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面改善水環境質量,結合蘇州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方案全文

蘇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面改善水環境質量,結合蘇州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尤其是視察江蘇時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統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踐行綠色發展,全面改善水環境質量。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貫徹“安全、清潔、健康”方針,強化源頭控制,堅持水陸統籌、城鄉統籌,堅持標本兼治、防治並舉、精準發力、持續用力,對江河湖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綜合治理,注重“安水、暢水、活水、清水、節水”導向,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水資源管理。強化考核問責,堅持依法治水、科學治污,建立健全“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為建設經濟強、百姓富、環境美、社會文明程度高的“綠水青山”新蘇州而奮鬥。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水環境質量得到持續改善,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污染嚴重水體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斷提升,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市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基本恢復。到本世紀中葉,水環境質量全面改善,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地表水考核斷面水質優良比例(達到或優於Ⅲ類)達到70.3%(其中,國家考核斷面水質優良比例達到68.8%,省級考核斷面水質優良比例達到62.0%)。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98%。地下水水質保持穩定。喪失使用功能(劣於Ⅴ類)的水體、蘇州市區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基本消除。

到2030年,地表水水質優良比例達到75%以上,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達到100%。

一、深化工業污染防治

(一)加快淘汰落後產能。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工業和信息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目錄和能耗限額,圍繞水質改善目標,結合轉型升級要求,制定並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鼓勵企業主動提高標準,淘汰相對落後的低端低效產能。將我市“關停不達標企業、淘汰落後產能、改善生態環境三年專項行動計畫(2014~2016)”與“蘇州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三年行動計畫(2016~2018)”有序銜接,持續推進,三年內關停及實施低效產能淘汰企業2000家。對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准除減排治污、生態保護類新建、擴建項目。

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重點開展小型化工、塑膠、印染、造紙、電鍍等“十小”行業取締整治工作,制定取締項目清單。2016年底前全面取締到位。

(二)嚴格環境準入。

根據流域水質目標、主體功能區劃、生態紅線區域規劃要求,嚴格落實各區域、流域的環境準入政策,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嚴格的等量或減量置換。提高高耗水、高污染行業準入門檻。太湖流域停止審批增加氮磷污染物排放的新建工業項目,沿江地區嚴格限制新建中重度污染化工項目。

加快建立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到2020年,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制定並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

(三)最佳化產業布局。

嚴格保護生態空間。嚴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清水通道維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重要濕地、太湖重要保護區等涉水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加快構建長江水生態廊道。嚴格城鄉規劃藍線管理,保持城鄉規劃區內現有水面不減少。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水域,實行占用水域等效替代和補償制度,確保水域面積不減少。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劃定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護範圍,不得隨意占用灘地,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保證生物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重要濕地等生態空間。

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規模。把主體功能區、生態紅線、城鄉規劃藍線作為產業規劃布局的前置條件,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嚴格依據水資源、水環境承載力評估結果布局。沿江地區發展具有先發優勢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強產業集群、產業基地的空間和產業關聯配置,採用綠色低碳循環技術,建立區域產業關聯循環體系。

加快城區污染企業搬遷改造。2016年,各縣級市、區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區現有化工、印染、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原料藥等污染較重企業,制定企業改造退出方案和清單。到2020年,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區污染較重企業改造退出任務。

(四)開展重點行業專項整治。

鞏固化工、電鍍等行業多輪整治成果,按照“調高調優調輕調綠”思路,以企業循環化、清潔化改造為抓手,深入推進傳統重點行業轉型升級。2016年制定化工、原料藥加工、印染、電鍍、造紙、焦化等“十大”重點行業專項整治方案,建立清潔生產企業清單和清潔化工藝改造項目清單,全面推進清潔化改造。2017年底前,清潔化改造項目全部完成。造紙行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製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乾熄焦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製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

(五)強化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治理。

開展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治理設施排查,全面推行工業集聚區企業廢水、水污染物納管總量雙控制度,重點行業企業工業廢水實行“分類收集、分質處理、一企一管”,集聚區內企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完善工業集聚區污水收集配套管網,開展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全面整治化工園區,化工企業不達接管要求的一律限期治理,所有園區及企業均建成自動監測預警系統。太湖流域繼續深入開展電鍍行業污染治理。加強工業污泥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工業污泥得到安全處置。對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重點行業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危險廢物屬性不明的,開展危險特性鑑別工作。

