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消費示範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信息消費示範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和升級信息消費持續釋放內需潛力的指導意見》(國發〔2017〕40號,關於深入推進信息消費試點示範城市建設的要求,於2019年4月印發實施的檔案。

基本信息

前期工作背景

2013年8月,國務院下發《關於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2號),明確提出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信息消費試點示範市(縣、區)建設。為落實檔案要求,我部於2013年、2014年兩批次遴選出104個信息消費試點城市。
2016年,我部在信息消費試點城市中進一步遴選出北京、上海、大連等25個地方為信息消費示範城市,並印發了《2016年國家信息消費示範城市建設指南》。2016年底,我部組織召開了信息消費示範城市座談會,對示範城市建設中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

工作考慮

《指導意見》對“深入推進信息消費試點示範城市建設”提出了進一步要求,有必要在現有工作基礎上,對評價標準、申報流程、示範內容等進行進一步明確和最佳化,深入推進信息消費示範城市建設工作開展。
(一)充分釋放信息消費促進經濟平穩運行的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迫切需要發揮消費對促進經濟平穩運行的“壓艙石”作用。黨中央、國務院於2018年9月印發了《關於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強調發揮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明確提出要求“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當前信息消費已成為居民消費的重要組成,加快推動信息消費示範城市建設,有利於發揮信息消費穩增長、促就業、惠民生的作用,推動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適應信息消費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變化要求
近年來,隨著新一代信息通信技術與經濟社會各領域的深度融合,我國信息消費發展迅猛,其內涵和外延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正從“信息的消費”向“信息+消費”轉變,從線上為主的消費向線上線下融合的新形態轉變。消費群體不斷擴大、消費邊界持續拓展、消費理念加速轉變、消費體驗顯著改善。根據信息消費發展的新形勢,我們調整最佳化了示範城市的評價標準、申報流程、示範內容等。
(三)推動形成信息消費發展的良好工作局面
信息消費工作涉及多個行業和領域,通過示範城市建設可有效協調各方資源,實現統籌推進。創新開展信息消費示範城市創建工作,一方面可充分激發各地工作積極性,推動各地結合自身情況加快落實《指導意見》中的部署要求,推動形成“上下聯動、協同推進”的工作局面。另一方面,通過信息消費示範城市建設可以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形成良好的發展氛圍,打造促進信息消費發展的良好工作局面。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擬從總體原則、申報條件、申報流程、評價指標、示範管理等方面,對信息消費示範城市創建工作進行規範管理。
一是在總體原則上,按照“分類發展、有所側重”的原則,將信息消費示範城市分為綜合型示範城市和特色型示範城市兩類。其中,綜合型示範城市圍繞《指導意見》明確的生活類、公共服務類、行業類信息消費、新型信息產品等四個重點領域進行綜合示範。特色型示範城市結合本地優勢,選擇其中一個或多個領域開展特色示範。
二是在申報條件上,要求申報城市具備一定產業發展基礎、居民具有較強的信息消費意願和能力。重點強調申報城市重視信息消費工作,通過實施針對性的政策措施,積極推動產業發展、建設信息消費體驗中心或公共服務平台、組織開展宣傳培訓等系列活動,努力營造良好的信息消費環境。
三是在評價指標上,按照“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科學性和可實施性相結合”的原則,從信息消費需求培育、信息消費供給能力提升、基礎支撐條件保障、新業態新模式培育、信息消費環境營造、示範工作方案等維度,設定評價指標。
四是在創建流程上,按照“簡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則,組織開展工作。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直接向我部申請,其他城市(地級市及以上)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我部申請。我部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邀請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組織申報城市進行答辯。對通過評審的城市,由我部公示並授予信息消費示範城市稱號。
五是在示範管理上,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授牌後的跟蹤評估。一方面,在新型信息消費示範項目、電信普遍服務試點等方面給予信息消費示範城市鼓勵支持。另一方面,要求各示範城市每年組織對信息消費工作情況進行總結評估,通報評估結果。對評估不合格的城市,撤銷示範城市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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