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班子
王 雷 黨委書記、局長 主管行政執法局全面工作 主管綜合辦公室、人事、財務工作,負責與上級主管單位聯繫。
賈秀偉 副書記 分管黨務工作。
宋兆亭 副局長 分管市容市貌、集貿市場管理工作
李相善 副局長 分管文化市場、建築市場、鄉鎮執法管理工作。
魏有林 副局長 分管環衛處工作。
陳建忠 副局長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市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發展戰略、中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起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相關的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統一領導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抓好隊伍管理;堅持兩級管理、以區為主的原則,指導和檢查督促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宣傳教育活動。
(四)負責城市戶外設定物和占道停車場(臨街)的審批管理以及城市道路經營性泊車位的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戶外廣告和占道停車場(臨街)等專項規劃,負責組織城市戶外廣告和占道停車場(臨街)等公共資源經營權的競拍或招標工作。
(五)參與審核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建設、商業網點、停車場等各類專項規劃。
(六)負責各區政府及公安、工商、規劃、建設、國土環境、環衛、園林等部門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綜合治理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協調落實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聯席會議議定的各項工作。
(七)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設施管理、建築市場管理、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依法行使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按職責許可權辦理呈報的違法違章案件。
(八)負責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和依法受理行政複議工作。
(九)依據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規、規章規定,制定行業標準和規範,並組織考核、評比;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工作。
辦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黑龍江省行政處執法條例》及哈爾濱市政府有關規定,行政處罰程式規範為:
(一)告知程式
1、告知內容
(1)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對其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2)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
2、告知方式
(1)口頭告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將當事人享有的權利以口頭的方式告知;
(2)書面告知。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陳述、申辯告知書》。
(二)簡易程式
簡易程式是執法機關對於違法事實清楚、確鑿,情節簡單、輕微的違法行為給予法定的政處罰時所適用的比較簡單的處罰程式。依照簡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執法人員當場出。
1、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作為行政和處罰的依據;
(3)處罰種類和幅度: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2、當場出作行政處罰決定時,執法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手續
(1)表明執法身份
執法人員在對事人的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必須向當事人出示市政府統一頒分的行政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即“亮證”處罰;
(2)填寫並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的,必須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簽名或蓋章後當場交付當事人,並要求當事人在指定的位置簽字;
(3)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必須報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三)一般程式
一般程式是執法機關對事實比較複雜或者情節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給予法定的較重的行政處罰時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除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外,都應適用一般程式。
一般程式包括調查程式、審查備案程式和送達程式。
1、調查程式
除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以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都必須經過調查程式。經過客觀、全面、公正的調查工作,查清違法、違章事實,掌握證據材料。
調查程式中執法人員可在採取如下執法手段。
(1)進行調查、了解、詢問,以掌握有關事實。
(2)依法進行檢查。
(3)登記保存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支隊領導批准,執法人員可以對該證據進行登記,並保存在於一定地點,任何,人不得予以銷毀或者轉移,並應於應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調查程式中執法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1)在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2)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表明執法身份的證件。
(3)在進行詢問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依法製作筆錄。
調查程式中執法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迴避:
(1)執法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2)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3)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2、審查備案程式
在行政處罰的調查程式結束後,即進入審查備案程式,執法人員應根據《哈爾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處罰審核、集體討論制度》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理決定,填報《案件處理審批表》。
對行為人違法情節較輕,社會危害較小,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應當作出不處罰的決定。對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3、送達程式
執法人員應當在宣布行政處罰決定後,當場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可採取以下方式:
(1)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其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家屬拒絕簽收處罰決定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把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3)委託送達。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當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或公安派出所等)。
(4)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處罰決定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
(5)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四)、聽證程式
聽證程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證,從而查明事實的過程。
1、可以組織聽證的處罰種類
(1)對非經營活動違法行為,罰款超過1000元的;
(2)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超過1000元的;
2、聽證權利的告知
作出(一)項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未履行告知程式,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不能成立。聽證程式應當事人要求舉行,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3、聽證的組織
(1)聽證由支隊指定的非法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對主持人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另行指定的主持人。
(2)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應當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時間、地點。
舉行聽證會後;由局領導或局領導辦公會議根據聽證程式的調查結果,依法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