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的特點
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與投資性貸款相比,具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貸款的作用不同
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主要是為解決建築業的勘察、設計和施工生產活動中的資金需要,促進施工生產任務的完成。基本建設貸款主要是為實現固定資產的擴·大生產,保進社會產品生產能力的增加。
(二)貸款的管理方式不同
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實行的是“統一計畫、分級管理、餘額控制,,的管理方式,銀行只控制年末餘額不突破上級行下達的貸款指標,年度中間針對建築業生產季節性強的特點,在存貸款差額計畫內可以多存多貸,允許流動資金貸款有一定幅度,隨時發放超計畫貸款。投資性貸款實行投資計畫和信貸計畫雙重控制的管理方式,每年貸款的投放量受國家計畫指標的制約,投向由國家直接控制,未經批准不得突破投資和變更建設內容。
(三)周轉速度和貸款期限不同
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參與企業生產,—一年可周轉多次,周轉速度較快,除了超計畫臨時貸款可以短期收回外,用於計畫內的流動資金貸款要長期占用在企業生產過程中,且隨著企業生產的發展,貸款數量不斷增加。基建投資貸款使用期限較長,貸款資金周轉一次需要幾年、十幾年甚至更長時間,但到期要收回貸款資金,不能周轉。
(四)貸款的還款資金來源不同
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本息由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償還,計畫內流動資金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可以按規定程式續訂契約,繼續使用。固定資產投資貸款本息用項目建成投產所實現的利潤、折舊等償還。
(一)保證了施工生產資金周轉的需要。建築業進行施工生產活動,除了要具備一定數量的固定資金外,還必須取得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用以保證施工生產資金周轉的需要。銀行通過各種籌資渠道,廣泛地聚集社會閒散資金,在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指導下,有計畫地對建築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既支持和滿足施工生產資金周轉的需要,也保證了建築產品生產的順利進行。
(二)支持改革,促進建築業全面發展。目前,銀行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範圍已從過去僅局限於建築安裝企業擴大到整個建築業,有力地促進了建築業的全面發展。同時,銀行對建築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既考慮了支持大流動資金制度,也考慮了適應中小流動資金及其他形式的現狀,有利於各方面積極而穩妥地改革流動資金制度,有效地發揮信貸槓桿的作用。
(三)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銀行發放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社會閒置資金,銀行對這部分存款負有按期支付本息的責任。因而建築業使用這部分資金也具有償還性和支付銀行利息的特徵。這就要求銀行和企業必須同時加強對這部分資金的管理,精打細算,挖掘資金潛力,保障資金正常周轉和良性循環。
(四)保證資金合理使用,促進提高投資效果。銀行發放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通過貫徹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擇優扶持的原則,利用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期限長短、差別利率等經濟手段,鼓勵或限制施工企業所承擔的建設項目。如對重點項目貸款從優,確保資金供應;對限制建設項目或計畫外工程不予貸款,以促進國家計畫的完成和投資效果的發揮。
貸款的對象
凡是從事建築業生產經營和基建物資流通活動,在銀行開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均可申請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根據有關規定,貸款的具體對象如下:
(一)建築行業、房地產行業以及所辦各類附屬企業。建築行業包括建築公司、設備安裝公司、市政工程公司、房屋維修工程公司等;房地產行業包括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各類房地產開發公司等。
(二)建築材料生產企業。包括建築材料生產、供銷企業,地質部門物資供應公司及附屬修配廠,農村房屋建材生產供應公司等。
(三)與建築業有關的企業、單位。包括勘察設計單位、施工機械租賃公司、工程承包公司等。
貸款的種類
(一)按貸款對象分類
1.建築安裝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指各類承擔建築安裝、市政建設及從事房屋修理、建築物裝飾等施工任務的公司所需要的流動資金貸款。它是解決建築安裝企業為完成施工任務所需要的墊底流動資金而發放的一種貸款。因此,即使是安裝企業,若不是為施工所需,也不能申請此項貸款。
2.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指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公司(企業)在開發過程中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
3.對外承包工程企業貸款。主要用於對外承包工程、出口勞務技術合作的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所需的人民幣周轉資金。包括:派出人員的費用以及在國內備料支用的人民幣;承包國外工程帶動設備出口,在國內支付的設備預付款;企業使用財政部門核借的外匯額度所需的配套人民幣;企業在與國外業主進行結算過程中所發生的臨時性墊支。
4.基建材料供銷企業貸款。用於專門供應基建材料的供銷企業,農房建材供應公司因購銷材料所需的流動資金。主要為解決採購建築生產企業適用的原材料、燃料、輔料等資金需要而發放的一種貸款。
5.建材、建築工業生產企業貸款。指建材生產企業、建築機械生產企業及為建築施工服務的木材加工廠、木構件、鋼筋混凝:I:構件、金屬構件等加工生產企業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
6.其他流動資金貸款。指施工機具租賃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地質部門的物資供銷機構和附屬修配廠,以及為基建服務的勘察設計單位等所需流動資金而發放的貸款。
(二)按貸款用途分類
1.周轉貸款。對符合貸款對象和條件的借款單位,為完成當年生產經營計畫所需正常、合理的墊底流動資金不足,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稱為周轉貸款。正常合理的墊底資金,對施工企業而言,是定額流動資產扣除存貨中主要材料、結構件、未完施工後的不足部分;對物資供銷企業而言,是指核定的存貨在正常儲備周轉量情況下,定額資金不足部分。
