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鄭政[2009]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鄭州市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有效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發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的,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三條 本市市區(不含上街區)範圍內廉租住房的實物配租、出售及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堅持分級管理,以區為主,規範操作,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實施。
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各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的管理行為接受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對象及條件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請實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6年以上;家庭成員如有戶口遷入的,遷入時間必須在2年以上;
(二)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且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優先進行實物配租:
(一)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屬於烈士遺屬的;
(三)家庭成員中有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等先進人物的;
(四)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員的;
(五)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
第八條 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和公房租金核減保障方式。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予安排實物配租:
(一)已租賃直管公房或單位公房的;
(二)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在市區內有兩套(處)或者兩套(處)以上住房的;
(三)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在市區內雖然只有一套(處)住房,但實際與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積已經達到16平方米的;
(四)家庭成員取得本市常住戶口均在6年以下的。
第三章 房源管理
第十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主要包括:
(一)市、區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直管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 新建及收(回)購的廉租住房,根據投資主體和收(回)購資金來源分別歸屬市或區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統一由廉租住房所在區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負責。權屬歸市人民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委託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實施統一管理,並簽訂廉租住房委託管理協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修繕以及設備更新,並配合物業服務機構做好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繳費用的收取。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根據廉租住房權屬情況分別上繳市、區財政,並由市、區財政分別納入廉租住房租金專戶管理。
第四章 實物配租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負責認定,具體實物配租工作由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 權屬歸市人民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根據實物配租對象的分布情況,分配到各區,由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統籌安排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第十七條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自願申請實物配租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核定。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工作。
第十八條 實物配租實行計分輪候制。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在房源交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人均月收入、戶口在鄭年限及家庭人員結構等進行綜合計分,並按照得分高低輪候分配。分值相等時,廉租住房保障審批時間在前的優先(具體計分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十九條 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將實物配租申請家庭的得分情況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鄭州市房地產信息網和其他媒體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根據公示結果按得分從高到低確定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進行核准。
第二十條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核實具體情況後,在5個工作日提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初審意見,並上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作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確認輪候到位的,由申請人代表家庭進行選房。申請家庭分值相等時,實物配租房源一層樓房優先安排持有肢體(下肢)一級、二級殘疾證的保障家庭,其餘樓層由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按順序依次選擇。申請人申請異區選取房屋的,應當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書面申請,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統一調劑分配。
第二十二條 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因樓層、戶型等原因,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後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申請人,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兩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選房完畢後,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將實物配租房源、擬實物配租人員名單及配租結果分別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和鄭州市房地產信息網和其他媒體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
第二十四條 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根據廉租住房的產權歸屬,分別由市、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與已選定房屋的申請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應載明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簽訂後,根據廉租住房產權歸屬,由市、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分別向實物配租保障家庭簽發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發放住房鑰匙,交接室內設施。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應當在房屋查驗單上籤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 實物配租保障面積原則上不超過50平方米/戶。實物配租家庭應享受保障面積標準以內的租金原則上按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25%予以收取,超出應享受保障面積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收取。
第二十七條 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約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繳納房屋租金和物業服務等各項費用;
(二)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併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承擔修復相關費用;
(三)根據需要,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管理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和變更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戶籍所在地與實物配租房源所屬行政區域不一致的,其保障檔案由戶籍所在地的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至實物配租房源所屬行政區域的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實物配租保障家庭可以憑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將戶籍遷至廉租住房所在地。
