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從業人員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是指接受保險公司委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或者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

考試簡介

保險代理人考試

2006年7月起,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參考用書進行了修訂,為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保險基礎知識》(2006年版)和《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彙編》(2006年版)兩本書。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題型題量為:單選90道,每題1分;判斷10道,每題1分;試卷滿分100分,及格分數線為60分。

適用範圍

保險代理人因類型不同業務範圍也有所不同。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範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等。兼業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範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個人代理人的業務範圍是:財產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所有的經營用運輸工具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人壽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能代理個人人身保險,個人人壽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等業務。

題型題量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題型題量為:單選題90道,每題1分;判斷題10道,每題1分;試卷滿分為100分,及格分數線為60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題型題量為:單選題100道,每題1分,試卷滿分為100分,及格分數線為60分。

考試時間

保險中介從業人員電子化考試由當地保監局負責組織實施,考試時間和報名時間由保監局根據地區實際安排,其中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原則上一年不少於兩次。

報名時間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每月均有考試,各地保監局根據地區實際組織安排。另外,部分省市(如北京市)每周均有考試,考試前只需到當地協會或考試中心報名即可,報名後的下周將會安排考試。

考試方式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實行紙制考試和電子化考試,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實行電子化考試。

報名條件

保險代理人可以為法人,也可以為自然人。

《保險法》第132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人應當有自己的營業場所,設立專門帳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管理機構的監督。

行為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樹立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良好的職業形象,維護保險業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包括保險代理在內的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是指接受保險公司委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或者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有關規則。

第四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並按照《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的要求,在執業活動中遵循守法遵規、誠實信用、專業勝任、客戶至上、勤勉盡責、公平競爭、保守秘密的原則,自覺維護保險代理行業的信譽。

第五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忠誠服務於所屬機構,接受所屬機構的業務管理,切實履行對所屬機構的責任和義務,不得侵害所屬機構利益。

第二章 持證上崗與培訓

第六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執業前,應當取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以及有關單位據此核發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業證書》或《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第七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接受並完成有關法規規定的持續教育。

第八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和所屬機構舉辦的培訓,不斷增強法律和誠信意識,提高職業道德水準和專業技能。

第三章 與所屬機構關係

第九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與所屬機構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契約或取得所屬機構的授權。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不得擅自超越代理許可權或授權範圍。

第十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從事人壽保險代理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家或兩家以上人壽保險公司的委託。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與所屬機構之間的勞動或代理關係終止或一方提出解除,雙方應及時按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展業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首先向客戶聲明所屬機構的名稱、性質和業務範圍,並主動出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業證書》或《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第十三條 如果客戶要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向客戶說明如何得知該客戶的名稱(姓名)、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向客戶提供保險建議前,應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戶需求,不得強迫或誘騙客戶購買保險產品。當客戶擬購買的保險產品不適合客戶需要時,應主動指出並給予合適的建議。

第十五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使用由所屬機構發放的保險單證和展業資料。

第十六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地向客戶提供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不得誇大保障範圍和保障功能;對於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履行的義務以及退保的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險條款,應當向客戶作出詳細說明。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就履行法定說明義務以及公司規定的其他說明義務取得客戶的書面確認。

第十七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對投資連結產品和分紅產品等新型產品的回報率作出預測或承諾。

第十八條 在對不同的保險產品作比較或者在保險產品與其他投資產品之間作比較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向客戶特別指明各種產品的不同特性。

第十九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將客戶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違反義務可能造成的後果明確告知客戶。

第二十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或所屬機構規定將保險單據和重要檔案交由客戶本人簽署確認,不得代客戶簽署,也不得唆使或引誘他人代客戶簽署。

第二十一條 如果所屬機構與客戶之間信息、保險單據和檔案的傳遞經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進行,那么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確保傳遞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二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仔細檢查與客戶有關的保險單據和檔案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通知所屬機構或客戶更正。未取得所屬機構同意或客戶書面授權,不得對保險單據和檔案進行更改。

第二十三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將所知道的與投保有關的客戶信息如實告知所屬機構,不得唆使、引誘客戶或與客戶串通,隱瞞或虛報客戶的投保信息。

