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春榮

傅春榮

傅春榮,女,1962年3月23日出生於江西省寧都縣, 漢族,中共黨員,大學學歷。1982年9月參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法學學士。曾任中共江西省會昌縣委書記。 2014年2月28日,違紀被查。 2014年3月1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逮捕。 2014年12月19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六十萬元。 被告不服,提出抗訴。江西省高院於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贛刑二終字第4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8年1月30日,對罪犯傅春榮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2.09——1983.03,江西省寧都縣會同公社農技員 ;

1983.03——1983.09,江西省寧都縣農牧局農服中心、局辦公室幹事;

1983.09——1985.07,江西省樟樹農業學校學生;

1985.07——1986.01,借用江西省寧都縣勞動人事局幹部;

1986.01——1992.09,江西省寧都縣婦聯幹部、辦公室主任、組宣部部長;

1992.09——1995.12,江西省寧都縣小布鄉、團結水庫管理局黨委宣傳委員、黨委副書記(主持鄉政府工作);

1995.12——1996.09,江西省寧都縣東山壩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6.09——1997.11,江西省寧都縣東山壩鎮黨委書記兼鎮長、黨委書記;

1997.11——2002.11,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2.11——2005.01,江西省瑞金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2004.10—2005.01 贛州市委黨校第二批離崗考察培訓班學員);

2005.01——2005.12,江西省尋烏縣委副書記;

2005.12——2007.06,江西省尋烏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

2007.06——2011.06,江西省瑞金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2011.06—— 中共江西省會昌縣委書記。

代表作品

撰寫的 《從 “英才”辦學看民辦教育的發展前景》和 《經濟欠發達地區教育面臨的矛盾及其破解思路》兩篇論文先後發表在 《中國教育報》、《人民教育》、 《中國市長》、 《江西教育》、 《江西教育研究》、 《贛州經濟》等報刊。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2月28日,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江西省會昌縣委書記傅春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3月1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傅春榮犯受賄罪一案,於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贛中刑二初字第1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傅春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六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二、繼續追繳被告人傅春榮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傅春榮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5年6月17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抗訴人傅春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445.8萬元、歐元3萬元、港幣31萬元、美元2.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傅春榮的抗訴理由和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執行變更

2018年1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罪犯傅春榮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但該犯具有法定從嚴情形,減刑幅度從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傅春榮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減刑後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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