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糾紛

1957年7月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 1965年1月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 1983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內容介紹

目錄
第一部分 典型案例
1.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案……………………………(1)
問題提示:依據安慰函申報的擔保債權及
依據掉期契約申報的破產債權是否予以確
認?
2.債權人范有強申請對已歇業但未進行清算的債務人
久靈公司指定清算組成員案………………………………(10)
問題提示:法院是否受理和怎樣審理債權
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的案件?
3.臨海市工藝服裝繡品廠破產清算組訴臨海市第四建
築工程公司讓與房屋產權擔保債務逾期未履行返還
房產權案……………………………………………………(15)
問題提示: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如何
處理讓與擔保問題?
4.遼寧省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瓦房店軸承
集團特鋼責任公司工會、瓦房店軸承集團職工持股
會與瓦房店軸承集團特鋼有限責任公司、李群昌、
瓦房店市機械電子工業總公司收購破產企業糾紛上
訴案…………………………………………………………(23)
問題提示:公司董事長在沒有召開公司股
東會,未經董事會研究決定的情況下,擅
自以該公司的名義與外公司簽訂了收購協
議,該協定是否有效?
5.平頂山市新華區紡織品公司申請破產案…………………(28)
問題提示:集體所有制企業如何適用《民
事訴訟法》、《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和
《企業破產法(試行)》?
6.北京市興業農工商開發公司涉及職工經濟犯罪致損
申請破產而部分債權人不同意破產被宣告破產案………(32)
問題提示:職工攜款逃匿,在企業財產不
確定的情況下,能否宣布破產?宣告破產
後破產財產如何確定和分配?部分債權人
不同意破產,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宣告企
業破產?
7.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廠申請破產連帶其設立的不具
備法人資格的分廠一併破產案……………………………(36)
問題提示:企業進入破產以後,破產宣告
前,對破產企業的財產是否適用財產保
全?原廠一分為五,分廠都領取了企業法
人營業執照,但原企業的債權債務沒有
分,在此種情況,將五個分廠連同原廠一
起予以破產是否合法?
8.寧夏無線電一廠申請破產收回投資和收益作為破產
財產及抵押債權優先償付案………………………………(42)
問題提示:由申請破產企業投資成立的持
“法人執照”的分支或聯營機構企業生產
經營中,該分支或聯營機構屬於申請破產
企業的投資及收益是否納入破產資產的范
圍?
9.鞍山市全鋼家俱廠申請破產案……………………………(47)
問題提示:債權人逾期4年未向債務人
(申請破產企業)及其擔保人主張債權。
在此情況下,法院能否裁定該債權按無擔
保債權申報?借款擔保同擔保人屬於行政
機關而被確認無效,保證人是否免除任何
責任?
lO.郴州黃麻紡織廠破產前無償轉讓的資產被追回及
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被政府收回破產案……………(53)
11.深圳新海工貿公司申請上海埔申公司破產有表決
權的半數以上債權人不同意不予宣告破產案…………(57)
問題提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還債。
在債務人巨額資金去向不明,其法定代表
人下落不明以及占債權人會議有表決權的
本數以上的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破產還債
的情況下,法院應否不予宣告破產?
12.試點城市國有企業廣州異型鋼材廠申請破產案………(62)
問題提示:破產企業屬於國務院確定“優
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工業企業,
其破產審判如何適用法律?與一般企業破
產有何區別?
13.王文祥訴馬恩樹、兗州市南郊水暖安裝工程有限
公司解散、清算公司案…………………………………(69)
問題提示:法院能否依股東請求強制解散
公司?
14.承租人興昊公司訴破產財產買受人香河公司繼續
履行其與破產企業簽訂的租賃契約案…………………(75)
問題提示:在破產案件中的破產債權人所
簽契約未履行及破產財產上設定的權利如
何處理?
15.靈武市清真罐頭廠申請破產案…………………………(82)
問題提示:在審理破產案件中確認抵押合
同效力如何適用法律?
第二部分適用法律
法律、法規、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85)
(1986年12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92)
(199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93)
(1995年6月30日)
_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07)
(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節錄)……………………………(121)
(1999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28)
(1996年7月5日)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
通知…………………………………………………………(136)
(1994年10月25日)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
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140)
(1997年3月2日)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47)
(1991年11月16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52)
(1999年9月28日)
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56)
(1993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
條例…………………………………………………………(160)
(1990年5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67)
(1988年9月27日)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169)
(1986年7月12日)
失業保險條例…………………………………………………(175)
(1999年1月22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80)
(1999年1月22日)
關於加強企業關閉破產費用預案審核工作的通知…………(185)
(2001年11月7日)
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資產評估問題的暫
行規定………………………………………………………(187)
(1997年11月lO日)
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191)
(1997年7月30日)
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199)
(1996年8月20日)
關於停產整頓、被兼併、解散和破產企業貸款停減緩
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204)
(1993年4月24日)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試行國有企
業兼併破產中若干問題的通知…………………………(206)
(1996年7月26日)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和支持
18個試點城市優勢國有企業兼併困難國有工業生
產企業後有關銀行貸款及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209)
(1995年5月4日)
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210)
(1994年12月3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有關
政策問題的復函……………………………………………(212)
(1998年10月26日)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做好企業破產過程中國有資
產管理工作的通知…………………………………………(213)
(1994年11月22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15)
(2002年7月30日)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
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 曹士兵(23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
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248)
(1991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
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258)
(1997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261)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
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 ……………(263)
(2001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後在
破產程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
契約是否有效問題的批覆………………………………(266)
(2000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終結的裁
定的抗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267)
(1997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後各種社
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覆……………………(267)
(199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破產程式中當事人或人民檢察院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債權人優先受償的裁定申請再審
或抗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268)
(1996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以破產
案件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均應中止執行
的批覆………………………………………………………(269)
(1993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計(師)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
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的通知……………(270)
(1993年8月28日)
量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法發[1997]2號檔案第
三條應注意的問題的通知 ………………………………(270)
(1998年7月31日)
量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
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覆…………(271)
(1994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
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272)
(1994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
題的緊急通知………………………………………………(273)
(1996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
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
若干問題的規定…………………………………………(274)
(2001年2月6日)
請示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債權能否與未到位的註冊資金
抵銷問題的復函……………………………………………(277)
(199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的一個分支機構已無財產
法院能否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
復函…………………………………………………………(278)
(1995年12月6日)
山東南極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山東薛城啤酒廠破產
案破產案件審理涉及企業分立問題如何處理的答覆……(279)
農村合作基金會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281)

作者介紹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黨組副書記、一級大法官)
1937年生,吉林九台人。國小畢業後被保送到九台縣中學讀書,後考入吉林市第一中學高中部學習。1957年7月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196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同年7月本科畢業後,攻讀法制史專業研究生。1964年9月畢業後,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1965年1月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曾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刑事審判庭秘書,曾漢周副院長的秘書。“文革”中下放湖北沙洋農場勞動。後任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刑事審判庭副庭長。1983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1985年後兼任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法律適用》主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兼職教授。
曾參與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工作和中國法制重建時期有關審判工作重要檔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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