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態責任的研究背景
上個世紀90年代初,國際社會對可持續的社會環境與人類的協調發展這一問題產生了爭議,引發了利益相關方都參與到企業如何發展這一大討論中來。企業是市場經濟的細胞,是直接創造社會財富的經濟體。從企業經濟體與社會環境的關係看,企業的目標不應該只是股東利益最大化,還應該包括股東、員工、消費者、政府、環境在內的一系列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
國務院在“十一五”規劃中,明確要求中國千家重點耗能企業必須節約一億噸標準煤;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在《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更加明確了2010年中國實現節能減排的目標任務。《方案》指出,到2010年,中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將由2005年的1.22噸標準煤下降到1噸標準煤以下,降低20%左右;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間,中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
量由2005年的2549萬噸減少到2295萬噸,化學需氧量由1414萬噸減少到1273萬噸;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60%以上。由此可見,企業的環境保護勢在必行。
企業生態責任的理論基礎
企業生態責任的代表性理論主要有可持續發展觀、循環經濟理論、外部性理論、運用市場機制理論等。
(一)可持續發展觀
可持續發展觀的思想源於全球性的環境危機,是人類對環境問題認識不斷深化的結果。1987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世界環境大會上,可持續發展觀作為一種新的社會發展觀被正式提出。可持續發展的表層含義是指一個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應該注意可持續性、防止不可持續性,但其根本要義是要求我們從傳統工業文明的發展方式中掙脫出來轉向新的生態文明的發展方式。這意味著我們必須承認自然界本身具有發展權,人類社會的發展必須足夠充分地考慮到自然成本。真正的發展只能屬於那種最低限度地消耗自然成本並有效保持了自然持續性的人類社會發展。
(二)循環經濟理論
“循環經濟”一詞是物質閉環流動性經濟、資源循環經濟的簡稱,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目標,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物質閉路循環和能量梯次使用為特徵,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方式運行的經濟模式。它要求人類在社會經濟中自覺遵守和套用生態規律,通過資源高效和循環利用,實現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實現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贏”。這一理念融合了清潔生產和生態工業,並將環境保護延伸到國民經濟的一切有關領域,融入到生產技術、產品和服務的各個層次中,將環境保護與經濟運行模式統一加以考慮,大大提升了環保思想的深度和廣度。
(三)外部性理論
曼昆認為,當一個人從事一種影響旁觀者福利而對這種影響既不付報酬又得不到報酬的活動時就產生了外部性。如果對旁觀者的影響是不利的,就稱為“負外部性”;如果這種影響是有利的,就稱為“正外部性”。外部性問題是由馬歇爾於1890年在其《經濟學原理》中首先提出來的,後來經庇古等學者的發展和完善,最終形成外部性理論。
根據外部性理論,私人(企業)的經濟活動可能對外部產生影響。這種影響是普遍存在的:有的在他人無需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就能給他人帶來福利(正外部性),有的則在對他人不予補償的情況下就減少了他人的福利(負外部性)。換言之,正外部性使他人減少成本、增加收益;負外部性使他人增加成本、減少收益。
外部性理論認為:如果有某種物品不能被市場化,或者有某些成本不作為買者或賣者單個私人所考慮,則市場對資源的配置就不可能是有效率的。因為減少“旁觀者”的福利無須補償,所以會助長為追求私人福利最大化而濫用公共資源或損害“旁觀者”福利的動機。解決外部性問題需要藉助於政府的力量,發揮政府在配置資源方面的作用,遏制或消除負外部性對公共利益和“旁觀者”福利的影響。如果外部性問題得到抑制,社會整體和“旁觀者”福利將得到改進。
(四)運用市場機制理論
