參合人員在鄉、村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就診,醫療費用在家庭帳戶內直接支付,用完為止,超支不補。
第十三條:對參合五保戶、低保戶、重點優撫特困戶、特困的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結紮戶等困難群體患重大疾病的,實施第二次補償。即:先按參合人員住院結算方案予以補償後,對起止線以上的費用,在鄉鎮衛生院住院的,再報銷未補償醫療費用的50%,縣級醫療機構報銷40%,省、市醫療機構報銷30%。
對參合農民患重大疾病醫療費,縣內醫療機構超過10000元、縣外醫療機構超過20000元以上的,實施第二次補償,先按參合人員住院結算方案予以補償後,超出部份,在鄉鎮衛生院住院的,再報銷未補償醫療費用的40%,縣級醫院住院的按35%報銷,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按30%的比例報銷。
第十四條:凡符合《習水縣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和《習水縣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的下列醫療費用可列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範圍:
(一)參合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二)參合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以及經縣合管辦同意轉診轉院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三)參合人員臨時外出突發疾病,就近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急診搶救的住院醫療費用(須符合衛生部規定的急診、搶救範疇);
(四)外出打工參合人員在外地縣級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住院所產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不屬於補償範圍
(一)因公傷、職業病、醫療事故、計畫生育、打架鬥毆、自殺、自殘、交通事故、違法犯罪、酗酒、酒後鬧事、吸毒、服毒、性病、輸血、人為因素以及特大自然災害造成的傷害所致的醫藥費用。
(二)未經縣合管辦批准轉診轉院或在縣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所產生的醫藥費用。
(三)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所產生的醫藥費用。
(四)因拒絕接受計畫免疫所患相關傳染病所產生的醫藥費用。
(五)器官移植、血透、特殊輔助檢查、營養品、保健品、康復性器具、按摩、醫學美容、假肢、義齒、配鏡等特殊醫療費用。
(六)就醫交通費、救護車費、陪伴費、一伙食費,特需服務費用,請上級專家會診的交通費、食宿費。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自費藥品及其它診療項目。
第五章 結算辦法
第十六條:家庭賬戶使用。參合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由定點村衛生室、鄉鎮(區)衛生院先行墊付,再由鄉鎮(區)定點醫療機構上報縣合管辦,審核後由縣合管辦一次性劃拔所墊付的資金。
第十七條:參合農民住院實行“統籌帳戶,醫院核報,統一結算,便民利民”的原則。確需住院治療的,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到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住院期間發生的醫藥費用,參合農民結清個人應承擔部分,餘額由醫療機構墊支,醫療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報縣合管辦審核後劃拔補助資金。
參合農民確因病情嚴重,需轉外住院治療的,持縣級醫院轉院申請表。經縣合管辦批准後方可轉外住院治療。出院後由病人或家屬憑醫院提供的住院醫藥費用結算表、醫藥費分類清單及出院結算發票、疾病證明書、出院小結等資料。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按比例報銷。
參合農民外出務工和在外地探親患病發生的住院醫藥費用。在出院後30日內,可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用人單位證明、異地縣級以上(含縣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出(轉)院證明、醫療費用結算清單、住院發票等直接向縣合管辦申請報銷。
第十八條:五保戶、貧困戶、重點優撫對象和社會救濟對象比例補償以外的住院費用,按照農村醫療救助操作辦法,由民政部門實施醫療救助。
第六章 參合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參合者在保償期內,享有自願參保、知情、建議、選擇、監督等權利;有自主支配小額門診費補償、監督醫療服務及收費的權利,患病住院期間,有享受住院醫藥費用補償等權利;有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第二十條:參合者在保償期內,應承擔的義務:按規定的時間和標準繳納參合基金;自覺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種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協助宣傳和動員家庭成員及村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七章 醫療服務
第二十一條:本縣轄區內具有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不含個體醫),均可向縣合管辦申請承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醫療服務,經縣合管辦考查考核後,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批准,並與縣合管辦簽訂契約。可承擔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每年實行考核制度,對不合格者縣合管辦有權隨時終止契約。
第二十二條:參合農民住院必須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就診,自主選擇在縣內任何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定點醫療機構對住院患者要查驗證件,詳細項目登記,出院後出具處方、收費清單、發票、出院小結等相關資料。對參合者門診、住院的費用,一律使用由縣合管辦統一監製印發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票據,方可予以補償。住院病人實行轉診制度,確須轉往縣外醫院治療的,須出具縣級醫院轉診轉院證明,報縣合管辦批准後方可外出治療。
第二十三條:承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加強醫務人員醫德醫風教育,搞好優質服務,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努力做到小病不出鄉鎮,大病不出縣,為參合農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第八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進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條:對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鄉鎮(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舉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經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弄虛作假、貪污、挪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習水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獎懲辦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習水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