(六)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超年限商用船舶、漁業船舶年度淘汰清單,按期完成淘汰工作。2021年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標準,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於我市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接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範船舶修造和拆解行為,嚴格船舶修造和拆解行業準入,建立船舶修造和拆解行業準入標準和退出機制,船舶修造和拆解單位按要求配備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禁止沖灘拆解。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開展沿江、內河港口、碼頭、船舶修造廠廢水治理與廢棄物處理設施基本情況調查,編制實施港口碼頭污染防治方案。港口、碼頭建設配套的污水存儲、垃圾接收暫存設施,完善區域污水管網、垃圾轉運服務體系,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港口、碼頭接收的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要進行無害化處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沿江常熟華潤化工有限公司港口於2017年底前完成污染防治設施改造。港口、碼頭的經營人應配置事故應急設備和器材,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畫。全市40家船舶修造廠污染防治設施於2017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

二、提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水平

(七)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與提標改造。

全面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效率。到2019年,蘇州市區、縣級市污水處理率均分別達到95%、85%。到2020年,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全覆蓋,全市新增污水處理能力達67.5萬立方米/日以上,蘇州市區、縣級市污水處理率均分別達到98%、90%。加快鄉鎮污水處理廠的評估和改造,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建立統一規劃布局、統一實施建設、統一組織運營、統一政府監管的“四統一”的建制鎮污水處理工作模式,加快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整合進程。在太湖一級保護區及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有條件的地區可在污水處理廠末端增加人工濕地,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效果。強化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管,加快推進全市城鎮污水處理監管信息平台建設,構建覆蓋全市的基礎信息體系、考核評估體系和監督管理體系,2017年底前完成蘇州市級城鎮污水處理監管信息平台建設。

(八)全力推進城鎮雨污分流管網建設。

堅持廠網並舉、管網先行原則,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加快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改造,全面開展城鎮建成區污水收集和處理現狀排查,制定管網改造計畫,優先推動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的污水截流、納管,難以進行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鎮新區必須全部規劃、建設雨污分流管網,蘇州市區和有條件的縣級市要推進初期雨水的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收集管網的日常養護工作,提高養護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規範排水行為。到2020年,蘇州市區及縣級市建成區生活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全市新增污水管網長度1138.3公里以上。

(九)大力加強污泥處理處置。

遵循“區域統籌、合理布局”原則,按照“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要求,加強源頭減量,加快建設區域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綜合利用或永久性處理處置設施。全面開展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泥的產量、泥質、運輸和處理處置現狀排查,取締非法污泥堆放點,編制污泥綜合利用或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與改造計畫。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污泥處理設施達標改造。2020年底前,各縣級市實現永久性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全覆蓋,新增污泥處理處置能力2448噸/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100%。嚴格執行污泥轉運“聯單制”,污泥運輸車船安裝GPS,強化污泥處理處置全過程監管。

(十)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按照系統治理、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統籌建設原則,系統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綜合採用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實現城市排水防澇能力綜合提升、徑流污染有效削減、雨水資源高效利用,構建健康的城市水生態系統。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既有建成區要結合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易淹易澇片區整治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項目逐步實施。2016年年底前,全市完成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制定工作,建立海綿城市工程項目儲備制度,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修編示範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積極申報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市有關部門積極研究切合實際的技術指南和出台相關配套政策。2017年年底前,建成一定數量的示範項目,並爭取建成一處具有一定規模的綜合示範區。到2020年,城市建成區20%以上的面積達到海綿城市建設目標要求,70%以上的雨水得到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得到有效削減。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十一)強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最佳化養殖業布局。按照“種養結合、以地定畜”的要求,科學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合理確定養殖區域、總量、畜種和規模,以充足的消納土地將處理後的畜禽廢棄物就近還田利用。強化畜禽養殖分區管理,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畜禽養殖發展規劃、生態紅線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劃定禁養限養區,報上一級相關部門備案,並對社會公開。全面開展養殖業調查,摸清家底,明確規模化養殖場清單,列出禁養區需關閉搬遷的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清單,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禁養區關閉搬遷工作。