“運用市場機制理論”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概括,但其涵蓋了諸多主張運用市場機制解決市場失靈、使外部問題內部化的理論。
科斯定理是其中一個支柱性的運用市場機制的理論,它因創建者而得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1960年在其著名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以農場主A的牛群闖入農場主B的田地破壞了田裡的莊稼為例,對傳統的解決負外部性問題的觀點提出了挑戰,提出了一種新的解決問題的思想。傳統的觀點認為,如果A不對B進行補償,則A的養牛行為對B就產生了負外部性;要解決這一負外部性問題,A就應當向B賠償損失。但是,科斯看到了問題的另一方面:A要避免自己的牛群對B的莊稼造成損失,就必須修建柵欄而破費。按照這個思路考察,B種植莊稼對A造成了負外部性——減少了A的福利而無需補償。要解決這一外部性問題,B就應當對A補償。科斯把A、B的產權明確化,認為當A、B均有各自產權的情況下,均有權要求對方補償,以解決彼此經濟行為的負外部性問題。其結果是,A、B可以通過討價還價,最終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協定。由此,科斯得出結論:只要產權明確,外部性問題都可以通過協商後的補償得到解決,從而實現外部問題內部化。這就是科斯定理。然而,科斯定理有其局限性:如果因談判發生的交易費用較高,如果負外部性影響的犧牲者為數較多,則通過協商後的補償得到解決就會發生困難。因為當交易費用逼近乃至超過可能的補償時,談判將失去動力,以至無法達成交易協定。而當負外部性受害者眾多時,就會出現嚴重的“搭便車”心理,從而也無法通過協定來解決負外部性問題。
1968年,戴爾斯在科斯定理的啟發下提出了污染權交易理論,該理論為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做出了極大貢獻。這種巧妙地將市場機制與政府管制結合的制度,有助於促進出賣者改善治污的技術和條件,也有利於在一定污染指標範圍內有更多的企業可以投入生產,使有限的環境資源得到最優的配置,產生最大的效益。在這方面,美國等已開發國家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已取得了成功的經驗。
(五)國內學者的觀點
同濟大學教授諸大建在《c模式:自然資源稀缺條件下的中國發展》中指出,c既是指不同於傳統模式和後工業化模式的第三條道路,同時也代表中國的英文“china”,是一種適宜情景,對發展模式變革有適宜的要求,自然生產率或單位環境負荷應該與經濟成長同步改進,在人口規模與經濟成長的同時,到2020年環境負荷基本持平,或者小幅增長,這種情景在中國現有的技術和制度條件下是可以辦到的。中國發展選擇C模式的內涵是到2020年爭取高達4倍的經濟成長,而資源消耗和能源消耗不超過2000年的2倍,並實現污染排放的低增長或零增長。
復旦大學教授肖巍在《作為人權的環境權與可持續發展》中認為,環境權反映了國際社會對發展和環境問題的高度關注。在協調經濟、社會與環境的關係中充分實現人權,是所有國家特別是廣大開發中國家謀求發展的價值取向。環境權的實現趨勢是逐步成為法定權利、現實權利。環境權既是個人的權利,也是集體的權利;既是代內的權利,也是代際的權利。我國的環保事業表明,只有對這一權利給予憲法上的確認,才能使環境權的法律地位獲得合法依據,進而規範相關的保護措施。
西北政法學院的馬燕在《公司的環境保護責任》中提出,公司的環境保護責任源於公司對社會的影響和公司目的的實現,其主要表現為環境道德責任和環境法律責任。為了更好地保護環境,實現環境公平和正義,保障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從多方面強化社會成員(包括公司)的環境保護責任。山西師範大學政法學院的白平認為,公司環境責任與其營利性目的之間的矛盾、衝突是絕對的,補償與互相促進是相對的。消費者、政府與公司共同承擔環境責任是協調這對矛盾的較好做法。
福州大學碩士樊英在《論公司的環境責任及其實現機制——以清潔生產法為視角》中著重分析了《清潔生產法》中公司環境責任的特徵以及實現中遭遇的諸多困境,指出應當充分關注法律功能的多元化轉變,強化法律的教育、引導和利益增進等功能,主張利用綜合調整機制來促進公司環境責任的實現。中國海洋大學博士吳椒軍在《論公司的環境自然》中論述了公司環境責任概念的界定、公司環境責任的外延分析、公司環境自然內化與公司環境管理和公司環境自然實現的制度設計。他提出,要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經濟激勵制度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以實現公司的環境責任。
企業生態責任的特徵
一是時代性,即生態文明背景下的企業只有從產品設計到產品回收全方位地貫徹生態環保觀念,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才能為社會所承認、法律所允許、市場所接受。實踐證明,綠色企業、生態產品更受社會歡迎,生態責任提升了企業的競爭性。
