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虹健

何虹健

何虹健,廣東深圳人,浙江大學學生。2012年2月13日,他與女朋友康婷婷在杭州遊玩時,因情感糾紛將康殺死在賓館內。後又偽造被害人自殺的假象,同時在網上發表告別詩等。面對謀殺,何虹健曾有三次翻供,第一次謊稱二人因“殉情”自殺,第二次承認是他“掐暈、切割、用被子蒙頭”殺死女友。第三次稱自己是因為精神錯亂才導致殺人。2012年12月21日,一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何虹健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進行限制減刑,被告人何虹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婷婷的家屬經濟損失73.5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介紹

何虹健是為深圳某集團副總的兒子,2011年與同是深圳外國語學校的學生的康婷婷兩人分別被保送至北京外國語大學和浙江大學。2012年因為在杭州一賓館內將其女友殺害,並且偽造殉情現場一案而受到關注。

案件介紹

何虹健與女友何虹健與女友
2012年2月9日,尚未開學的康婷婷和家人說要和一些同學從深圳前往杭州遊玩。2012年2月13日,杭州市宏都賓館員工發現一對情侶躺在血泊中,女孩康某已經沒了呼吸,康某的旁邊躺著她的男友何虹健,隨後何虹健因為輕傷被送往醫院。

據法醫鑑定,婷婷的死亡原因是頸部及口鼻部遭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起訴材料中描述,兩人在2012年2月13日因戀愛糾紛發生爭執之後,何虹健先是猛掐被害人頸部,導致對方昏謎,隨後又砸碎玻璃瓶,用玻璃碎片割被害人手腕,期間被害人開始抽搐,但何虹健上前用身體壓住對方,再用被子蒙住被害人的頭,直到被害人不動也不叫。

三次翻供

第一次謊稱自殺:

在男方何虹健醒來後,面對公安機關稱,康某是自殺而亡,他受傷是因為他想“殉情”。他說,康某要出國留學,而自己卻想對方留在國內,最後,兩人決定“為愛殉情”,最終康某離世。

第二次承認為兇手:

面對公安機關細密偵查伏法認罪

然而,公安機關根據現場情況判斷,何虹健這一說法完全不成立,康某明顯是被人殺害。在確鑿的證據面前,何虹健不得不承認是他“掐暈、切割、用被子蒙頭”三連殺殺自己女友。

按照何虹健的描述,他連續分三次才成功殺死康某。第一次,他猛掐康某,直接她昏迷(此時他以為康某已經死亡)。第二次是因為他發現康某未死,所以特別砸碎了一個玻璃杯,用玻璃碎片反覆的割康某手腕,造成康某大量流血。這時他以為自己殺人成功,便利用康某的手機發簡訊給她父母,留下“遺言”,稱“父母的恩情要來世再報”。發完簡訊後,何虹健開始在自己的人人網上發表日誌《親愛的,我只是怕我們錯過了太多》,表達對女友“自殺”的痛惜和不理解,何虹健此舉無疑是為製造康某自殺假象。在何虹健寫他的“表白日誌”時,康某開始抽搐,腳不停地踢,何某這時意識到康某還活著,便進行了第三次殺害。他整個人壓在她身上不讓她動,在康某試圖喊叫求救時,何虹健怕被別人聽見,用被子蒙住她整個頭,直到確認她真正死亡為止。

第三次翻供:

代理律師出示“精神障礙”鑑定兇手自稱“精神病”

明確何虹健被定性為“故意殺人”罪之後,2012年9月14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然而,庭審現場,何虹健第三次更改了供詞,稱自己是誤殺女友。他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說,女友手腕上傷是在兩人爭吵過程中劃傷,女友脖子上的傷是因為他想“掐醒”女友。而他之前承認“三連殺”是因為想和女友一起死,現在說出“實情”則是因為父母需要他。

面對何虹健的辯解,公訴人十分肯定的表示,康某手上的傷口是水平的,絕對不是爭搶製造出來的,明顯是有人割上去,所以何虹健第三次更改口供,供出的“實情”是謊話,康某是被他故意殺害。

當公訴人詢問何虹健康某的傷口數量及弧度為什麼與他供詞不符合時,他非常冷靜的回答“不知道”。隨後何某提出自己家族有精神病史,而他的律師也出示了他擁有的“精神障礙”鑑定。何虹健的律師在法庭上為其辯護,稱其為“激情犯罪”。

被害人家屬對何虹健的第三次翻供當庭提出了質疑,認為何虹健殺人之後毫無悔過之意,同時提出,作為重點大學保送生的何虹健,能夠在法庭冷靜為自己辯解,怎么突然就有了“精神病”,要求重新進行鑑定。

案件審判

2012年12月21日,法院判決被告人何虹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進行限制減刑,被告人何虹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婷婷的家屬經濟損失73.5萬元。

根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宣判,被告人何虹健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又偽造相約自殺的假象試圖逃避罪責,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故對其應依法嚴懲。基於本案因戀愛交往問題引發,被告人何虹健系衝動犯罪並非蓄謀殺人,其親屬在法院審理期間有積極代為賠償的態度,被告人尚不屬於需要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

宣判稱,但據被告人何虹健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犯罪情節及其歸案後缺乏全面如實供述本人罪行的真誠悔過態度,依法對何虹健限制減刑。因被告人何虹健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康婷婷培養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於法無據不予支持。何虹健作案時無精神病被法院認定。

鑑定說明

初次鑑定為精神病引質疑

康婷婷和何虹健是來自深圳的90後情侶,2012年2月13日,康婷婷在杭州一家賓館被何虹健殺害。9月14日,何虹健被以故意殺人罪在杭州受審,而何虹健一份“精神障礙”鑑定的出現讓此案再起波瀾。當時杭州市第七人民醫院相關鑑定書顯示,何虹健患有精神病。康婷婷的家屬和公訴方等均無法接受,要求重新鑑定。

2012年9月28日,杭州市中院委託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就何虹健作案時有無精神疾病及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鑑定,並於9月在杭州市看守所進行了關於他精神狀況的第二次鑑定。杭州市中院認為第一次的鑑定相關論證、分析不夠詳細、不夠充分。

新鑑定證實無精神病

根據南京腦科醫院對何虹健的鑑定結論,何虹健作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該鑑定同時認為,這次精神檢查中,何虹健情緒平穩,情感反應協調,能夠認識到自身案件的性質以及所要面臨的法律後果,敘事思路清晰,對問題的分析理解正確。

另針對何虹健的兩次頭顱磁共振檢查結果,經影像科及神經內科專家會診後,認為其右額葉病灶為陳舊或良性病變可能,在排除既往有癲癇發作的情況下,認為該病灶對其個性及認知功能不會產生明顯改變。根據何虹健既往一貫個性表現,社會功能,案發前後精神狀況,身體狀況等,均無證據證明何虹健作案時患有精神疾病,故評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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