加強畜禽糞污綜合利用。非禁養區和限養區內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設施。探索建立分散養殖糞污收集、貯存、處理與利用體系,提升工廠化堆肥處理規模,推廣高效液態有機肥生產技術,鼓勵開展屠宰廢水等農產品加工業廢水無害化處理和循環利用。新建養殖場應採取生物、工程、農業等措施利用畜禽糞污,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小區)治理率分別達到60%、90%。

(十二)加強生態漁業建設。

調整漁業產業結構。大力壓縮湖泊養殖規模,有計畫取消河道養殖。對禁養區和限養區嚴格依法依規管理,在宜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地點、養殖品種和養殖模式,大力推廣生態漁業、增殖漁業、循環漁業等。有序推進重點湖泊退漁退圩還濕、退漁退圩還湖工程,壓縮湖盪、河溝圍網養殖,到2016年底,太湖圍網養殖面積控制在4.5萬畝以內,陽澄湖壓縮到1.6萬畝。

強化水產養殖業污染管控。開展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提升生產設施水平。積極推廣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鼓勵採用生態養殖技術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治技術,推廣低毒、低殘留藥物的使用,嚴格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範、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開展專項整治。2016年底前,各縣級市、區制定本地區池塘標準化改造方案,建設尾水淨化區,推廣養殖尾水達標排放技術。到2020年,完成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23萬畝,湖泊、池塘生態化養殖面積比例分別達90%和70%,有效控制水產養殖業污染。

加強漁業資源和水生生態保護。嚴格控制捕撈船網及馬達總量,逐步減少漁民、漁船數量,降低捕撈強度,嚴厲打擊“絕戶網”,電魚、藥魚行為,保護水體生物鏈安全。嚴格執行長江禁漁期、湖泊休漁期制度,健全禁漁期漁民生活保障制度。深入實施人工增殖放流,加大湖泊水生生物抑藻放流力度。到2020年,全市主要湖泊禁漁期平均達到4個月以上,漁業資源衰退趨勢有所緩解。

(十三)控制種植業污染。

調整種植業結構。推廣農藝節水保墒技術,實施保護性耕作。加強種植技術培訓,鼓勵依據氣象條件合理選擇時機施肥。在制定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規劃時,應進一步明確環境保護要求,並在實施建設中加以落實。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

控制種植業面源污染。2016年制定實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方案。全面推廣農業清潔生產,建立連片綠色農業污染控制區,推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規模化發展,從源頭控制種植業污染。開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推進化肥使用減量化。加大有機肥產業發展支持力度,鼓勵施用農家肥、商品有機肥,逐步增加農田有機肥使用量。開展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施農藥減量工程,推廣精準施藥及減量控害技術,減少農藥施用量。敏感區域要利用現有溝、渠、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淨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淨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19年,主要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加快制定地方農膜使用標準,推廣使用高標準農膜;制定農膜使用和回收的優惠政策,開展殘留農膜回收試點。

(十四)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按照統籌規劃、集散結合、自主實施、政府幫扶、以獎促治原則,以縣級市、區為單元,實施農村清潔、水系溝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態修復等工程,協同推進村莊環境整治提升工程和覆蓋拉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試點工作。各地制定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及分年度計畫。積極開展以縣級市、區為單位,統籌城鄉、區域生活污水治理,根據已編制縣級市、區村莊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合理選擇就近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就地建設小型設施相對集中處理以及分散處理等治理模式。優先推進太湖流域重點區域農村污水處理。按照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目標,開展農村河塘疏浚,大力開展美麗村莊建設。到2017年底,全市新增完成覆蓋拉網式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74個。加強村鎮生活垃圾減量化工作,村鎮生活垃圾集中收運率實現全覆蓋,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普及率達到95%以上。規劃發展村莊生活污水治理實現全覆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80%。

四、加強水資源保護

(十五)控制用水總量。

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覆蓋市、縣(二)級行政區域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指標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投運。到2020年,全市用水總量力爭控制在63.26億立方米以內。