第二十九條 配建廉租住房的小區,應當實施統一的物業服務標準。持有《鄭州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實物配租保障家庭,由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房屋權屬情況,給予實際應交納物業服務費用20%的補貼,剩餘物業服務費用由承租人繳納。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對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物業服務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減免優惠。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在招聘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所服務小區內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從事物業服務。
第三十條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用途為住宅,保障家庭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和房屋結構,並確保各項設施完好。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三十一條 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等有關部門對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況進行年度審核,年度審核應在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期滿前一個月進行。經年度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同時,將審核結果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經年度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應當在10日內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第三十三條 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收回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一)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二)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且未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報告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且未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報告的;
(四)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市、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收回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時,應當出具書面通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15日內搬出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逾期不騰退且拒不執行市場租金標準的,按照《鄭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搬出,期滿不搬出的,強制搬出。
第三十五條 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時,應當停止使用並結清自來水、電、氣、暖、電視、電話、物業服務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保障家庭可根據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設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在退出實物配租時不予補償。
第六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七條 已經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自願申請購買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可以通過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方式購買房屋產權。
第三十八條 廉租住房銷售收入必須全額上繳財政,由財政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九條 新建廉租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物價部門按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與房屋簡裝修成本合計價款的60%確定。屬於二手住房的,銷售價格依據原房屋回購價格分別由市、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委託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條 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廉租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總房價的30%,剩餘部分付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可以為按揭購房的廉租住房購買者提供保證擔保。鼓勵擔保機構收取擔保服務費時給予優惠。
第四十一條 保障家庭購房款交清後,即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標註“廉租住房“字樣。
第四十二條 購買人在未取得完全產權前應按未交房款產權比例繳納廉租住房租金,並不得轉讓、轉租和繼承。購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五年後方可轉讓。購買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不滿五年,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原購房價格回購。廉租住房轉讓時,應當補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購房人轉讓廉租住房,政府優先回購。廉租住房轉讓後,原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
第四十三條 廉租住房出售應遵循下列程式:
(一)實物配租保障家庭向房屋所在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提出購買申請;
(二)房屋所在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20日內完成審核,並提出是否準許購買意見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
(三)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就是否準許購買予以書面答覆;
(四)屬於二手住房的,由市、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委託專業評估機構確定出售價格;
(五)根據房屋權屬情況,與市或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簽訂廉租住房購買契約;
(六)將購房款繳至市或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指定帳戶;
(七)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實物配租保障家庭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取消其資格並予以公示,由產權單位收回房屋,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實物配租保障家庭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行為同時記入個人誠信檔案,抄送相關部門、單位備案。
第四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對申請實物配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各縣(市)、上街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實施。
附屬檔案:鄭州市實物配租廉租住房計分標準
附屬檔案:
鄭州市實物配租廉租住房計分標準
一、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計分
(一)無房戶計25分;
(二)人均建築面積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計16分;
(三)人均建築面積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計12分;
(四)人均建築面積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計8分;
(五)人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計4分;
(六)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上計0分。上述所稱“以下“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
二、按家庭年人均月收入計分
(一)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計15分;
(二)人均月收入介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1倍和1.5倍之間的計8分;
(三)人均月收入介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1.5倍和2倍之間的計3分。
三、按戶口在鄭年限計分
家庭成員中有1人取得本市戶口滿6年,方具備計分資格。參與申請的家庭成員分別計分並累加計算。戶口在鄭時間以公安部門登記為準,每人每年計1分,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計1分,6個月以下(含6個月)計0.5分,每戶最高分為30分。
四、按家庭人員結構計分
申請家庭每一代計10分;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老人的加3分。
五、按家庭平均年齡計分
家庭平均年齡30歲起計分,起始分為1分,每增加1年計0.5分。每戶最高分為15分。
六、屬烈士遺屬、重點優撫對象(指享受國家優撫補助的人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職)人員的,以及受到市級以上表彰的勞動模範等先進人物的,每戶加20分;屬現役軍人、轉業復員軍人家庭的,加10分。上述家庭中有因戰、因公、因病的1-6級致殘人員,加20分,六級以下傷殘的,加10分。
七、家庭成員中有1人屬一、二級肢體殘疾或智力殘疾,以及視力類低視一級殘疾的加8分;家庭成員中有1人屬三、四級肢體殘疾或智力殘疾,以及視力類低視二級殘疾的加5分;其它殘疾的加2分。
八、市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家庭中有重大疾病(行業標準的25種重大疾病)的,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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