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依蘭縣國土資源局組建於2002年3月,是按照依蘭縣黨下機構改革方案精神,在原依蘭縣土地管理局、依蘭縣地礦局的基礎上合併組建而成,依蘭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縣政府工作部門。領導班子
封殿偉黨組書記、局長,主持縣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直管辦公室、人事教育、財務審計、土地利用工作。董立波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常務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土地變更登記發證、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協管辦公室,分管礦管股、地勘環境股、地籍股、鄉鎮所、分局、車隊、老幹部辦、機關黨支部、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分管工作的信訪、安全、穩定工作。
劉東波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國土資源規劃耕地保護、土地收購儲備、土地整理、文字材料綜合、國土資源局信訪安全穩定工作,分管規劃股、耕地保護股、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土地整理中心、信訪辦。
周宇暉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負責紀檢監察,思想道德、作風建設工作,負責《行政問責》的組織實施、民眾滿意單位評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查處、衛片執法檢查,協管土地利用股,分管執法局、紀檢監察室、信息中心,協管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負責協管和分管工作的信訪安全穩定工作。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二)組織擬定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和可持續發展的研究,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牽頭組織編制和實施縣級土地、礦產綜合性規劃及專項規劃,制定土地利用、礦產勘查等年度計畫,並監督檢查規劃、計畫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登記;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牽頭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擬定全縣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項目勘測、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級工作;承辦由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
(七)承擔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責任。完善並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監督管理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府收回、轉讓等土地供應,定期調整更新及公布基準地價;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並監督落實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承擔由縣級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中介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本轄區內的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利用調查、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和礦產資源政策研究,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數據的統計工作。
(十)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和地質環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礦泉水、地熱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組織制定、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承擔有關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行政職責。
(十五)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