(十六)提高用水效率。

創建節水型社會示範區。建立健全萬元地區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分解至市縣及各領域、行業,將完成情況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績考核。加大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達到國家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要求,全市70%以上縣級市、區建成節水型社會示範區。

抓好工業節水。執行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目錄及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開展用水審計、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鼓勵電力、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化、化工、製革、食品發酵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到2020年,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工業水循環利用率達到90%。

加強城鎮節水。實施差別化水價,超計畫加價收費,加大重點戶監督力度。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其中:蘇州市區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8.5%以內;到2020年,全市控制在10%以內,其中:蘇州市區控制在8%以內。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築,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加強節水型城市長效管理。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示範推廣通滴灌機械設備,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小型灌區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市節水灌溉工程面積占耕地面積比例達到60%以上,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達到0.6。

(十七)加強再生水利用。

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開展建築中水套用示範工程建設,扶持中水技術設備研發生產企業,探索建立建築中水套用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市城鎮污水處理廠尾水再生水利用率達到15%。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在再生水廠半徑2千米範圍內、再生水水質符合再生水有關要求並且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製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

(十八)科學保護水資源。

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河湖水域納污能力。

加強河湖水量調度管理。制定基於生態流量保障的水量調度方案,採取引排結合、生態補水等措施,發揮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

五、健全環境管理制度

(十九)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健全總量管理體系。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完善全市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統計範圍。抓緊把總氮、總磷、重金屬等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污染物納入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按照省環保廳統一部署,編制我市太湖流域總磷總氮總量控制方案及望虞河總氮總量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對涉及氮磷排放的園區、行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和嚴格監管。各地按照區域、流域總量控制目標,結合水環境質量改善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兼顧技術經濟水平,統籌確定控制單元內排污單位的總量控制額度。

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在完成國控、省控及市控重點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的基礎上,其它污染源於2017年底前完成。加強許可證管理。貫徹落實江蘇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確定排污許可證台帳管理體系,建立市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開展證後監管,對排污單位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進行匯總,並向社會公開。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在滿足周邊水域總量控制目標要求的前提下,實施排污權交易。對水質超標的控制單元,排污單位不允許作為受讓方與本轄區範圍以外的排污單位進行交易。支持、配合在工業園區先行開展江蘇(蘇州)環境能源交易中心建設。

(二十)嚴格環境風險控制。

強化環境風險源頭管理。我市積極貫徹落實全省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品製造、醫藥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行業的環境風險評估和布局指導意見。全面調查長江幹流沿岸、環太湖等區域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等基本狀況,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生產使用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的污染源為重點,建立重點風險源清單,逐步開展重點風險源環境和健康風險評估。2016年底前,完成編制對水源地、環保敏感目標構成危脅的風險源轉移、搬遷年度計畫方案,2020年,完成全部高風險企業或倉儲設施的轉移、搬遷任務。

防範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根據國家公布及省將要制定並公布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我市嚴格執行國家和江蘇省公布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並逐步淘汰替代。加強化學品生產、儲運過程的風險監管,落實重點環境管理類的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轉移登記制度。執行江蘇省建立的水陸危險廢物運輸聯合監管機制,嚴厲打擊向水體傾倒、拋灑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

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蘇州市及各縣級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回響程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

(二十一)實行環境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

加強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能力。加快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管理與技術支撐隊伍,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機構,積極爭取獲得國家資質。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覆蓋全市的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能力。

建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全面和嚴格的環境污染責任賠償制度,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須排除危害,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並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損害給予賠償,為環境修復提供資金保障,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機制。

(二十二)推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

按省環保廳統一部署,推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試點工作,逐步建立全市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的管理體系。

六、加強環保執法監督

(二十三)健全法規規章。

結合省將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加快調研、制定《蘇州市水功能區管理辦法》,加強《蘇州市排水管理條例》《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蘇州市濕地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執法監督和立法後評估,根據存在問題提出及時完善立法建議,研究制訂我市排污許可、排污交易、污染責任保險等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及時清理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十四)完善標準體系。

配合江蘇省開展生物製藥、半導體、印染行業銻污染物、鋼鐵行業鉈污染物等重點行業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研究制訂工作。執行江蘇省修訂的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督促指導企業執行國家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和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制定嚴於國家、省標準的用水定額標準。

