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學院保衛處

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10元至50元的罰款。 10元至8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從嚴處理。

保衛處門衛管理制度

保定學院保衛處為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安全及學校財產,對門衛部門進行如下規定。
一、門衛在值班期間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
二、門衛要注意儀表形象,禮貌待人,領導出入校門時,要向領導敬禮。
三、全校師生員工一律憑出入證進出校園,“三工三隊”憑臨時出入證進出校園,騎腳踏車出入校門要下車。開車的教工出入校門要停車驗證。
四、校外人員來訪,需先向有關部門或接待人聯繫,徵得同意,並填寫“來客登記單”方可進入學校,離校時憑“會見人”簽字方可出校。
五、外來辦事的車輛,需經有關部門或接待人同意,發放出入證後,方可進入學校,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六、運送貨物的車輛,必須持有關部門的證明方可放行。
七、制止一切商販,推銷人員進入校園及在門口周圍進行經營活動。
八、警衛室內要保持清潔衛生,閒雜人員不得進入,禁止存放雜亂物品。

保衛處對校內的規定

第一條:為強化行政管理,糾正不良現象,最佳化育人環境,保證教學、處研等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師生員工正常的生活秩序,規定如下。
第二條:《保定學院校園管理暫行規定》屬學校行政規章,全校教工、學生、家屬子女及校內外單位人員,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在校內擺攤設點,經商做買賣。對不服管理的,處以每次 20元至100元罰款。
第四條:開辦各種娛樂活動,必須履行審批手續,並具備安全措施。對擅自舉辦或無安全保證的,要強性關閉,造成不良後果的,在追究主管領導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時,並給予 50元至500元經濟處罰。
第五條:要維護學校整體規劃和房屋結構,不準亂拆、亂建。違者,除責令恢復原狀外,並處以 100元至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政紀處分。
第六條:不得私養雞、鴨、鵝、犬。一經發現,就地捕殺,並處以 50元至200元的罰款。
第七條:不準亂扔紙屑、果皮和雜物,不得亂倒垃圾。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 10元至100元罰款。
第八條:要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物。不準踐踏草皮攀折花木。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故意損壞者,加倍給予經濟處罰。兒童發生的問題,由家長負責。性質嚴重的,要追究紀律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校內不準燃放煙花爆竹。一經發現,按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嚴禁在市區內製造、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中有關條款,從重處罰。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在校內亂貼亂畫,不得隨意張貼不健康不文明廣告、招牌、標記等,不準放映黃色及格調底下的影片和錄像片。違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紀律處
第十一條:舉止要文明端莊,異性間在公共場合不得勾肩搭背、親吻、摟抱。一經發現,給予批評教育。對不服管理者,或屢教不改的處以 10元至50元罰款。以至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不準在校園內使用槍枝、彈弓或攜帶刀具玩耍。違者,予以沒收,並視情節處以 20元至50元處罰。
第十三條:嚴禁賭博和封建迷信活動。一經發現,除沒收賭資、賭具和查封有關場所外,並處以 100元至500元的罰款。對屢教不改者,給予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學生宿舍嚴禁違章用電。一經查出,在沒收電器的同時,處以 20元至200元罰款,性質嚴重或造成後果的,從嚴處理。
第十五條:不準隨意停放或鳴笛。違者處以 10元至50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不準在校內隨意點燃廢物,尤其要教育兒童禁止玩火。一經發現,處以 10元至8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從嚴處理。
第十七條:罰款票據加蓋保衛處、監察處,財務處公章。當事人不能當場繳納罰款者,從本人或親屬工資中扣除。所罰款項,如數上交學校財務部門,需追究紀律或刑事處分的,整理材料,逐級報批。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學校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以前規章與此相牴觸的,以此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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