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憲法並沒有賦予一個市管轄另一個市的權力,因此認為地級以上市與縣級市存在管轄關係是錯誤的。我國的市分為直轄於國務院的市,受轄於省級行政單位的市以及受轄於自治州的市。
為了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走以人為本、四化同步、最佳化布局、生態文明、文化傳承的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創新體制機制,進一步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經國務院同意,省級行政單位一般將縣級市交於更高級別的市代管。
如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變更縣級簡陽市代管關係的批覆》 ,以及民政部《關於同意四川省撤銷隆昌縣設立縣級隆昌市的批覆》 、《關於同意陝西省撤銷神木縣設立縣級神木市的批覆 》,都分別說明了縣級市由省級行政單位直轄,地級以上市代管的法律關係。
撤縣設市,不管字面上叫什麼,管轄區域沒變,行政級別沒變,政府部門機構及人員組成除了名字上換了個字,也沒什麼太大變化。
從公布情況來看,撤縣設市的最終審批,都是國務院批准、國家民政部發文。
就在去年,多家媒體曾公開報導,全國有165個縣撤縣設市申報材料已報國務院排隊待審批。
撤縣設市後,行政區域均未變動,都由所在省直轄,由所在地級市代管。批覆檔案還專門提到,設市後,當地不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不增加財政供養人員,不增加“三公”經費。
現狀
到2016年9月,全國共有1386個縣,其中縣級市362個。