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入流動資金

借入流動資金是“自有流動資金”的對稱。社會主義工業企業中,除自有流動資金以外,從其他來源取得的,必須按期歸還的那一部分流動資金。它的主要內容是企業通過借款方式從國家銀行取得的流動資金借款。如流動資金定額借款,流動資金超定額借款和結算借款。也包括在結算過程中暫欠國家預算的款項,及應付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的款項。借入流動資金的特點是: 企業只能暫時使用,並按照預先規定的期限歸還;企業必須按照借款計畫規定的目的和用途使用,並要有相應的物資保證;使用銀行貸款要按規定利率支付利息。

含義

企業按照信貸辦法有計畫的向銀行申請貸款而沾入的資金

特點

只能暫時使用,並按照預先規定的期限歸還

流動資金特點

借入流動資金的特點是企業只能暫時使用,並按照預先規定的期限歸還;企業必須按照借款計畫規定的目的和用途使用,並要有相應的物資保證;使用銀行貸款要按規定利率支付利息.

流動資金分類

(一)銀行借款;是國營商業企業獲得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它是短期信貸資金,只能用於國家計畫和銀行規定的貸款用途,到期必須歸還。

2.必須講求經濟效益,體現。區別對待,擇優扶持。的原則。

3.必須有適銷的商品作為借款的物資保證。

4.有償使用,必須按期支付利息。

(二)吸收資金:即按照國家政策或有關經濟政策,從其它單位或個人取得的流動資金。當前主要有三種形式:

1.接受投資,即企業吸收和利用國內外資金來擴展經營業務,對投資以利潤或股金分紅等形式給予補償。

2.聯營投資,即企業與其它企業進行聯營時,收到其它企業投入的資金,按照契約或協定的規定進行利潤分配,風險共擔。

3.系統內部借入資金,即本企業流動資金不足時,向本系統內部其它企業暫時借入的調劑資金,一般實行計息辦法,有償使用,

吸收資金的特點;

1.從來源上說,是企業接受其它單位投資或從系統內借入或發行債券取得的資金。

2.從所有權上說,資金歸投資方或借出方所有。

3.從使用權上說,在一定時期內接受投資或借入資金的企業有支配權,但必須用於規定的投資項目和借款用途。

4.按照契約或協定規定,應付給投資方或借出方一定報酬,並按期歸還本金。

5.從作用上說,曲過去單純的縱向籌集資金轉向企業自籌和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開展多渠道集資,有利於減少銀行借款,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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