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監督檢查

價格監督檢查

價格監督檢查是價格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人民民眾,對違反價格政策、法律、法規的行為所進行的監督和檢查、審理與處置等活動的總稱。價格的監督檢查是價格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內容。加強這一環節的工作對於價格法律、法規的貫徹與執行有重大意義。

基本信息

執法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規定執法。

特徵

價格監督檢查屬於行政監督檢查的一種。其特徵有:

1.價格監督檢查的主體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2.價格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價格管理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家機關。價格監督可以分為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兩種形式。政府監督是價格監督的主要形式;社會監督是指非政府機構對價格進行監督。社會監督的種類有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對價格的監督、新聞單位對價格的輿論監督。

主要內容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1)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保障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順利貫徹執行;

(2)監督落實各項價格調控措施,確保價格改革和價格監管目標的實現;

(3)完善價格監督檢查網路,切實維護價格秩序;

(4)健全價格法制,嚴格依法行政。

原則

價格監督檢查應遵循的原則是: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2)處罰法定原則;

(3)公正性原則;

(4)公開性原則;

(5)過罰相當原則;

(6)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7)一事不再罰原則。

機構職責

價格監督的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

根據《價格法》,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2.查詢、複製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檔案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3.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4.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此外,在價格監督檢查中監督檢查者和經營者具有以下職責:

1.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2.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於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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