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戰工程

作戰工程
【注音】zuòzhàngōngchéng
【釋義】是指為了滿足戰爭需要,所修築、修建的工程設施,包括坑道、永備工事以及配套的專用道路、橋涵以及水源、供電、戰備用房等附屬設施。一般作戰工程都劃入軍事禁區或軍事管理區。
2001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作戰工程應當在作戰工程外圍劃定安全保護範圍。作戰工程的安全保護範圍,根據工程部署、地形和當地經濟建設情況,由省軍區或者作戰工程管理單位的上級軍級以上主管軍事機關提出方案,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作戰工程布局相對集中的地區,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可以連片劃定。”
該辦法還規定,“在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開山採石、採礦、爆破,禁止採伐林木;修築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和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應當徵得作戰工程管理單位的上級主管軍事機關和當地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同意,並不得影響作戰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禁止私自開啟封閉的作戰工程,禁止破壞作戰工程的偽裝,禁止阻斷入出作戰工程的通道。
未經作戰工程管理單位的上級師級以上主管軍事機關批准,不得對作戰工程進行攝影、攝像、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得在作戰工程記憶體放非軍用物資器材或者從事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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