二是戰略性,即企業發展理念融合生態文明、企業經營機制遵守節約資源與保護環境的國家戰略。這是生態文明建設賦予企業的神聖使命,它不僅是企業發展的戰略選擇,而且也是國家生態環境工程的戰略性環節。
三是倫理性,即企業生態責任是建立在企業生態倫理價值觀基礎之上的,其本質就是生態文明時代對企業行為的道德約束與管理引導。因此,從倫理學角度來分析,企業生態責任也是企業內在價值觀、責任觀的升華。
四是法制性,即企業生態責任是國家強化生態環保職能的必然結果,是國際組織環保運動的體現,也是來自於政府或國際社會的一種外在強制性規範,如環境標準、生態審計、檢測規定和環保法律等。
企業生態責任的主要表現
1.對自然有著無法逃避的生態責任。
傳統企業的價值觀是“經濟人”的概念,就是以經濟利潤為首要目標,環境問題在當時看來是可以通過財富的積累以及科技的進步來解決的。的確,科學進步能對減少污染產生一定的正向作用,但人類過高估計了科學的力量,也低估了保護環境的重要性。直到大自然留下滿目瘡痍後,人類才開始考慮發展方式的變革。可持續發展的道路被確立後,企業才開始慢慢走向兼顧環境與資源問題的正確發展道路上來。可持續發展要求企業充分考慮環境生態的價值,走技術進步、提高效益、節約資源的道路,要求企業公正地對待自然,限制企業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界的生態平衡,真正確立對全人類負責的精神,真正確立關心自然、愛護自然的責任感,自覺履行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事實上,企業在享受自然的吸收、包容、自淨恩賜的同時,應該擔負起保護自然、維護生態平衡的義務,否則,就是違背自然規律,將受到自然的懲罰。企業要合理調節自身與自然的物質交換,控制自身對自然的損害行為,自覺維護自然界的生態平衡,保證自然界的各種生物能夠得以和諧生存和發展。現在看來,企業對自然的生態責任就是這一紙無形的契約。
2.對市場有決定性的生態責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市場的主體,通過交易的維繫形成了市場。可以說企業決定市場,而市場篩選企業。因為行業的不同,形成了很多的市場。在生態文明大背景下,市場也是可以由不同的環境標準進行細分歸類,而且關乎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建設走向。目前國際上已認定由一些環境標準對產品進行挑選,只有通過這些環境標準的產品才能進入優等市場,在這樣的市場上進行交易也將會得到國際社會的肯定。而沒有通過環境標準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將無法在競爭中得到平等的地位,甚至會被淘汰出局。因此,企業對於市場有決定性的生態責任,不只是因為能夠影響市場的生態標準規則的制定而擁有較大的規則制定權,更重要的是能夠通過市場產生“生態競爭優勢”。
此外,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和生態消費意識的不斷加強,生態消費市場要求企業真正以市場為導向來生產綠色產品,通過綠色包裝、綠色認證,提供滿足市場需要的健康產品。
3.對公眾擔負著重要的生態責任。
企業對於公眾的生態責任就是對於“人”這個主體必須承擔更多的責任,企業的生產運行在影響自然環境狀況的同時也在壓縮著人類的生存空間,資源減少、生態環境惡化將從根本上影響人類的經濟活動並最終從根本一L影響人類自身,從環境倫理學的角度來說這是一種有悖倫理道德的行為。一些國家和地區依靠自己的技術和科學優勢去占有或者損害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利益,向弱勢地區索取本該由其占有或者當今不能開發的資源,從而造成環境的污染,這實際上是一種不公平。在這樣有違“代內公平”的行為中,企業應承擔更大的責任,一部分人的發展不應損害另一部分人的發展。而最重要的是要保持大部分人對於自然資源、環境資源公平的享用權利。人類只有一個地球,人口卻不斷增長,意味著不可再生資源將變得匱乏,可再生資源的數量也將變得不足,如果聽之任之將會進一步壓縮人類發展空間,最終導致人類的滅亡。因此,企業必須樹立“代際公平”觀念,不能因為當代人的自私無限度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而使人類發展的鏈條中斷,不能以犧牲後人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的眼前利益。
企業對公眾的生態責任還包括對於公眾生態責任的正確引導作用,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對於公眾的影響力也在逐漸增強,特別是一些大企業,它們的行為與運作方式成為了公眾效仿的對象和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