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公司的特點
保險代理公司具有不同於其他代理人的特點:
第一,組織機構健全。保險代理公司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經保險監督管理機關資格審查,領取經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它有自己的名稱、財產、銀行賬戶和營業場所,有自己的財務管理和人事制度,獨立對外進行意思表示,承擔各種經濟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國外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形式分為個人型、合夥型和公司型。
第二,專業技術人才集中。保險代理公司作為專業代理人,將是中國未來保險代理市場的主體,是市場規範發展的核心所在。保險代理公司利用其業務專長和技術優勢,可以有針對性地推動保險業務向縱深發展,不僅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更加完備的服務,也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營運成本,使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相應提高。
第三,經營管理專業化、規範化程度高。保險代理公司是基於保險公司的利益,代表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的。保險代理公司代表保險公司宣傳推銷保險產品,收取保險費,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由於保險代理公司與客戶的接觸,需要了解客戶的風險,承擔解決客戶風險管理的任務,因而要求保險代理公司擁有高度專業化、規範化的經營管理水平。
第四,節省保險公司經營成本。即節省保險公司招聘、培訓、管理保險代理人的成本,有利於保險公司有效發揮其有限的資源。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人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有相應的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200人。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些特定主體,如機關、社團等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此外,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主義行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也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2.註冊資本達到法定的額度
註冊資本是全體股東所認繳的股本總額,也是保險代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各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一般都規定了最低註冊資本。我國2004年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但2009年新頒布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則提高了註冊資本額度,其第7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註冊資本都應該是實繳貨幣資本。
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準則,也是公司設立的基礎性檔案。它由發起人股東制定,規範了公司設立的目的、經營範圍、組織機構、權利行使方式等基本問題,對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章程。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保險代理業的社會影響很大,保險代理工作也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因此,為了保障保險代理公司的順利運營,也需要經營管理人員具備豐富的保險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保險法》第121條要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任職資格。《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第20、21條進一步明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以及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二)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組織機構是指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健全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以及其他重大事項: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決策機構,對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接受監督機構的監督;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三個機構相互獨立、相互制約,有助於充分保障公司股東的利益,確保公司依法獨立地開展保險業務。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住所是指公司的決策機構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它是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的中心場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是確定公司糾紛案件管轄法院、準據法、送達地址的基本依據。保險代理公司要想順利地開展活動,也必須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7.有符合規定的公司名稱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軟硬體設施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作為專業代理人的保險代理公司開展業務具有許多獨特的優勢:(1)可省去保險公司招聘、培訓、管理保險代理人等諸多成本,有利於保險公司高效配置有限的資源。(2)專業保險代理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相對於其他種類的保險代理人,具有較好的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3)專業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水平和能力要比其他種類的保險代理人高,因此,能夠為投保人提供高質量的代理服務。我國保險業應努力扶持專業保險代理公司的發展。
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結構
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結構是指公司的構成及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它是為了達到最有效的經營管理的目的,規定各個部門及其組成人員的職責以及不同職責之間的相互關係。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其自身合法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承擔,均是通過公司的組織結構進行的。
保險代理公司組織結構的確定取決於保險代理業務的特點和科學管理的要求,以及公司的經營目標。由於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如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保險需求的發展趨勢、費率條款逐步市場化等,以及自身經營策略的轉變,如經營方式的調整、企業文化建設、核心競爭力的形成、風險和費用的內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保險代理公司在經營中要尋找適合自我發展道路的組織結構,並根據業務需要對現有的內部組織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
我國保險代理機構的主要組織形式是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險代理公司為例,其通常的組織結構為:
(1)公司的所有者——股東會。它是公司中居於領導地位的權力機構,有決定公司—切重大事項的權力。因此,它不是與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並列的組織機構。
(2)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及業務執行機構。
(3)監事會。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至兩名監事,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也可設三名以上監事,並在其中選擇一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丁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4)總經理。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列席董事會會議。
(5)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並可代行總經理的職責。
(6)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保險代理公司各部門的設立和劃分,可依據職能、產品、客戶、服務和地區等因素。例如,按職能劃分,可設立業務管理部、信息技術部、計畫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按代理的產品劃分,可設立機動千輛險部、企財險部、水險部、人險部等。
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結構圖,如圖所示。
保險代理公司的經營
在經營過程中,保險代理公司要遵守法定的規則,例如,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的要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在經營中應當將許可證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以備投保人查閱。
1.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經營範圍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
(1)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保險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險產品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險代理公司通過多種渠道向企業和個人進行保險宣傳,招攬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代理人相比,保險代理公司的代理行為更具有專業性和規範性。
(2)代理收取保險費。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代理公司經營的重要內容,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同時,保險代理公司應根據保險代理契約的約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還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收支情況。
(3)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當保險代理公司招攬的客戶出險後,保險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戶情況的優勢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查勘和理賠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險售後服務。
(4)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2.保險代理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要求
為了完成保險代理專業服務工作,保險代理公司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查勘、理賠等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還應當對本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80小時,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6小時,其中接受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12小時。
3.檔案建立和單證保管
為了方便投保人核對和主管部門監管,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建立完整規範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代理保險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等;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保險代理佣金金額和收取情況等;並保證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還應當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材料;代理關係終止後,應當在30日內將剩餘的單證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
4.客戶告知書的製作和信息提示
由於保險行業所具有的高技術性和信息不對稱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在展業中,應儘量向客戶披露相關的信息。具體的方式是製作規範的客戶告知書,並在開展業務時向客戶出示。客戶告知書至少應當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及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範圍、聯繫方式等基本事項。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被代理保險公司或者相關中介機構存在關聯關係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中說明。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還應當向投保人明確提示保險契約中免除責任或者除外責任、退保及其他費用扣除、現金價值、猶豫期等條款。
5.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與保證金的繳存
為了保證保險代理公司的賠付能力,《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並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之日起10日內,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複印件或者保證金存款協定複印件、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複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同時不得低於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上年營業收入的2倍。當然,如果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註冊資本的5%繳存;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保證金的繳存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完成,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定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保證金的使用上,除了註冊資本減少、許可證被註銷、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動用保證金。
6.禁止行為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不得超範圍經營,即除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諸如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契約有關的重要情況、誤導性銷售、虛假理賠、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也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虛假廣告、虛假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不得坐扣保險佣金,不得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契約,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招聘業務人員的條件,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不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作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據等。
保險代理公司的退出機制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許可證到期的,或者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從保險中介市場退出。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53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二)不再符合本規定除第六條第一項以外關於公司設立的條件;(三)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四)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有效期,或者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應當依法組織清算或者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結算,退出保險中介市場。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也應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後解散。申請解散的,應當自解散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解散申請書、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的解散決議、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和清算方案等材料一式兩份。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解散,在清算中發現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按照法定破產程式進行。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式組織清算,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退出保險中介市場後,中國保監會依法註銷許可證,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