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氣功裁判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健身氣功裁判員管理暫行辦法


(氣功字〔2008〕118號 2008年8月18日)
第一條 為加強健身氣功裁判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健身氣功競賽活動的規範化發展,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1999〕15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健身氣功裁判員技術等級分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實行分級考核審批和註冊管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凡思想品行良好,熱愛健身氣功事業,能夠勝任健身氣功競賽裁判工作的18周歲以上至60周歲以下公民,均可申報健身氣功裁判員技術等級。
第四條 能夠演練1套以上健身氣功功法,掌握裁判法和健身氣功競賽規則,並能承擔縣級以上健身氣功競賽裁判工作者,可申報三級健身氣功裁判員,由縣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條 能夠演練2套以上健身氣功功法,熟悉和比較準確運用裁判法及健身氣功競賽規則,任三級健身氣功裁判員滿2年,擔任地市級以上健身氣功競賽裁判工作3次以上者,可申報二級健身氣功裁判員,由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 能夠演練3套以上健身氣功功法,熟練掌握和準確運用裁判法及健身氣功競賽規則,任二級健身氣功裁判員滿3年,擔任省級以上健身氣功競賽裁判工作或地市級健身氣功競賽副裁判長2次以上,並具有組織競賽裁判工作能力者,可申報一級健身氣功裁判員,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能夠演練4套以上健身氣功功法,精通和熟練運用裁判法及健身氣功競賽規則,任一級健身氣功裁判員滿3年,擔任全國(國際)健身氣功競賽裁判工作或省級健身氣功競賽副裁判長2次以上,並具有較高裁判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執裁經驗及組織競賽裁判工作能力者,可申報國家級健身氣功裁判員,由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評審,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
第八條 健身氣功項目設榮譽裁判員。從事健身氣功裁判工作20年(傑出貢獻者可適當放寬年限),執裁全國及國際健身氣功比賽10次以上並無明顯錯判,且年齡在50歲以上的健身氣功國家級裁判員或有特殊貢獻的一級裁判員,可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推薦,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授予榮譽裁判員稱號。
第九條 健身氣功裁判員晉級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考核。培訓考核由各級審批單位組織實施。培訓考核的內容可分為基本理論(裁判法、健身氣功競賽規則及健身氣功專業知識)、功法技術和裁判現場模擬。
第十條 申請健身氣功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均應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按規定填報相關材料。如當地尚未開展此項業務,可通過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向上級體育行政部門申請培訓和評審,由具有審批許可權的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
第十一條 被授予健身氣功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者,由批准授予的體育行政部門頒發證書、證章。證書、證章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健身氣功裁判員由審批單位每2年註冊1次,註冊時間為偶數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註冊年齡為60周歲以下,國家級裁判員每人每次交納註冊費50元。受到賽區或審批單位處罰,或2年內未擔任裁判工作和未參加裁判學習,暫停註冊1次。連續2次未經審批單位註冊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自動取消,其裁判員證書失效。
第十三條 健身氣功裁判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完成審批單位指派的裁判工作;
(二)參加審批部門組織的裁判員學習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判組織執行各項裁判員制度;
(四)檢舉裁判隊伍中的不良現象;
(五)對技術處罰有權向上一級裁判主管部門申訴;
(六)承擔培訓和指導下一級裁判員的任務;
(七)配合裁判組織進行裁判員執法情況調查。
第十四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不得跨地域、跨系統審批健身氣功裁判員。一級以下(含一級)健身氣功裁判員異地遷移時,可持審批單位證明和本人裁判員證書到所在地相應的體育行政部門更換裁判員證書。國家級健身氣功裁判員跨省或系統工作調動時,須報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各級審批部門每4年舉辦1次健身氣功優秀裁判員評選活動,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每2年舉辦1次裁判員評選活動,對優秀裁判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對裁判員的處罰從警告、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2年,直至撤銷技術等級稱號並終身停止裁判工作。對裁判員的警告和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的處分,由競賽委員會做出,並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備案;裁判員被停止裁判工作2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並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罰由競賽委員會報該項裁判員審批單位批准,由該審批單位發出通報。受到賽區處分的裁判員,由本次比賽的總裁判長在該裁判員證書內註明。
第十七條 健身氣功競賽活動的主辦單位負責選聘裁判員。全國性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國家級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一級以上;省級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一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上;地、縣級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二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三級以上。
第十八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實施健身氣功裁判員技術等級,須在試點的基礎上全面展開,用2至3年時間完成健身氣功裁判員技術等級的套改工作。套改工作按照裁判員晉級程式進行培訓和考核評審。評審委員會一般由體育行政部門管理人員、健身氣功專家和高於評定技術等級的健身氣功裁判員組成。國家級、一級健身氣功裁判員評審委員會人數為7人或9人,其中有關專家和健身氣功國家級裁判員不少於4至5人;二級、三級健身氣功裁判員評審委員會人數為5人或7人,其中高於評定技術等級的健身氣功裁判員不少於3至4人。
第十九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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