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為的構成:
1.本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公務員。
2.本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本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選舉制度和公民或者合法組織成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4.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第一,行為是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或者其他依法進行的選舉活動中進行的。第二,採用了毆打、精神強制、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第三,有以下後果之一:
(1)使得選舉活動的程式未能完成或者未能順利完成;
(2) 選舉結果非法;
(3)選民或者合法組織成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未能實現或未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