(二十五)加大執法力度。

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全面實現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狀況,達標企業應採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超總量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紅牌”企業名單,實施動態管理。每年組織開展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抽查,結果向社會發布。

完善蘇州市級巡查、縣級市、區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要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健全重大案件會商督辦、信息共享、常設聯絡員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積極支持、配合法院環境案件審判工作。對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後監督,掛牌督辦嚴重污染環境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違法案件。不斷完善環保督政體系,加強對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

嚴懲環境違法行為。綜合運用掛牌督辦、區域限批、按日計罰、限產停產、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司法介入等手段,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等違法行為。各級人民政府應於2016年底前完成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的排查和清理整改工作。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拆除、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水上傾倒危險廢物,可能對水體造成污染的水上活動(包括船舶排放、水上裝卸作業等),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

(二十六)加強水環境監測預警。

貫徹實施江蘇省行政單元全類型水環境代表點位體系及評估考核辦法。最佳化全市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源地、城市水體等監測網路,提升水環境監測網路的整體功能。健全自動監測系統,實現流域重點斷面自動監測站全覆蓋。加強水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持久性污染物、水生生物等的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加大應急監測和快速監測能力投入,全面提升環境監測能力。

(二十七)強化廢水污染源監測監控。

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網路,國控、省控廢水污染源全部納入監控平台,實現縣、省轄市、省監控中心數據雙向傳輸及交換。積極推進特徵污染物自動監控技術研究,重點園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逐步安裝含特徵污染物的自動監測監控系統,達到實時監控、及時預警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控進、出水主要污染物濃度及水量,並聯網至其主管部門、環保監控平台。探索形成取排水聯合自動監測體系。

(二十八)提升監管能力。

加強環境監察、環境應急、漁政執法等專業技術培訓,加強鄉鎮(街道)環保監管能力建設,配備與職責任務相適應的人員。推進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按照省環保廳統一部署,蘇州市、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路,劃分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環境監察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工作,所有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縣級市、區及以上的監察機構裝備達到標率應根據環保部確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加快漁政執法能力建設。

七、強化科技支撐作用

(二十九)加強水環境管理套用研究。

強化科技對水環境管理支撐作用,重點支持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及監測、跨區域水環境生態補償、水環境損害評估、水資源水環境承載力預警機制、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技術、排污許可證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設等研究。探索開展特徵污染物自動監測技術、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等套用基礎研究。完善水環境科技領域的國內外交流合作機制,鼓勵市內科研機構與國內外高水平科研機構建立穩定的合作夥伴關係,引進急需的環境管理及污染治理關鍵技術,聯合開展相關技術研發。

(三十)強化水處理技術研發套用。

跟蹤國內外水處理技術發展動態,圍繞水處理關鍵技術需求,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各類科技計畫項目,重點支持研發飲用水淨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工業高鹽廢水脫鹽及鹽泥處置、地下水污染修復、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等關鍵套用技術。加強水處理技術創新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

(三十一)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嚴格落實國家關於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的規定,規範環保產業市場。完善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扶持我市節能環保產業集聚區建設,形成一批水處理技術裝備產業化基地,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制定環境治理第三方服務的管理辦法,明確資格準入條件、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理順各方職責,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強化融資及服務功能,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服務新機制。支持鼓勵網際網路技術與環保服務業融合發展,積極培育環保電商等新業態。

八、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三十二)理順資源環境價格。

積極推行差別水價。各縣級市儘快出台當地居民生活用水水資源費徵收政策。2016年底前,各縣級市城市全面實施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引導全社會合理用水、節約用水,形成倒逼高水耗產能退出的機制。

完善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政策。貫徹落實江蘇省新的城鎮污水處理費收費政策。進一步完善城鎮污水處理費收費體系,合理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收費標準要滿足支付污水收集、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運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不同環保信用等級的企業實行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嚴格依法徵收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

完善排污收費政策。貫徹落實江蘇省排污費徵收管理具體規定,分階段合理提高徵收標準,實行差別化徵收政策。2016~2017年和2018年分別將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4.2元和5.6元。鼓勵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高於省定標準徵收,並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根據考核標準實行差別化徵收。2016年,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按自動監測數據核定排污費。

