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例如同協優惠、共同體優惠及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gsp)等均是。在關貿總協定中,優惠稅率是指各締約國間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給予對方的低於最惠國稅率的優惠待遇。
優惠稅率,乃是對合乎規定的企業課以較一般為低的稅率。其適用的範圍,可視實際需要而予以伸縮。這種方法,既可以是有期限的限制,也可以是長期優待。一般來說,長期優惠稅率的鼓勵程度大於有期限的優惠稅率,尤其是那些需要巨額投資且獲利較遲的企業,常可從長期優惠稅率中得到較大的利益。在實踐中,優惠稅率的表現形式很多,例如,納稅限額即規定總稅負的最高限額,事實上就是優惠稅率的方式之一。又如國家為了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特定的產業和項目,對於某些稅種給予的優惠,例如所得稅稅率為25%,優惠稅率為20%和15%。
優惠關稅的分類
優惠關稅又可分為特定優惠關稅、普遍優惠關稅、最惠國待遇三種。
(1)特定優惠關稅(特惠關稅)
指某一國家對另一國家或某些國家對另外一些國家的進口商品給予特定優惠關稅待遇,其他國家不得享受的一種關稅制度。特惠關稅的優惠對象不受最惠國待遇原則制約, 其他國家不得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享受這種優惠待遇。目前,國際上最著名的特惠關稅是“洛美協定”國家間的關稅,它是歐盟向參加“洛美協定”的90多個開發中國家單方面提供的特惠關稅,也是南北合作範例。
(2)普遍優惠關稅(普惠關稅)
指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或地區輸入的商品, 特別是製成品和半製成品, 普遍給予優惠的關稅制度。普惠關稅有普遍性、非歧視性和非互惠性三項基本原則。
(3)最惠國待遇。
指締約國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優惠待遇,同樣也適用於對方。最惠國待遇是國際貿易協定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適用範圍很廣。需要注意的是,優惠是相對於一般關稅稅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國待遇往往不是最優惠稅率,在最惠國待遇之外,還有更低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