第五章 售後服務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與客戶保持適當的聯繫,及時解答客戶提出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 應客戶要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協助客戶辦理變更保單信息等事宜。

第二十六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期屆滿以前及時通知客戶續保,並應客戶要求協助辦理保單續保事宜。

第二十七條 如果客戶提出退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提醒客戶注意保單中有關退保的條款、退保可能引致的財務損失以及退保後客戶所面臨的保單保障範圍內的風險。如果客戶仍決定退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客戶的要求協助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在所屬機構授權的範圍內辦理理賠查勘事宜。

第二十九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所屬機構要求協助客戶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第三十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唆使、引誘或串通客戶,向保險人進行欺詐性索賠,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或參與欺詐性索賠。

第六章 代收付款

第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將保費的支付方式以及不按時支付保費可能導致的後果告知客戶。

第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代收保費時應當向客戶出具所屬機構的收款憑證,不得以個人名義收取保費。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將代收的保費全額交付所屬機構,不得將收取的保費存入個人賬戶,不得侵占、截留、滯留或挪用,也不得從保費中坐扣手續費(佣金)。

第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向客戶收取保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根據所屬機構授權及時將賠款或保險金轉交客戶,不得侵占、截留、滯留或挪用。未經客戶同意,不得從賠款或保險金中坐支保費。

第七章 競爭

第三十五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藉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當手段進行執業活動。

第三十六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向客戶給予或承諾給予保險契約規定以外的經濟利益。

第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費率,不得擅自改變。

第三十八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詆毀、貶低或負面評價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十九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以銷售保單為目的建議客戶提前終止其他保單。

第八章 保密

第四十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對有關客戶的信息向所屬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保密。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對客戶的與投保無關的信息向所屬機構保密。

第四十一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屬機構的商業秘密。

第九章 爭議與投訴處理

第四十二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將投訴渠道和投訴方式告知客戶。

第四十三條 對於與客戶之間的爭議,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爭取通過協商解決,儘量避免客戶投訴。

第四十四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始終對客戶投訴保持耐心與克制,並將接到的投訴及時提交所屬機構處理。

第四十五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配合所屬機構或有關單位對客戶投訴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所屬機構應當在本守則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內部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守則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八條 本守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職業道德指引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做到:守法遵規、誠實信用、專業勝任、客戶至上、勤勉盡責、公平競爭、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規

1、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為行為準繩,遵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2、遵守保險監管部門的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服從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3、遵守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規則。

4、遵守所屬機構的管理規定。

二、誠實信用

5、在執業活動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中恪守誠實信用原則。

6、在執業活動中主動出示法定執業證件並將本人或所屬機構與保險公司的關係如實告知客戶。

7、客觀、全面地向客戶介紹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並將與投保有關的客戶信息如實告知所屬機構,不誤導客戶。

8、向客戶推薦的保險產品應符合客戶的需求,不強迫或誘騙客戶購買保險產品。當客戶擬購買的保險產品不適合客戶需要時,應主動提示並給予合適的建議。

三、專業勝任

9、執業前取得法定資格並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10、在執業活動中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11、參加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和所屬機構組織的考試和持續教育,使自身能夠不斷適應保險市場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的各方面要求。

四、客戶至上

12、為客戶提供熱情、周到和優質的專業服務。

13、不影響客戶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言談舉止文明禮貌,時刻維護職業形象。

14、在執業活動中主動避免利益衝突。不能避免時,應向客戶或所屬機構作出說明,並確保客戶和所屬機構的利益不受損害。

五、勤勉盡責

15、秉持勤勉的工作態度,努力避免執業活動中的失誤。

16、忠誠服務,不侵害所屬機構利益;切實履行對所屬機構的責任和義務,接受所屬機構的管理。

17、不挪用、侵占保費,不擅自超越代理契約的代理許可權或所屬機構授權。

六、公平競爭

18、尊重競爭對手,不詆毀、貶低或負面評價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

19、依靠專業技能和服務質量展開競爭,競爭手段正當、合規、合法,不藉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當手段開展業務,不向客戶給予或承諾給予保險契約以外的經濟利益。

20、加強同業人員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共同進步。

七、保守秘密

21、對客戶和所屬機構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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