依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依法免徵關稅。

(三十三)建立多元投入機制。

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採取環境績效契約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研究採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以獎代補”、“以獎促治”。各級人民政府應逐步加大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財政投入力度,統籌有關資金,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飲用水安全保障、河道整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黑臭水體治理、海綿城市建設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與運行經費、環境執法工作經費分級予以必要保障。

(三十四)完善激勵機制。

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範。

完善綠色金融體系。積極發揮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加大對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的金融支持,暢通融資渠道。加強各級環保部門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的聯動,進一步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根據企業環境信用等級予以相應的鼓勵、警示或懲戒,對節水環保產品和環境友好產品生產企業給予信貸傾斜,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對節能減排顯著地區的企業和項目,可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對列入黑名單和區域(流域)限批的企業,從嚴控制授信。

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推進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運輸等企業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鼓勵其他排污企業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範和污染事故理賠機制。發揮保險機制的風險防範和社會保障功能,對參保企業貸款授信、申報污染防治資金等方面按規定給予政策支持,逐步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覆蓋面。

(三十五)深化水環境補償制度。

規範執行省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探索覆蓋我市水環境補償辦法,鼓勵各縣級市、區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

九、全力保障水環境安全

(三十六)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強化飲用水源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範化建設,定期開展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深入實施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全面清理保護區內的違法設施和排污口。加強有毒有害物質管控。按照“水量保證、水質達標、應急保障”的要求,加強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重點推進互通管網建設和沿江水廠深度處理改造。加強縣以上城市應急備用水源建設和管理。全面實施現有水廠自來水深度處理工藝改造,新建水廠一律達到深度處理要求。到2020年,蘇州市區、縣級市基本實現“雙源供水”和自來水廠深度處理兩個“全覆蓋”。

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實施從水源水到水龍頭水全過程監管,構建“水源達標、應急備用、深度處理、預警檢測、預警應急”的城市供水安全保障體系並加強考核,確保飲用水安全。蘇州市、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供水單位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

(三十七)深化重點流域治理。

深入推進太湖治理。組織實施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國家總體方案和省實施方案,加強望虞河引清河流綜合治理,全面開展控源截污和應急防控,努力消除湖泛大面積發生的隱患,促進湖體水質持續好轉。市太湖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加強監督管理。到2020年,太湖湖體高錳酸鹽指數和氨氮穩定保持在Ⅱ類,總磷達到Ⅲ類,總氮達到Ⅴ類,流域重點斷面達標率80%。依據《江蘇省澱山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相關地區要制訂的實施方案及分年度實施計畫,落實各項整治措施,促進澱山湖流域水質持續改善。

加強長江水污染防治。綜合整治入江支流、入江排污口,到2020年,長江幹流蘇州段水質保持優良,主要入江支流消除劣Ⅴ類。

(三十八)加強重點湖泊保護。

2016年,對列入國家《水質較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陽澄湖,按照“一河(湖)一策”原則,完成制定《陽澄湖生態環境保護規劃(2016~2020年)》並組織實施。到2020年,陽澄湖湖體化學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及總氮達到Ⅲ類,陽澄湖水生態環境持續好轉。實施水源涵養、生態清淤、濕地建設、湖岸帶生態阻隔、入湖河流整治等綜合措施,保護水生態系統完整性,確保良好水體水質和生態服務功能不降低。

(三十九)加強地下水保護。

嚴格落實《關於在蘇錫常地區限期禁止開採地下水的決定》,禁止深層承壓水開採,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採礦許可。鞏固我市地下水禁採區成果,完善地下水監測井。

防治地下水污染。按照《江蘇省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組織實施。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採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污染防治設施改造,2016年底前,完成354個加油站油罐防滲池或雙層罐更新改造,2017年底前,355個加油站全部完成改造任務。報廢礦井應進行回填,報廢鑽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按省相關職能部門的統一部署,在禁採區開展地下水污染修複試點。

