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
經過從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等各個角度分析綜合,我們認為,在城市化發展過程中,住宅問題最本質的屬性是一個人權問題,是從生存權的角度把居住權看作是最基本的人權之一。而住宅則是實現或保障這一基本人權的必備條件。在傳統落後的鄉村社會,住宅問題作為一個人權問題既不是很突出,也不是必須由社會保障。因為,那時的社會,既無社會保障制度,更無社會保障條件來保障所有人的住宅問題。而居民可以比較自由地自籌自建住宅,既無嚴厲的審批制度,亦無政府的建設統一規劃。在城市化過程中,尤其是在住宅建設商品化、資本化、產業化高度發達的21世紀,個人基本上失去了自行建房的條件。由此我們遇到的難題是:社會必須保障每一個城市居民的住房,個人又無力自行建房,房地產商又沒有義務為窮人造房子,怎么辦?這個責任只能落政府頭上.在城市化過程中,妥善解決市民的住房或住宅問題,就自然而然地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而政府在這個問題上的基本職能就是從人權角度,制定住宅問題的政策並落實。這是從最起碼的生存條件角度看的住宅問題的人權性質.
若從生活質量層次上看人權,至少可分為三個層次。最低一個層次,也就是最基本最基礎的層次,那就是生存權。作為居住意義上的人權,在個人無力解決的情況下,是必須由政府來保障的。第二個層次是發展權。在這個意義上,政府有幫助解決的責任,但沒有保障的義務。第三個層次就是享受住宅權。在這個層次上,政府的責任是保護有條件能享受住宅權的住戶,但沒有責任幫助有錢人享受住宅。
現狀
二十世紀以來,全國大部分城市房價上漲較快,為此國家出台了一系列巨觀調控政策。不少人包括一些專家認為,房價上漲應該會受到遏制。然而,從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全國房價上漲之勢依舊強勁。當前的房價到底高不高?房價還會不會一直漲?如何保障廣大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對這些問題,處在不同位置的人明顯有不同的看法。打開電視,翻開報紙,在近日召開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對於房價問題也有著激烈的討論。
十八屆三中全會重點關注一:限購是否取消存爭議。長期以來,房地產業界對樓市“限購令”都存有爭議。一方面,“限購令”可以有效打擊投機購房,在穩定房價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另一發麵,它的存在違背了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在控制房價過快增長方面治標不治本。
十八屆三中全會重點關注二:房產稅是否會真正落地。政府和購買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這就涉及房產的持有環節,房產稅會不會收?在上海和重慶已經試點了,但效果不是很明顯。那么會不會擴大?利益會不會重新再分配?這是本次會議其中的一個重點關注話題。
十八屆三中全會重點關注三:小產權房能否轉正。有一些訊息傳出小產權房要轉正,從而激起一些人投資小產權房的熱情如果能夠給小產權房合法化,就可以有效抑制高房價。特別是一線城市,房價高得驚人,小產權房卻給低收入者提供留在城市的機會。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小產權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房的作用。
在百姓的眼中,住房問題始終是頭等大事,住房難,住房貴,房價只漲不降,都是百姓買房,住房中的嚴重問題。
只有在對房地產業有清醒認識的基礎上,在中央合理的政策下,通過各級政府積極落實調控政策,改善住房供給結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做到以百姓為主,以民生為主,房價的過快上漲一定會得到遏制,廣大民眾各種層次的住房需求一定會逐步得到滿足。
解決辦法
民生問題,一直是中央政府十分關心的問題,也是人民十分關注的問題。民生的問題能否有效地解決,直接關係到人民的生活和人民對國家、對政府的滿意程度。因此,解決民生問題,是國家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民生問題中,近些年來,住房問題日益突出。為了調控房價,解決人民的住房問題,黨中央出台了許多政策措施,但是效果依然不太明顯,住房的根本問題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因此,在2015年兩會期間,住房問題再次成為關注的焦點。
兩會還未開始前,大家就已開始紛紛猜測2015年的房地產調控政策走向何方。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會議上做了《政府工作報告》,提及住房問題,但這次沒有像往年一樣強調“房地產調控”,而是對住房保障機製做了重點敘述。報告中提到要完善保障房的準入退出機制,年內要完成保障房480萬套,要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供應,抑制投機投資性需求。由此可見,關於住房問題,政府不再像過去那樣強調通過限購限貸來調控房價,而是通過改變內部機制來改革房地產市場。這種轉變主要體現於以下兩個方面:
