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國際上負責進行仲裁、處理國際工程承包契約爭議的組織。
主要形式
其形式有:
1.臨時仲裁委員會。由業主和承包企業雙方當事人根據其仲裁協定,在一國法律規定或允許的範圍內,各自選出仲裁委員組成。在裁決後,該組織即行解散;
2.常設仲裁機構。國際上專門從事仲裁業務的固定專業組織。它有自己的組織章程、仲裁程式、規劃,有各自的辦事機構和行政管理制度,有相應的仲裁人員。其職能是辦理有關仲裁的行政事務和進行仲裁的組織工作,如辦理仲裁手續;在當事人不能指定仲裁員時,代其指定仲裁員;遞送檔案、資料等證據;開庭時安排記錄員、配備翻譯員、收取仲裁保證金及有關費用等等。
仲裁機構
目前國際上常設的仲裁機構主要有: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東京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英國倫敦仲裁院、羅馬義大利仲裁協會、紐約美國仲裁協會、東歐各國商會仲裁委員會、新德里印度仲裁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