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婚姻制度

伊斯蘭婚姻制度

伊斯蘭教法規定的制約穆斯林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制度。伊斯蘭教法的主要門類之一,亦稱“穆斯林家庭法”、“私人身份法”,為教法中內容最充實、影響最廣泛的一個領域。該制度以《古蘭經》中的有關經文為基礎,系在修改、補充“蒙昧時期”阿拉伯婚姻習俗基礎上提出的一套較系統的宗教道德規範,曾對中世紀麥地那的穆斯林社團有廣泛的影響。8~9世紀,經早期教法學家們解釋、歸納、擴展,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得到統治者的確認,成為中世紀伊斯蘭國家的婚姻制度,為沙里亞法院婚姻、離異訴訟案件的審判依據,至今仍有廣泛的影響。

意義

它認為婚姻是穆斯林男女間的一項契約,具有法律、社會、宗教3方面的意義,它是夫妻和家庭關係的法律依據,有利於限制一夫多妻制、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具有互敬互愛、神聖結合的宗教意義。由於不同教派間互有差異,歷史上形成遜尼派婚姻制度和什葉派婚姻制度,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之間亦有細微的差異。原則上一個穆斯林只受所奉教法學派教法的約束,由本派司法機關受理婚事糾紛。

古蘭經

伊斯蘭婚姻制度以《古蘭經》、聖訓、教法為依據。其內容包括:⑴婚姻:1.反對禁慾主義,凡穆斯林均須履行結婚義務,以利於社會的發展。《古蘭經》云:“真主以你們的同類做你們的妻子,並為你們從妻子創造兒孫”(16:72)。2.主張婚姻自擇,反對強迫、買賣、包辦。《古蘭經》規定,女子可以自行擇偶,“當她們與人依禮而互相同意的時候,你們不要阻止她們嫁給自己的丈夫”(2:232)。3.婚姻資格。凡理智健全的成年(15歲以上)穆斯林均可結婚,未成年者經監護人認可亦可結婚,待成年後準許廢除婚約而另行擇偶(哈乃斐學派),男子可與“有經人”(即基督教徒、猶太教徒女子)通婚,女子只能在教內通婚;禁止血親和近親之間通婚(《古蘭經》4:22,23),待婚期(即伊達)未盡的婦女禁止再婚。4.提倡一夫一妻制,允許有限制的多妻。

教法規定

《古蘭經》規定:“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么,你們可以擇取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么,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們的女奴為滿足。這是更近於公平的”(4:3)。早期伊斯蘭教曆史上一度實行多妻,意在建立穩定的個體家庭、保護無家可歸的婦女和孤兒,以利於社會安定,並非主張無限制的一夫多妻制。5.婚姻類別。計有3類;符合教法規定的,稱為“有效婚姻”(Sahih),違反教法規定的,稱為“無效婚姻”(Batil),不完全符合教法規定的(即如證婚人未出席婚禮、女方待婚期未盡、同時娶兩姊妹為妻等),稱為“不正常婚姻”(Fasid)。⑵婚後家庭生活的規定。系由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促成的夫妻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夫妻關係受法律保護,所生子女為合法子女,夫妻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丈夫在婚前或婚後必須給予妻子一定價值的聘禮,以示對妻子的尊重,妻方亦可主動放棄聘禮,在法律上視為妻子對丈夫的“贈與”,妻方可隨意決定,丈夫作為家長,有權“管束”妻子,但亦須尊重妻子的合法權益,夫妻雙方對於女皆有監護權,妻子對幼年子女有監護權,丈夫對成年子女有教育和婚姻、財產監護權等。

離婚制度

⑶離婚制度。除因一方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外,計有4種類別;一是休妻(塔拉格)。又有3種方式:“讚許的休妻”(Talaq al-Sunna Ahsan)即丈夫在妻子非月經期宣布1次“休妻”,之後如連續3個月與妻子分居,妻子待婚期滿後,即自行解除婚姻。期間丈夫可主動與妻子和好,亦稱“可挽回的休妻”;“可嘉的休妻”(Talaq al—Sunna Hasan),即丈夫在妻子非月經期宣布1次“休妻”,之後連續在2個月內宣布2次。因第三次宣布後不準收回,亦稱“不可挽回的休妻”;“標新立異的休妻”(Talaq al-Bid‘a),指不合傳統但依然有效的一種休妻方式,即丈夫在一次場合連說3聲“塔拉格”。二是“代理休妻”(Talaq al-tafwid)。

協定離婚

伊斯蘭教法認為,休妻為夫方的專權,但夫方可將此權授與妻方,妻方可據含有這類條件的婚前約定,宣布脫離夫妻關係。三是協定離婚。有兩種形式:妻方主動提出,稱為“胡勒爾”(Khul‘),意為“解脫”;雙方因感情破裂共同提出,稱為“穆巴拉”(Mubara’a),意為“互相解脫”。兩種方式下妻方皆須給予夫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通常是放棄聘禮或離異。四是法院判決離婚。中世紀教法學家們認為,教法官(即卡迪)可應妻方的請求,判決離婚以結束不公正的婚姻,但對據以離異的理由和方式存有分歧。馬立克學派一般較為寬容,哈乃斐學派否認此說,沙斐儀學派和罕百里學派持中席態度。

婚姻制度

什葉派婚姻制度是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它與遜尼派婚姻制度既有共同之處,又有明顯的區別。二者的主要區別是:⑴什葉派教法只承認“有效婚姻”和“無效婚姻”兩個類別,否認介於兩者之間的“不正常的婚姻”。⑵什葉派教法承認一種臨時性婚姻,稱為“穆塔爾”。穆塔爾被視為一種為了“享樂”目的而結成的有時限的婚姻。計有4項規定:1.男女雙方簽定契約。2.穆斯林男子可與任何數目的穆斯林女子或信奉基督教、猶太教、祆教的女子結為“穆塔爾”婚姻,穆斯林女子只限於在教內結為“穆塔爾”。3.時限可長可短,少則一日,多則數年,期限已盡,自行終止婚姻關係。4.男方必須給女方一定數額的聘禮。期限未盡,男方即終止婚姻關係,聘禮全部歸女方所有,女方提前終止婚姻關係,應扣除相應份額的聘禮,作為對違約的經濟補償。⑶什葉派教法對休妻規定了嚴格的限制。休妻須有充分的理由,必須使用明確無誤的言語(即塔拉格),並有兩名穆斯林男證人在場,否則無效。

法制改革

近代以來,隨著時代和社會條件的變化,大部分伊斯蘭國家皆在不同程度上採取了法制改革,傳統的婚姻制度已發生了多方面的變化。主要是:⑴修訂法規。大部分國家對傳統的婚姻家庭法規予以修訂,採取了更明確的現代單行條規法的形式,對一夫多妻、夫方隨意休妻、夫權至上、夫妻不平等不合時宜的內容作了修改,從而增強了法律的活力。⑵修訂程式法。一些仍保留沙里亞法院的國家,以行政立法的方式,修改了法律程式和證據規定,對法院的司法權予以限制,對重口供、輕證據的偏向,予以糾正。⑶完善司法制度。或建立完善的多級審判制度,或由國家民事法院取代沙里亞法院,從而將婚姻、家庭事務納入法制,並限制、禁止童婚、一夫多妻,禁止夫方在法治之外私自休妻等,使婚姻、家庭關係更為和諧、融洽、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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