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前,廣州十三行充當外國商船的保人。乾隆十年(1745年)規定,外國商船到達廣州,均須保商擔保如實繳納稅款和船上人員守法行為。由兩廣總督在當地洋商中遴選殷實商人充任保商,外國商船付以報酬。起初由保商輪流作保,後來改為由外商自行選定。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規定,加派保商一人負責考查核實工作。外國商船常以種種藉口反對保商制度。《南京條約》簽訂後,保商取消。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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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商利
“保商利”現為廣州市保商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受國家商標局保護,有效期限10年。 商標註冊是一種商標法律程式。 商標的審定是指商標註冊申請經審查後...
保商利名字來源 “保商利”的引申義 “保商利”智慧財產權簡介 “保商利”業務涵蓋 -
《國際保理通則》
國際保理通則》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國際保理聯合會頒布,1990年6月最新版本。
概述 總則 信用風險的承擔 付款責任 進、出口保理商的代理、擔保和其它責任 -
進口保理商
通常情況下,出口保理商的義務是向進口保理商傳遞信用額度申請表等有關檔案和轉讓應收賬款,保證所轉讓的應收賬款的真實有效性,以及債權本身的有效性。 債務人與...
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間的法律關係 債務人與進口保理商間的法律關係 -
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的主要義務信用銷售控制、購買應收賬款並進行銷售帳務管理、付款義務、及時將貿易糾紛通知出口商、保密義務等。 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間的法律關係出...
出口保理商的主要義務 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間的法律關係 -
商保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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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商銀行舊址
保商銀行舊址建於19世紀30年代,位於北京市西城區西交民巷,於2004年被公布為劃定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
簡介 -
國際保理通則
第九條根據本條款最後4
總則 信用風險的承擔 付款責任 進、出口保理商的代理、擔保和其它責任 轉讓的合法性 -
保理
保理(Factoring)又稱托收保付,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契約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
分類 簡介 國際保理業務 行業現狀 採用保理收款應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