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第一章 競賽組織機構第一條 競賽委員會一、競賽委員會組成。根據不同的競賽規模,成立競賽委員會(競賽部或競賽處),由負責大會競賽工作的若干人員組成。二、競賽委員會職責。(一)制定競賽規程,負責參賽隊報名和審核,編排大會秩序冊,落實場地器材,準備裁判用品,設計製作獎品。(二)成立競賽監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選派總裁判長、副總裁判長、裁判長和裁判員,並負責業務學習及聯絡協調工作,組織召開裁判人員、領隊及教練員聯席會議。(三)組織競賽秩序冊編排和抽籤工作,負責每日成績公告,編印總成績冊,安排實施發獎儀式。第二條 競賽監督委員會一、競賽監督委員會組成。(一)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二)委員1名或3名。二、競賽監督委員會職責。(一)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仲裁、裁判工作實行監督,但不干預仲裁委員會和裁判人員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改變裁判人員、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二)主要處理與競賽業務工作無直接關係的賽風賽紀問題。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一、仲裁委員會組成。(一)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二)委員1名或3名。二、仲裁委員會職責。(一)受理參賽隊本隊對裁判人員履行競賽規程、規則有異議的申訴,並及時進行調查、聽證、審議和做出裁決,裁決的時限不得影響正常比賽以及名次的評定和發獎。(二)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作出的決定方為有效。仲裁委員會成員不參加與本人所在單位有牽連問題的討論與表決。(三)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所作出的決定為最終裁決,並報大會組委會備案。裁決評判是正確的,參賽隊必須堅決服從。裁決評判是錯誤的,仲裁委員會可視情況對裁判員進行教育或職權範圍內的處置,並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但不能改變評判結果。第四條 裁判人員一、裁判人員組成。(一)總裁判長1名,副總裁判長1-2名。(二)裁判長1名,A組裁判員3名,B組裁判員3名。(三)編排記錄長1名。(四)檢錄長1名。二、裁判人員職責。(一)總裁判長組織大會的全部裁判工作,檢查落實競賽前各項準備工作,保證競賽規則的執行;有權解釋競賽規則,但不能修改競賽規則;在比賽中有權調動裁判人員工作和糾正裁判人員的錯誤;審核並宣布比賽成績,負責大會的裁判工作總結。(二)副總裁判長協助總裁判長工作,在總裁判長缺席時代行總裁判長職責。(三)裁判長負責裁判人員的業務學習,具體組織裁判工作;比賽中執行因個人原因造成功法重做的扣分;演示的整套動作時長同背景音樂時長不吻合的扣分;集體項目參賽隊員多人或缺人的扣分;著裝不符合指定式樣的扣分;對裁判人員的錯誤,可向總裁判長提出處理建議。(四)裁判員在裁判長的領導下工作;嚴格執行競賽規則,獨立進行評分,並做好詳細記錄;A組裁判員負責參賽隊員動作規格評分;B組裁判員負責參賽隊員演示水平評分。(五)編排記錄長負責審查報名表及相關材料,編排競賽秩序冊,準備競賽表格,審核競賽成績及競賽名次排列,編排競賽成績冊等。(六)檢錄長按照比賽順序及時進行檢錄;檢查上場參賽隊員服裝,核對號碼;引導參賽隊員入場,向裁判長報送參賽隊員檢錄表。第五條 輔助工作人員一、輔助工作人員組成。(一)編排記錄員2名。(二)檢錄員2名。(三)計分員2名。(四)計時員1名。(五)宣告員1名。(六)放音員1名。(七)攝像員2名。二、輔助工作人員職責。(一)編排記錄員完成編排紀錄長分配的工作。(二)檢錄員完成檢錄長分配的工作。(三)計分員負責記錄評分結果並計算比賽成績。(四)計時員負責卡計競賽演示時長。(五)宣告員負責比賽現場的解說工作,介紹項目知識和競賽的有關情況,宣告比賽成績。(六)放音員負責背景音樂的準備及比賽現場音樂的播放。(七)攝像員負責比賽實況的攝像,為競賽監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提供和播放相關錄像,向競賽委員會提繳全部比賽錄像帶。第二章 競賽通則第六條 競賽類別一、個人賽。二、集體賽。三、團體賽。第七條 競賽項目一、國家體育總局編創的健身氣功。(一)健身氣功・易筋經。(二)健身氣功・五禽戲。(三)健身氣功・六字訣。(四)健身氣功・八段錦。二、四種健身氣功每套功法為一個比賽項目。第八條 背景音樂以不帶口令詞的原配樂曲為演示四種健身氣功相應的背景音樂。第九條 參賽服裝裁判人員、參賽隊員應著大會指定的服裝,並佩戴相應的標誌。第十條 比賽順序在競賽委員會和總裁判長的組織下,由編排記錄組實施抽籤,決定參賽隊(隊員)的比賽順序。第十一條 賽前檢錄參賽隊員在賽前3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報到,參加第一次檢錄,賽前10分鐘進行第二次檢錄,未能按時參加檢錄或上場比賽按棄權處理。第十二條 參賽禮儀參賽隊員聽到上場點名和完成比賽項目後,應向裁判長施禮。第十三條 示分辦法個人賽和集體賽的比賽成績施行公開示分。第十四條 名次確定一、個人單項或集體單項名次。(一)按比賽成績由高到低排列名次。(二)比賽成績得分相等時演示水平得分高者列前;如仍相等以動作規格得分高者列前;如仍相等以動作規格分平均值計算前的最高分高者列前;如仍相等名次並列。二、團體名次。(一)按比賽成績由高到低排列名次。(二)團體總分相等時以集體項目總分高者列前,如仍相等以單項賽名次高者列前,如仍相等名次並列。第十五條 申訴規定一、申訴的主體為各參賽代表隊,不受理參賽隊員個人的申訴。二、申述的內容為參賽隊本隊對裁判評判的異議,一次申訴僅限一項內容。三、在參加一個項目的本隊(隊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員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同時交付申訴費200元,否則不予受理。如申訴被裁決正確,退回申訴費;如申訴被裁決不正確,將申訴費獎勵優秀裁判員。內容
第三章 評分方法與標準第十六條 評分方法一、每個比賽項目滿分為10分,其中動作規格分值為5分,演示水平分值為5分。二、采取裁判長、A組裁判員扣分制和B組裁判員給分制相結合的評分方法。第十七條 評分標準一、動作規格扣分累計不超過4分(含4分),A組裁判員根據下列錯誤類型每出現一次扣0.1分;同一錯誤在同一動作中出現多次,同一動作出現多種錯誤或多人次在同一動作中出現錯誤,累計扣分最高為0.4分。(一)動作類:動作不符合功法規格標準,不規範的口型和發音。(二)平衡類:不屬規範動作內的肢體移動、晃動。(三)呼吸類:明顯的氣喘或憋氣。(四)神態類:意念不集中的分神、走神。(五)其他類:遺忘動作,動作與背景音樂不合拍。二、演示水平分值為3個檔次,每個檔次分為3級,共分9個分數段。給分的方法是先確定給分的檔次再確定給分的級別,爾後在對應的分數段中以0.05為單位的倍數給分(小數點後第二位數或者是0或者是5)。評分檔次檔 次 | 級 別 | 分 數 |
優秀 | 1級 | 5.00至4.80 |
2級 | 4.75至4.50 | |
3級 | 4.45至4.10 | |
良好 | 1級 | 4.00至3.80 |
2級 | 3.75至3.50 | |
3級 | 3.45至3.10 | |
一般 | 1級 | 3.00至2.80 |
2級 | 2.75至2.50 | |
3級 | 2.45至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