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相關事件
執法起糾紛,城管被菜販刺死
2010年8月30日早晨5時許,南通市崇川區城管局和平橋中隊城管隊員劉小兵等人,來到南通市蔬菜批發市場門前的“馬路菜場”,對占道經營的攤販進行管理。在管理中,劉小兵暫扣了山東籍菜販侯欽志的電子秤,並告知次日到城管局接受處理。其後,侯欽志跟隨繼續在現場進行管理的城管隊員劉小兵討要電子秤未果,遂拔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威脅劉小兵,要求其歸還電子秤。劉小兵見狀上前抓住侯欽志雙手欲將其制服。相持中,侯欽志持水果刀刺中劉小兵右中腹部,後掙脫後又持刀朝劉小兵左胸部刺去,致劉小兵當場倒地。行兇後,侯欽志逃脫,但3小時後被抓獲。
劉小兵被緊急送往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雖經醫院全力搶救,終因傷勢過重,不幸身亡。遇難時,劉小兵才31歲。劉小兵從部隊轉業,2009年剛被崇川區城管局和平橋中隊錄用為城管隊員。劉小兵遇難後,被當地相關部門認定為因公殉職。
非預謀犯罪,判死緩但限減刑
法院查明,侯欽志,山東棗莊人,23歲,國小四年級文化,在南通以販賣水果為業。庭審中,侯欽志的辯護人提出了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和城管執法不公引發本案等辯護理由。南通中院審理認為,城管隊員劉小兵受單位指派參與執法,雖未及時出具暫扣清單,但並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兇手侯欽志持刀強行索要電子秤,是導致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因此對辯護理由不予採納。
審理法官介紹了量刑依據,認為侯欽志暴力抗法,主觀惡性極大,犯罪後果極其嚴重,論罪當判處死刑,但鑒於其非預謀犯罪,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不立即執行。因其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較大,依照最新法規,對其採取限制減刑。
一審宣判
據檢察日報2011年6月19日報導,近日,南通市中級法院作出了一審宣判:被告人侯欽志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50.5萬餘元,同時判決對其限制減刑。
據悉,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實施以來,南通市首次適用限制減刑。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