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以案說法:收養法》中國社會出版社出版,為了使活動真正取得實效,讓億萬農民民眾足不出村就能讀到他們“讀得懂、用得上”的圖書,活動的主辦單位精心組織數百名專家學者和政府相關負責人,編輯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書屋”。“書屋”共分農村政策法律、農村公共管理與社會建設、農村經濟發展與經營管理、農村實用科技與技能培訓、精神文明與科學生活、中華傳統文化道德與民俗民風、文學精品與人物傳記、農村衛生與醫療保健、農村教育與文化體育、農民看世界等10大類、1000個品種。這些圖書幾乎涵蓋了新農村建設的方方面面。“書屋”用農民的語言、農民的話,深入淺出,使具有國中文化水平的人就能讀得懂;“書屋”貼近農村、貼近農民、貼近農村生活的實際,貼近農民的文化需求,使農民讀後能夠用得上。希望農村圖書室援建和農村讀書活動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使活動成為一項深受歡迎的富民活動,造福億萬農民。希望“書屋”能為農民民眾提供一個了解外界信息的視窗,成為農民學文化、學科技的課堂,為提高農民素質,擴大農民的視野,陶冶農民的情操發揮積極作用。同時,也希望更多有識之士參與這項活動,推動農村文化建設,關心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1.1 什麼是收養
1.2 收養制度有什麼意義
1.3 收養與寄養有什麼區別
1.4 收養與撫養有什麼區別
1.5 收養與立嗣有什麼區別
1.6 《收養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1.7 《收養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第二章 收養關係的成立
2.1 哪些人可以成為被收養人
2.2 哪些人可以作為送養人
2.3 收養人應當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2.4 我國《收養法》關於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有什麼特殊的規定
2.5 收養人可以收養幾名子女
2.6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應受到什麼樣的限制
2.7 生父母應該如何送養子女?法律對於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有哪些規定
2.8 收養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是送養人和收養人雙方自願?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是否應當徵得被收養人同意
2.9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否將該未成年人送養
2.10 未成年孤兒的監護人可否將未成年孤兒送養
2.11 繼父或繼母可否收養繼子女?法律對於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有什麼樣的特殊規定
2.12 收養關係的成立需要履行什麼樣的程式或辦理哪些手續
2.13 收養關係成立後,應向哪一部門要求辦理被收養人的戶口登記
2.14 未成年人生父母的親屬、朋友可否要求撫養
2.15 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沒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2.16 送養人可否通過送養子女來規避計畫生育的規定
2.17 父母能否出賣子女?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後能否出賣
2.18 對於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子女,《收養法》有什麼樣的要求
2.19 收養人和送養人可否要求秘密收養
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3.1 收養關係的成立發生怎樣的法律效力
3.2 養子女應該跟誰姓
3.3 什麼樣的收養行為是無法律效力的
第四章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