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各縣(市、區)教育局(文教局),市直各普通高中:
學籍註冊
1、新生入學後一個月內,學生持本人戶口本及身份證號進行學籍註冊備案。註冊中凡涉及學生信息,必須與戶口本進行核對,保持完全一致。學生本人認真填寫《河北省保定市普通高中學生檔案》(以下簡稱《學生檔案》),學校使用河北省教育廳監製的“河北省中國小電子學籍管理系統”軟體進行電子註冊錄入。學校要在學生信息錄入完成後列印相關信息交由學生核對簽字,並存檔備查。
2、填寫《學生檔案》要求:一是檔案填寫必須使用鋼筆;二是檔案封面和第1頁(除“學籍變動登記”欄外)要填寫完整,並要將第2頁“家庭情況調查表”中學生父母情況和第3頁“本人簡歷”項填全;三是檔案中貼上的照片必須使用藍底、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底部加“XX年學籍專用”字樣;四是檔案封面要加蓋縣(市)教育局普教科(股)學籍專用章。凡不符合要求的學生檔案將不予註冊。
3、學籍電子註冊要求。錄入的學生基本信息要全,其中“基本情況”欄中必須填寫學籍號、檔案號(填寫學生當年中考報名號—“bmh”項)、姓名、性別、戶別、民族、學制、班級、出生日期、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等;“簡歷、家長”欄中,錄入國小畢業校、國中畢業校、父母姓名及工作單位;“成績”欄內錄入中考總分(不含加分);“其它”欄註明生源、是否住宿、是否借讀等。
4、學籍註冊結束後,學校如果再補錄學生,除辦理上述手續外,還需持學生的國中畢業證、中考准考證、補錄學校證明信到我局基礎教育處進行核實辦理。補辦學籍工作應在高一年級第一學期完成。
5、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取消學籍:
(1)偽造有關證件冒名頂替者;
(2)其他學校已錄取的新生;
(3)其他學校在籍學生;
(4)已取得學籍,未辦理任何手續,重新註冊低年級學籍者;
(5)同級學校已經畢業的學生;
(6)受過開除學籍處分,未改正錯誤者;
(7)隱瞞真實情況故意騙取學籍手續者。
學生轉學
6、學生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者,準予轉學。
7、本市城內轉學:跨縣(市)轉學的,由學生提出申請,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校長親筆簽字並加蓋學校公章(學校部門章無效)和轉出學校所屬縣(市)教育局普教股學籍管理專用章,再由接收學校校長親筆簽字並加蓋學校公章,接收學校所屬縣(市)教育局普教股蓋章。接收學校持學生的轉學證、戶口本、學籍檔案到我局基礎教育處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縣(市)域內學校間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一般普通高中不得轉入省級示範性高中。學生有正當轉學理由,學校應按規定為學生提供轉學手續。
8、外地學生轉入:持原所在學校開具的轉學證(轉學證要有原所在學校加蓋的公章以及該校所屬縣級教育局、市級教育局加蓋公章)、學籍檔案和本人戶口本到接收學校和接收學校所屬縣(市)教育局普教股蓋章後,到我局基教處辦理手續。如果學生跨省轉學,並已參加會考,還需持有轉出地會考主管部門出具的會考成績單。
9、本地學生轉出: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嚴肅查處非正常遷移戶口投機高考的行為”的要求,杜絕個別高中學生非正常遷移戶口投機高考的現象,凡在我市借讀的外地戶口的高中學生,務於高三開學前(即每年的8月31日之前)辦清學籍轉出手續,逾期將不再辦理。學生辦理轉出手續時,隔不久要持本人戶口本及複印件、轉學證明。轉學證明要註明接收學校名稱,並要有原學籍所在學校校長的親筆簽名。
10、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受處分、休學期間不予辦理轉學。
休學與復學
11、辦理休學手續需經所在學校和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持病曆本、藥費單據、診斷證明、病情檢查報告單、休學證、學籍檔案到我局基礎教育處辦理。
12、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期滿後,可辦理復學手續。學生辦理休學期間,不允許報名參加休學前所在年級的高考。
畢業證簽發
13、簽發條件:學生修業期滿,操行符合要求,會考成績全部合格,體育成績達標者,準予畢業,簽發畢業證書。
14、簽發要求:畢業證由學籍所在學校統一組織辦理。學校統計所有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人數,貼上會考合格證,組織學生認真填寫高中畢業證書。
15、畢業證書填寫要求:統一使用學生近期、小二寸、藍底、正面、免冠照片。“學籍編號”和“證書編號”均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證書編號”共六位,編號方法:畢業年份+順序號。其中畢業年份取年份後兩位,順序號共四位,從0001開始依次編排)。學生出生日期和修業起止日期以及落款時間均要使用大寫(0、一、二、三等),落款時間必須填寫當年的六月三十日。畢業證填寫不得有任何塗改。
16、凡中途轉出到外省(市)的學生,轉出學校需告之學生,因其學籍已變更、修業期未滿等原因,不符合畢業條件,其高中畢業證書應由轉入地接收學校辦理。
獎勵和處分
17、對學生進行獎勵和懲罰,必須重教育效果,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
18、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或撤銷處分時,需經校務會討論通過,校長批准;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的,除經上述程式外,還要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其它
19、學生畢業後需補辦高中學籍檔案的,要提供學生戶口本、高中畢業證、會考合格證和原高中畢業學校證明信,並認真填寫高中檔案,到我局基礎教育處辦理。
20、辦理轉學、休學、復學時間為每周一。
其它未盡事宜,按照《河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