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暫行辦法

《河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暫行辦法》在1998.03.22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和《河南省〈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選舉產生。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3至7人組成,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有適當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採取差額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廉潔奉公,辦事公道,作風民主,熱心為村民服務,在村民中享有威望;

(三)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識;

(四)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辦事認真負責,能獨立完成任務。

村民委員會主任還應當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能帶領民眾共同致富。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選舉工作領導機構設在民政部門。各級民政部門負責選舉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村選舉小組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推選產生,也可由各村民小組推薦,但不得指定。村選舉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1人,由村選舉小組成員推選產生。

村選舉小組履行下列職責,依法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組織推薦候選人,確定選舉日期,主持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村選舉小組在選舉前應宣傳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村選舉工作方案、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等,選舉後應總結選舉工作,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所需工作經費,由地方各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決。村選舉小組的經費從村提留的管理費中列支,對經費困難的村,鄉(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八條 凡戶籍在本村、截止到選舉日年滿18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員無法行使選舉權的,經村選舉小組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九條 選民資格的認定,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並得到多數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城鄉結合部的村年滿18周歲的村民,凡是長期在本村居住、能盡村民義務、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非國家正式幹部和國有企業、國家行政事業單位正式職工、以及縣以上集體企業非正式職工的村民,應視為具備選民資格。

第十條 選民由戶口所在地的村選舉小組進行登記。登記後發給選民證。

第十一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15日前公布。對公布的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村選舉小組提出,村選舉小組應當在選舉日的10日前依法作出解釋或調整。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人選由村民小組提名推薦、農村基層政黨或群團組織推薦、有選舉權的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村民自薦,也可由村選舉小組組織全體村民預選的方式產生。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人選應分別提出,並於選舉日的10日前按姓氏筆劃公布。

第十三條 提名的候選人人選名單公布後,由村選舉小組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在充分醞釀、協商後進行投票預選,按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在投票選舉3天前張榜公布,實行差額選舉,主任候選人差額1人,副主任候選人差額1人,委員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人數的1/3。

第十四條 村選舉小組成員,被確定為候選人的,不再參與村選舉小組工作;與候選人有直系親屬關係的應予迴避。

村選舉小組出缺時,應按選舉小組產生程式補缺。

第十五條 候選人確定後,由村選舉小組向選民介紹有關情況,並可在選舉日前組織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發表治村演說,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第五章

投票選舉

第十六條 村選舉小組應根據選民居住狀況,按照便於選舉的原則,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可以設立選舉中心會場集中投票,也可以設立若干分會場分別投票。有條件的地方可在中心會場和分會場為選民提供單獨劃票的場所。

因老、弱、病、殘或其他正當原因不便到選舉中心會場和分會場投票的,可以由3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攜帶流動票箱入戶接受投票。

第十七條 選票應按選民證逐個發放,並在選民證上註明。

選票由選民本人填寫,本人不能填寫的,可委託他人代寫。選民因外出不能到會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3人,被委託人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

每個村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選舉採取一次同時投票直接選舉產生。

選民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本村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十九條 投票結束後,應將投票箱於當日集中到選舉中心會場,並當眾開箱、驗票、唱票、計票。

驗票人、唱票人、計票人由村選舉小組推薦,由村民會議通過產生。

第二十條 選民參加投票在半數以上的,選舉有效,選舉所投總票數等於或少於參加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

第二十一條 每一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有效,多於應選人數的無效。

書寫模糊不能辨認的選票或者不按規定填寫的選票無效。

第二十二條 候選人獲得參選人數半數以上選票,方可當選。獲得半數以上選票的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人數時,得票多的當選。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對票數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的人數少於應選人數時,不足的名額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

經兩次以上投票選舉,當選人數超過3人但不足應選人數時,應當在3個月內補選缺額。補選缺額時,須召開村民會議,對沒有當選的正式候選人投票選舉,在獲得參選人數1/3以上的選票的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確定當選人。

第二十三條 經多次投票選舉,當選人已達3人以上但仍不足應選人數的,不足名額可暫缺。主任暫缺的可由當選的副主任臨時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出現空缺的,應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臨時主持人。

第二十四條 村選舉小組確認選舉有效後,應封存選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選人頒發當選證書。選票由鄉(鎮)人民政府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後,應及時進行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的選舉。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代表由村民10-15戶推選1人,村民代表的數額由村民委員會確定,一般不得少於30人。

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屆期相同。

第六章

撤換與補選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撤換。

第二十七條 對違法亂紀或者嚴重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有權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檢舉控告和提出罷免、撤換的要求。

有1/5以上年滿18周歲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提出罷免、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但應允許被要求罷免、撤換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出席會議並提出申辯意見或書面申訴意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須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宣布撤銷其職務;被列為犯罪嫌疑人、離任6個月以上的,須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撤銷其職務。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內被罷免、撤換或提出辭職等因故缺額時,應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及時補選。補選的候選人應徵求多數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見,補選結果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干擾、阻礙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

(一)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或妨害村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偽造選票、虛報選票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對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控告人、檢舉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選舉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宣布選舉無效,並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薦選舉小組,重新依法組織選舉。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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