(四十)全面治理城鄉黑臭水體。

蘇州市區城市建成區建立“黑臭”水體檔案,制定整治實施方案和年度計畫,完善城鄉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農村“黑臭”水體綜合治理工作參照蘇州市區城市建成區的治理模式。採取截污、清淤、活水、保潔、生態修復等措施,系統治理黑臭水體,實現水面無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口、水體無異味。蘇州市城市建成區於2020年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定期通報各地黑臭水體治理進展,各地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

(四十一)開展水生態修復。

加強濕地保護與修復。認真貫徹執行《蘇州市濕地保護條例》,以建設健康的濕地生態系統為目標,遵循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堅持保護優先、科學恢復為主,不斷完善濕地保護政策措施,提高自然濕地面積所占的比例,提升濕地生態功能,保護和提高生物多樣性。加強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建設,以太湖、長江、陽澄湖等自然濕地保護為重點,以保護動植物生存環境為原則,優先在湖濱帶、入湖河口等濕地功能關鍵區域和重要濕地沿線等生態功能特殊區域開展濕地恢復。到2020年,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60%,自然濕地得到良好保護。

加大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貫徹落實江蘇省制定的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

(四十二)實施控制單元精細化管理。

排查我市國家、省、市考核斷面和控制單元的基本情況,劃分優先控制單元、一般控制單元,細化目標設定,實施精細化管理。對飲用水源地、水質現狀優於Ⅲ類等水質良好類控制單元,採取水生態保護及風險防範措施,確保水質不退化;對水質為劣Ⅴ類或其他水質需要改善提高類控制單元,採取綜合措施大幅削減控制單元內污染物排放總量。

(四十三)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

對水質劣於Ⅴ類、Ⅴ類或其他水質需要改善的國家和省考核斷面,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水體達標方案編制技術指南》,2016年6月底前,編制完成斷面達標方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蘇州市、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每年向社會公布斷面達標治理進展和水質改善情況。市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跨縣級市、區交界斷面達標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環保部門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採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到2020年,各縣級市、區水質好於Ⅲ類斷面比例逐年提高,劣Ⅴ類斷面逐年減少直至消除。

十、加強組織實施

(四十四)強化地方黨委政府治污責任。

各縣級市、區要切實履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全力推進水污染防治各項工作。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儘快制定並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蘇州市人民政府備案。工作方案應明確污染治理目標,重點任務、資金政策保障和監管措施。2016至2020年,逐年制定年度實施計畫,確定年度目標、治理項目及責任分工。

(四十五)明確各有關部門管理責任。

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市各有關部門及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職責分工,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協調推進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等工作。市環保局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工作進展。積極參與長三角、太湖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加強省轄市際間互動合作。

(四十六)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按照排污許可要求實現穩定達標排放,開展自行監測或者委託第三方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範等責任。國有企業、上市企業要帶頭落實,向社會公開環境承諾。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建立環保自律機制。

(四十七)嚴格目標任務考核。

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市人民政府與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每年對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並送交幹部主管部門,按照《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及《江蘇省市縣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環保工作實績考核暫行辦法》等規定,將考核和評估結果作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水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約談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市級環境保護榮譽稱號。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幹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或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

(四十八)強化公眾參與和監督。

依法公開水環境狀況信息。定期發布環境質量公報,定期公布各縣級市、區水環境質量排名,蘇州市和各縣級市、區在主要媒體及時發布水環境質量狀況。建立重點排污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切實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國控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市級環保部門網站依法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環保部門要定期公布對重點排污單位監督性監測結果。

研究發布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城市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

加強社會監督。支持環保社會組織、志願者開展水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限期辦理民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路徵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

(四十九)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制定水環境保護宣傳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分階段有重點持續推進實施。深入開展新聞報導,詳細解讀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跟蹤報導工作成效。把水資源節約、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託中國小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健康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為排污單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規培訓和諮詢,引導自覺履行社會環保責任。

推廣綠色生活方式。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開展環保社區、學校等民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誌產品。在全社會牢固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水環境質量。

我市正處於適應經濟新常態、努力建設新蘇州的關鍵時期,水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各地區、各部門要本著對人民民眾和子孫後代高度負責的態度,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關係,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要求,明確責任主體,各司其職,突出重點,系統治理,以硬措施完成硬任務,以硬決心兌現硬承諾,確保全市水環境治理與保護目標如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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