周轉貸款是企業生產流動資金的主體部分,在某種程度上起著企業正常施工所需墊底資金的作用。所以企業仍然要科學、合理地確定流動資金定額,作為分析資金使用情況,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和向銀行借入周轉貸款的依據。
2.臨時貸款。對符合貸款對象和條件的借款單位,由於臨時性、季節性生產,物資儲備、材料集中到貨等原因,發生流動資金不足,向銀行申請的貸款。由於建築業生產受自然季節影響較大,施工旺季工作量增加較多,加之某些建築材料生產和運輸的季節性變化,備料資金上升,定額流動資金臨時不敷周轉,銀行在信貸資金允許情況下可給予臨時貸款。
3.專項貸款。主要為解決與基本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科研等單位因研究新技術,試製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所需流動資金不足,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這種貸款的範圍不大,發放數量較少,條件較嚴格。
貸款的意義
建築業生產經營過程的流動資金,在過去相當長時期一直是採取由國家財政預算核撥一部分,向建設單位預收一部分的辦法解決。這種吃百家飯,無償使用資金的作法,沒有把資金運用與資金使用者的經濟利益聯繫起來,使資金的運用人士時間觀念和價值觀念,花錢沒有顧慮和壓力,不講求節約,不重視科學管理,造成資金的積壓浪費。為了適應建築業蓬勃發展和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投資管理體制的要求,從1985年開始將建築業流動資金改由銀行貸款管理,這是資金供應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
貸款的條件
申請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的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有:
(一)借款企業須經有權機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持有營業執照。
(二)借款企業必須實行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有健全的機構。具體包括:有獨立處理業務的權力,獨立計算盈虧,有健全的財務機構和經濟技術機構,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經濟核算制度,有權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契約和處理本企業的債權債務。
(三)借款企業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貸款有物資和財產保證,擔保單位具有相應的經濟實力。
(四)借款企業經營方向和業務範圍符合國家政策,借款用途屬於銀行貸款辦法規定的範圍。
(五)借款企業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資金使用效益及企業經濟效益良好,具有還款能力。
(六)借款企業必須在銀行開立帳戶,辦理結算,並及時向經辦行或管轄行提供有關資料。
貸款的程式
(一)貸款的申請與審批
1.貸款的申請建築業為取得流動資金貸款,除了要填寫借款申請書,說明申請貸款的原因、用途、金額、還款期限等以外,還要將年度借款計畫和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同時報送,以備銀行調查、審批。
2.貸款前的調查
經辦行收到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後,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貸前凋查工作。貸前調查可以從巨觀和微觀兩方面入乎。
巨觀調查的內容包括:
(1)調查整個地區的投資建設規模,確定本地區建築施工總任務量和商品房開發量,從而匡算計畫年度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總需求量。
(2)調查對象的概況,即根據貸款辦法規定的範圍,調查每種貸款企業的數量,生產銷售能力,從而初步確定貸款的需求。
微觀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生產(開發)任務是否落實;
(2)企業承包工程中,重點工程所占比重及其資金落實情況;
(3)企業自有資金擁有量情況;
(4)資金占用水平及其變化趨勢;
(5)企業內部機構設定是否合理,各項經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水平及占全部職工的比例;
(6)企業經濟效益情況,如全員勞動生產率、盈利水平等;
(7)企業在建築市場上的信譽情況,包括工程質量、工期履約率、以往貸款歸還情況等;
(8)通過對企業在一定時期內計畫工作量、自有資金、其他籌資渠道等情況的調查,並考慮資金周轉速度後,匡算企業對銀行資金的總需求量。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要進行上述貸前調查外,還要摸清開發項目的基本情況和本地區商品房銷路情況。通過調查確定發放貸款的支持重點,確定貸款發放的數量、規模,從而保證銀行信貸資金正常周轉。
3.貸款的審批
經過貸前調查後,調查人應根據調查內容進行整理、分析,提出調查報告,並連同企業貸款申請書、年度流動資金借款計畫等報送批准。各經辦行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式進行審批,在審批許可權內實行信貸員、信貸負責人、主管行長(或貸款審批小組)三級審批制度,使之制度化、規範化。未經批准的貸款,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表示承諾,更不得擅自決定發放貸款。
(二)借款契約的簽訂
借款單位的借款申請經銀行審查批准後,銀行應及時通知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契約。借款契約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或經法定代表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章,並加蓋雙方公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要嚴格執行,恪守信用。
按規定需要抵押或擔保的貸款,經辦行應對擔保人的資格和擔保能力或抵押財產進行調查。實行財產抵押貸款的,借款雙方要簽訂抵押契約,第三方保證人則提供不可撤消貸款擔保協定,並經公證後作為借款契約的附屬檔案。對一般的借款企業申請貸款可採取財產抵押;對經濟效益好、資信程度高的企業可免予擔保;其他企業可採取第三方保證方式。
(三)貸款的發放
借款契約簽訂生效後,經辦行應根據契約規定的貸款種類、金額、期限、利率等,填制《核定貸款指標通知》,將核定的指標送交企業和銀行內部的有關部門,據以發放貸款。
在核定貸款指標範圍內,企業可以根據用款計畫和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將貸款資金轉入存款戶。貸款進入企業存款帳戶後,企業按規定用途使用。
(四)償還貸款本息
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必須按契約規定的日期償還。按期收回貸款本息。是銀行信貸管理的最終目的之——,也是銀行盤活資余.提高貸款利用率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