一、調控思路上的轉變:更多的是通過增加供給來改善供不應求的狀況,由原先解決“抑制房價上漲”這種具體問題,向建設“住房供應體系”轉變,且主要是增大保障性住房的供給,這很容易讓大家聯想到新加坡的“組屋“政策,該國居民住房大部分是依賴於政府的組屋,組屋已覆蓋了80%的新加坡人口,算是保障房政策實施較為成功的國家,該政策明確的保障房整體發展目標,確定的覆蓋對象和完善的準入退出機制是需要我們認真學習和思考的。
二、調控範圍上的變化:政府未來將會採取“雙向調控”。因為全國不同城市房地產市場已出現分化,供需狀況並不相同,且由2010年和2013年的調控政策實施效果來看,“北京生病,全國吃藥”的調控手段並不科學,因此不能繼續採取“一刀切”的做法。北上廣和熱點二線城市房價仍位於高位,限購限貸的措施一時不會退出,未來仍會限制投機投資性需求、抑制改善型需求;相反,很多三四線城市由於庫存已出現積壓,為加快去庫存化,未來的調控政策將會有所放鬆。不管政策是以怎樣的形式變換,政府未來的工作重點仍是“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滿足困難家庭基本需求”。
兩會期間政府採取的“共有產權房”解決中等收入住房的措施,應該說是一個很好的創新,採用這種方式,個人不必把住房的所有價款全部自己掏,而是先買下房子自住,如果再上市交易,就要優先由政府收購,或者根據產權比例把政府的部分拿走。也就是說,相當於政府出錢投入資本,使用權由用戶所有,而等用戶想要將房產出賣的話,政府享有優先收購權,由此可見,確實能夠大大減輕住房的困難。
除此之外,我認為,政府還應該對住房增大補貼,以保證人民的住房問題。繼續採取限購令,限制房屋的採購數量。與此同時,政府還應該保障低層收入人員的住房問題,可以建造廉價的商品房,降低出租屋的租價,確保人民的住房安全。
恩格斯論住宅問題
《論住宅問題》是馬克思主義基本著作之一。恩格斯在批判米爾柏格提出的解決住宅問題的 小宅子制 時,強調指出社會革命是解決住宅問題的根本途徑。
F.恩格斯關於解決資本主義社會工人階級經濟要求的重要著作。書中批判了德國小資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代表借解決住宅缺乏現象而散布的社會改良主義思想。
1872年2月初到3月初,《人民國家報》轉載了六篇奧地利工人報紙《人民意志報》發表的論住宅問題的文章。作者是A.米爾柏格(1847~1907),他企圖用蒲魯東小資產階級改良主義辦法來解決工人和一部分小資產階級缺乏住宅的現象。他把住宅承租人對房主的關係同僱傭工人對資本家的關係等同起來,建議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使工人成為自己的住宅和宅旁小塊土地的所有者,認為這就能使工人從資本主義剝削下解放出來。米爾柏格所散布的改良主義思想給國際工人運動帶來了極為有害的影響。恩格斯應W.李卜克內西之約,在1872年 5月至1873年1月間寫了《蒲魯東怎樣解決住宅問題》、《資產階級怎樣解決住宅問題》和《再論蒲魯東和住宅問題》三篇論戰性文章。並從正面論述了應當如何正確解決工人階級的經濟要求,包括解決住宅缺乏的問題。這三篇論文全部在《人民國家報》上發表後,於1872~1873年以三個分冊在萊比錫出版。
1887年再版時把三篇論文編在一起,書名為《論住宅問題》。這部著作再版時,恩格斯作了一些修改和補充,並寫了一篇序言。
恩格斯在本書中指出,一切歷史時代的被剝削者,幾乎都無例外地遭受到住宅缺乏的威脅。在資本主義時代,工人階級本來已經很惡劣的居住條件,因人口大量湧進城市而更加惡化,不僅房租大幅度地提高,甚至難於找到住所,這不僅傷害了工人,也打擊了小資產階級。恩格斯批判了蒲魯東主義者把住宅承租人對房主的關係和僱傭工人對資本家的關係混為一談。他論證了承租人與房主不是僱傭勞動與資本的關係,而是一種單純的商品買賣關係。承租人即使是工人,他和房主的關係,也不是以勞動力這種特殊商品的出賣者身份與房主對立,而是以現金(或信用)的所有者,以承租人的身份出現。
恩格斯揭露了蒲魯東主義者所提出的解決住宅問題方案的反動性質。指出這個方案企圖把無產階級變成工場手工業時期除了擁有簡單生產工具外,還擁有自己的小屋子、小菜園和小塊土地的手工業者。事實上,現代大工業把先前被束縛在土地上的手工業工人變成一個完全沒有財產、只靠出賣勞動力才能維持生存的無產階級這正是歷史發展的一個進步。因為“正是在這個經濟革命造成的條件下才可能推翻剝削勞動階級的最後一種形式,即資本主義生產形式”(《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77頁)。
書中還論述了消滅資本主義制度下城鄉對立的問題。米爾柏格認為:城鄉對立似乎是“自然的”,永遠不能消滅。恩格斯在反駁這種論調時論證了城鄉對立是以往歷史所造成的。他說,只有在消滅城鄉對立之後才能使農村人口從數千年來的束縛中完全解放出來。但是,要使人口儘可能地平均分布於全國,要使工農業生產發生密切的內部聯繫,要使交通工具隨著由此產生的需要而擴充起來,必須以廢除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為前提。資本主義制度下生產力的發展,為消滅城鄉對立創造了條件。
恩格斯在這部著作中,把工人階級的一切要求,包括解決住宅問題的要求同無產階級革命和消滅私有制聯繫在一起,這就給解決工人的住宅問題指明了根本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