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保監發〔2009〕24號

 
為規範監管人員行為,確保依法高效履行監管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一條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二條 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章制度,自覺履行國家工作人員義務。
第三條 依法、科學、有效監管。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權益,維護市場秩序,防範風險,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鑽研監管業務,把握市場動態,深入調查研究,積極開拓創新,努力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條 認真履行職責,遵守程式,提高效率,接受監督。
第六條 文明、公正執法。統一執法尺度,嚴格依法辦事,公平對待保險市場主體。
第七條 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公道正派,誠實守信。
第八條 清正廉潔,嚴於律己,遵守廉潔自律制度規定。
第九條 監管事項涉及本人利害關係、夫妻關係、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應按有關規定申請迴避。
第十條 不得違反監管工作紀律。不得公開發表與監管政策相悖的言論。
第十一條 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保險機構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及影響為本人和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把遵守本準則情況納入保險監管人員業績考核。對表現突出的人員,應予表彰;對違反本準則的,應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並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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