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股金

信用社股金亦稱信用社基金。農民參加信用合作社對所認股份繳納的款項。是信用社開展業務的資金來源之一。1951年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準則草案》規定,社員入社需繳股金,每人(戶)至少一股,每股為小米22斤至30斤。以後未作統一規定。

信用社入股社員承擔有限責任,如有虧損,按股扣除,但以股金賠償為限。信用社股金的分紅按1951年的《章程》的規定,以不分紅為原則,如必須分紅時,不得超過盈餘的20%,或者不超過一年存款利息。1957年頒發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規定,股金分紅不超過純益的40%,在執行中各地不一。1978年為了落實黨和國家在農村的各項經濟政策,國家銀行規定,對1977年以前應分而未分的社員股金紅利,原則上予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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