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協助市長負責工業經濟和對外開放工作。分管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外經貿局、統計局、台辦、外僑辦、國資局、招商局、工業國資公司、二輕集團、黃酒集團、震元集團。聯繫檢驗檢疫局、海關、電力局、郵政局、電信公司、通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鐵路紹興站和各金融機構。
2006 年12月起任紹興文理學院黨委委員、書記。
受賄案
2009年6月12日 由浙江金華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起訴的紹興市原副市長、紹興文理學院原黨委書記俞永谷(正廳級)受賄案12日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俞永谷因受賄400餘萬人民幣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8年期間,俞永谷利用擔任紹興市副市長兼紹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求,為他人謀取利益,按協定出讓的方式幫助浙江某房地產公司以每畝較其他公司報價低6萬元的價格拿到紹興經濟開發區“兩片山”地塊35萬多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用以開發高檔住宅小區“森海豪庭”房地產項目。此後,在項目開發過程中,俞永谷繼續給予這家房產公司關照和幫助,至2007年,俞永谷共非法收受此房地產公司賄送現金178萬元。期間,俞永谷還以比市場價低147.9萬餘元的價格從此房產公司購得“森海豪庭”內高檔別墅一套。 此外,俞永谷還利用擔任紹興市政府副市長及紹興文理學院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銀行貸款、企業搬遷、辦理企業土地使用證等方面為紹興某車業有限公司提供幫助,共非法收受該公司賄送現金34萬元和老壽星象牙雕刻一個;為紹興某機電物資有限公司在承攬業務結算費用、企業產品技術開發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該公司賄送現金55萬元。 法院認為,俞永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於俞永谷有如實供述紀檢部門和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的自首情節,並積極退清全部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法院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