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差額控制

信貸差額控制是指由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進行的對信貸資金的存差與借差的控制。

信貸差額控制的主要內容[1]

其主要內容是“統——計畫,分級管理,存貸掛鈎,差額控制”,即:
在全國統“一的信貸計畫中,由人民銀行總行劃定部分存貸項目給各專業銀行和人民銀行分行包乾管理。
交由分項管理的各項存貸款,實行存貸掛鈎,核定差額計畫。各銀行包乾的存款加上總行下撥的信貸資金,如果大於包乾的各項貸款的差額,即為存差,反之,則為借差,經總行核定後,存差計畫必須完成,借差計畫不得突破。為了加強經濟核算,有存差或借差的銀行向總行上存或借用資金,一律計算利息,不得無償占用。
差額包乾的各銀行在不突破借差控制數或完成存差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多存多貸,收回再貸,在貸款項目間也可調劑使用。
為解決年度中季節性,臨時性現金需要,總行另行核定一個年中最低存差或最高借差控制額,由各包乾銀行在年度中靈活安排,但必須完成年末存差和不能突破年末借差的控制額度。

貸差額控制的管理辦法[1]

信貸差額控制的管理辦法是1979年開始試點、1980年試行、1981年全國推行的,從1985年起,中國人民銀行對各專業銀行實行“統一計畫,劃分收入,實存實貸,相互融通”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各專業銀行內部各級銀行之間仍繼續實行‘差額控制”的辦法,但在某些具體做法上有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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