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原則
(一)賣出上市債券,應於成交日確認債券差價收入,並按應收取的全部價款與其成本、應收利息和相關費用的差額入賬。
(二)賣出非上市債券,應於實際收到價款時確認債券差價收入,並按應收取的全部價款與其成本、應收利息的差額入賬。
賬務處理
(一)賣出上市債券時,按成交日應收取的證券清算款,借記"證券清算款"科目,按已計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結轉的債券投資成本,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二)賣出非上市債券,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結轉的債券投資成本,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已計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本科目應分別債券種類,如國債、企業債、轉換債等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期末,應將本科目的餘額全部轉入"本期收益"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